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豫0311行賠初1號
原告: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住所地:洛陽市洛龍區安樂鎮軍民路**院,統一代碼(登記證號):52410300MJF9548048。
法定代表人:王鋒,公司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乙劍,系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總經理,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洛陽市洛龍區長興街**萬眾金融廣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103000053721299。
法定代表人:趙書政,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敏,系洛陽市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衛東,河南潤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下稱逸康老年中心)訴被告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稱市住建局)行政賠償糾紛一案,2020年1月3日本院審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20年3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原告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耿虎、白乙劍,被告市住建局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敏、張衛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訴稱:2013年7月1日,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批準原告投資建設的“逸樂苑”1#、2#樓的消防許可《關于同意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1#、2#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洛公消審【2013】第0108號),其中2#樓地下一層為設備用房,地,地上**為老年公寓計300個床位,建筑高度為59.4米。該2#樓老年公寓,經原告投入102313098元,于2018年5月建成并申請消防審核。被告在對原告建設的2#樓老年公寓進行竣工消防審核后,在原告建設的2#樓老年公寓的各項指標均符合《關于同意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1#、2#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洛公消審【2013】第0108號)規定的情況下,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洛公消驗字【2018】第0218號),將2#老年公寓樓的床位變更為146個床位。原告認為,被告的變更行政許可的行為,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屬違法變更。由于被告違法變更行政許可,直接導致原告遭受經濟損失21161759元。為此,原告請求被告恢復原消防行政許可的300個床位或賠償原告的損失,但因政府機構改革,該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1161759元。
原告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總圖。
證明:原告建設的逸樂苑老年公寓的床位是300個。
2、洛公消審【2013】第0108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證明:被告批準了逸樂苑老年公寓的床位300個的設計。
3、洛公消驗字【2018】第0218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證明:被告改變原批準的300個床位,按新批準的146個床位,對逸樂苑老年公寓的消防進行了驗收。
4、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部分資產評估報告》。
證明:原告投資建設的逸樂苑老年公寓10503.26萬元
利息計算清單。
證明:原告支付的利息42323518元。
備忘錄。
證明:被告要求原告改為146張床位。
被告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辯稱:第一、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無過錯,不應賠償被答辯人的損失。
2013年6月7日河南省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下稱洛陽消防支隊)受理被答辯人逸樂苑老年公寓1#、2#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的申請,2013年7月1日洛陽消防支隊向被答辯人送達洛公消審【2013】第0108號《關于同意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1#、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2016年8月8日,洛公消審字(2016)第0146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審核被答辯人逸樂苑老年公寓(2#樓老年醫療康復用房)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合格。2017年6月13日洛陽消防支隊受理被答辯人逸樂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復醫療用房)設計變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申請,2017年7月4日被答辯人收到洛公消審字【2017】第0088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2018年7月2日,洛陽消防支隊向被答辯人出具洛公消驗字【2018】第0218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綜合評定被答辯人逸樂苑老年公寓(2#樓老年醫療康復用房)新建及裝修建設工程驗收合格。
被答辯人依據洛公消審【2013】第0108號《關于同意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1#、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進行初期施工,此后工程設計變更,又依據洛公消審字【2017】第0088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進行施工,工程裝修依據洛公消審字(2016)第0146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進行施工,洛公消驗字【2018】第0218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是對工程主體和裝修竣工的整體消防驗收,因此,工程設計變更是被答辯人真實意思表示,洛公消驗字【2018】第0218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是依法行政,不存在違法變更事實,被答辯人的設計變更損失應由其自身承擔,依法許可的行政機關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被答辯人起訴超過起訴期限。
被答辯人2018年7月2日收到洛陽消防支隊洛公消驗字【2018】第0218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應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即本案起訴期限應截止到2019年1月1日,被答辯人提起本案之訴遠遠遲于該時間點,顯然早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綜上,洛陽消防支隊對被答辯人逸樂苑老年公寓(2#樓老年醫療康復用房)新建及裝修建設工程的驗收是依法行政,不存在違法行為,對被答辯人設計變更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應賠償其損失,且被答辯人起訴超過六個月起訴期限,因此,被答辯人起訴于法無據,望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訴求。
被告市住建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1#、2#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卷共29頁
2、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復醫療用房)設計變更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卷共29頁
3、逸樂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復醫療用房)新建及裝修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卷共31頁
證明:河南省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對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設計變更及裝修設計依法審核,依法消防驗收。
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復醫療用房)設計變更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是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真實意思表示,其應承擔變更責任,行政機關依法許可其變更,無過錯,不應承擔變更損失。
4、《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消防總隊關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
證明: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沒有做出本案行政行為。
經過庭審交換證據,雙方質證、認證,查明以下案件事實:2013年6月,逸康老年中心向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提出申請,申請對逸樂苑老年公寓1#、2#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申報;2013年7月1日,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審核通過了逸康老年公寓1#、2#樓的設計審核,作出了洛公消審【2013】第0108號《關于同意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1#、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主要內容:一、該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合格,請按照審核批準的消防設計圖紙資料進行施工。二、經此次審核批準后的消防設計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向洛陽消防支隊申報消防設計審核。三、該工程竣工后,應當向洛陽消防支隊申報消防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6年6月逸康老年中心建設的逸樂苑老年公寓1#、2#樓建設工程竣工,向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提出消防驗收申請。2016年9月28日,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洛公消驗字【2016】第0200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列舉存在7大項54條問題,綜合評定該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
2017年5月23日,因逸康老年中心建設的逸樂苑項目驗收不合格問題,洛陽市政府、洛陽市民政局、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瀍河區區委、逸康老年中心派員,組織召開協調會,會議就逸樂苑項目與相鄰加油站通氣管、加油機、油罐間距不足35米等問題,形成了修改意見,與會各方與逸康老年中心一致同意整改方案,并同意立即組織實施。
2017年6月13日,逸康老年中心依照會議形成的整改意見,向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遞交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申請對逸康老年中心建設的2#老年公寓樓的設計變更,申請中對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中載明:原設計老年公寓套數150套,設計養老床位300張,康復用房111套,共計261套。現變更為:1、3-11層A套型8間,B套型1間,每層床位10*9=90個,值班室、護士站及辦公室90間;2、12層A套型10間,B套型1間,該層床位12個,值班室及辦公室9間;3、13-16層A套型9間,C套型1間,每層床位11*43=44個,值班室及辦公室36間;4、17層布置值班室、辦公室共13間;5、負一層平面圖修改,增加儲藏間及配電值班室。變更后合計養老床位146個,值班、護士站及辦公室147間。
2017年7月4日,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依逸康老年中心申請,作出洛公消審字【2017】第0088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意見書載明:逸樂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復醫療用房)設計變更工程(洛公消審憑字(2017)第0089號,該工程位于洛陽市廛河區東關下園路42號,該建筑原設計為地下1層、地上17、地上**:對負一層平面布局進行調整,增設儲藏間及配電值班室:3-11層,A套型間8間,B套型間1間,每層床位10個,9層共90個床位。值班室、護士站及辦公室90間:12層A套型10間,B套型1間,該層床位12個。值班室及辦公室9間:13-16層A套型9間,C套型1間,每層床位11個,4層共44個床位。值班室及辦公室共36間。17層值班室及辦公室共13間。變更后,養老床位共146個,值班室、護士站及辦公室共148間。由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設計的消防設計文件,經我支隊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審核,意見如下:一、該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合格,請按照審核批準的消防設計圖紙資料進行施工。二、經此次審核批準后的消防設計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向我支隊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報送我支隊審核。三、消防產品應當選用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安裝使用前應填寫《建設工程安裝使用消防產品質量檢查登記表》與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一并報送我支隊檢查。四、應當明確施工現場有關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要求,設置臨時消防用水,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確保不發生火災事故。該工程竣工后,應當向我支隊申報消防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8年4月2日,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派人對逸樂苑老年公寓(2#樓老年醫療康復用房)新建及裝修建設工程進行審查資料及現場檢查測試,作出洛公消驗字【2018】第0091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列舉存在問題16項,綜合評定該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
2018年6月26日,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派人對逸樂苑老年公寓(2#樓老年醫療康復用房)新建及裝修建設工程進行審查資料及現場檢查測試,綜合評定該工程消防驗收合格,2018年7月2日,向逸康老年中心出具洛公消驗字【2018】第0218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確認逸樂苑老年公寓2#樓老年康復醫療用房,耐火等級一級,地下1層、,地下**、地上**,地下**為設備用房7,地上**為老年公寓.4米,地下建筑面積165,地下建筑面積1657筑面積172,地上建筑面積17287一層為門診室、大廳、藥房,二層為門診室、老年活動區、戊類儲藏間、廚房,三層裙房為活動室、3-16層局部為老年公寓、局部為辦公室、值班室,17層為辦公室、接待大廳,共計146個床位,綜合評定該工程消防驗收合格。現原告逸康老年中心以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洛公消驗字【2018】第0218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將逸樂苑老年公寓2#樓老年康復醫療用房的床位變更為146個,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變更建筑消防行政許可行政行為違法,為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造成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逸康老年中心直接經濟損失21161759元。
本院認為: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對逸康老年中心逸樂苑老年公寓2#樓老年康復醫療用房經過多次驗收為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要求逸康老年中心按照消防法規定予以落實。對建成的逸樂苑老年公寓2#樓老年康復醫療用房的變更,也是因消防驗收不合格,在多家單位組織的協調會中,為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而召開,并形成了整改方案。逸康老年中心根據協調會形成的整改方案,向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提出變更申請。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依據相關規定,組織現場驗收等方式,予以審批,審批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逸康老年中心主張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變更行政許可違法,請求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21161759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根據2019年4月23日修訂公布并實施的《消防法》規定,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的審批職責轉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消防總隊關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明確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9年4月30日開始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的工作。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已經改為其他名稱,且業務職責也重新進行劃定。洛公消驗字【2018】第0218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雖由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出具,但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原洛陽市公安消防支隊的承繼單位,作為被告參加訴訟適當。故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洛陽逸康老年服務中心請求被告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賠償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洪璞
人民陪審員: 劉玉敬
人民陪審員: 馬展
二O二O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葉兆璞
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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