男子值班期間
與女友發生關系時猝死
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到底算不算工傷 ↓↓ ↓
事件回顧:
男子在單位值班室
與女友發生關系時猝死,
家屬欲申請工傷被拒
張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入職北京某保安公司擔任保安員。2014年9月30日,張老三被公司安排到順義區某毛織廠從事保安工作,工作地點為該廠門口的保安室,工廠已不再經營。
2014年10月6日12時許,張老三將女朋友接到保安室,當其與女朋友發生性關系過程中猝死。
2014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出具《關于張老三死亡的調查結論》和《鑒定結論書》,認定張老三系猝死死亡, 該人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18日,張老三兒子張小石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
2016年2月17日,當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認為張老三與女朋友談戀愛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張老三兒子不服,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
■ 我父親作為整個廠區唯一的一名保安員,工作時間為24小時,其在廠門口保安室一直屬于在崗狀態,也就是說我父親被安排到該崗后無法離開工作崗位,由此,我父親與女朋友見面談戀愛也只能在保安室進行。
■ 休息是職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職工的權利。我父親作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與女朋友談戀愛也是出于職工調整身體狀態的需要,應當屬于休息的范疇,且在此過程中也未離開工作區域。突發疾病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法院裁定:
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一審:人社局不認定工傷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張老三執勤地點和住宿地點均為毛織廠門口的保安室,其死亡已經調查認定系猝死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未認定張老三之死亡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視同工傷,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撤銷。
綜上, 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當地人社局同意公司的意見。
二審: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了職工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同時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應當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結論書確認張老三死因為猝死,該人死亡不屬刑事案件。同時根據本案證據,本院可以認定張老三至其死亡時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被訴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工傷決定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17年2月24日,當地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4年10月6日12時許,張老三在廠門口的保安室值守過程中,與她人發生性關系時死亡。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張老三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張老三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公司不服當地人社局的認定結論,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根據本案證據,可以認定張老三至其死亡時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其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公司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科普時間:
這些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患職業病的;
■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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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勞動報綜合自南方都市報、勞動法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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