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走到盡頭,夫妻面臨離婚抉擇時,孩子撫養權的判定往往成為備受矚目的焦點。尤其是當家庭中有三個年齡各異的孩子,分別為 3 歲、12 歲和 21 歲,情況就更為復雜。那么,在這樣的情形下,撫養權究竟會如何判定呢?
對于 21 歲的孩子而言,因其已成年,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法律層面,已不存在撫養權的歸屬問題。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生活、學習和工作方向,父母不再對其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當然,在情感和實際生活中,父母與成年子女間的親情紐帶依然緊密,子女可能仍會在一些重大事務上與父母溝通,尋求建議,父母也可能會在能力范圍內繼續給予子女支持,但這與撫養權的判定已無關聯。
將目光轉向 3 歲的孩子。在法律規定中,對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對于 3 歲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法院會從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撫養能力是關鍵因素之一,包括經濟收入狀況。擁有穩定且較高收入的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優質的生活條件,如充足的衣食住行保障、良好的醫療保健資源等。例如,一方從事高薪職業,有足夠的經濟實力為孩子購買營養豐富的食品、提供舒適的居住環境以及支付高質量的教育費用,相比之下,在經濟方面就更具優勢。居住條件也不容忽視,寬敞、安全、環境適宜的居住場所,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和生活。如果一方擁有獨立的住房,周邊配套設施完善,如靠近學校、公園等,能為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這在撫養權的競爭中是加分項。
除了撫養能力,撫養條件也至關重要。其中,孩子的生活環境穩定性是重要考量點。若 3 歲的孩子一直跟隨父母中的某一方生活,且在當地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生活、社交圈子,如已經在附近的幼兒園就讀,與老師和小朋友建立了良好關系,那么法院傾向于維持這種穩定,將撫養權判給這一方,以減少因生活環境改變對孩子心理和生活造成的沖擊。同時,父母的品行和健康狀況也是法院考慮的因素。若一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吸毒等,或者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這些情況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在撫養權判定時,這一方就會處于劣勢。
再看 12 歲的孩子。由于其已滿八周歲,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對自己的生活環境、與父母的關系等有較為清晰的感受和想法。在撫養權判定過程中,法院會認真聽取 12 歲孩子的意見,了解他更愿意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當然,孩子的意愿并非是唯一的決定因素,法院依然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情況。但孩子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傾向。比如,若孩子明確表示長期以來與母親相處更為融洽,母親在日常生活中對其照顧更為細致,陪伴時間更多,那么法院在其他條件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會更傾向于將撫養權判給母親。
在實際案例中,曾有一對夫妻離婚,育有三個孩子,分別為 2 歲、10 歲和 22 歲。對于 22 歲的孩子,因其成年,獨立生活,不涉及撫養權問題。對于 2 歲的孩子,母親一直全職在家照顧,孩子生活規律且與母親感情深厚,而父親工作繁忙,無暇顧及孩子。法院綜合考慮后,將 2 歲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母親。對于 10 歲的孩子,其明確表示愿意跟隨父親生活,因為父親經常陪他參加各種戶外活動,且父親的教育方式更符合孩子的興趣和性格特點,最終,法院尊重孩子意愿,將 10 歲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父親。
夫妻離婚時,對于分別為 3 歲、12 歲和 21 歲的三個孩子,21 歲孩子不涉及撫養權判定;3 歲孩子撫養權需綜合父母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依最有利于孩子原則判定;12 歲孩子則在尊重其真實意愿基礎上,結合父母各方面情況確定撫養權歸屬。法院的判決始終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促進孩子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力求在復雜的家庭關系變動中,為孩子找到最適宜的生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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