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野生動物,已經成為普遍共識。但有人為了口腹之欲,置法律與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顧,鋌而走險私自架設電網,導致無辜路人觸電受傷,會受到法律怎樣的制裁?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前后,羅某華等3人合伙在禾云鎮某村委會祠堂的后山,使用變壓器、便攜電池、電網等工具布設陷阱進行非法狩獵活動。
一日,包某到后山挖竹筍,途經羅某華等人設置的陷阱附近,不慎被電網擊倒致雙腿受傷。經鑒定,包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3年12月26日,被告人羅某華等3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事后,被告人羅某華等3人賠償15萬元給包某,包某出具諒解書對三人予以諒解。
裁判結果
清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某華等3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獵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并致一人輕傷二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了非法狩獵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遂以非法狩獵罪判處羅某華等3人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提醒
2022年6月29日,清遠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通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郊野公園、濕地公園及其他公園列為永久禁獵區外,其他區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實施全面禁獵,禁獵期5年。
野生動物對于維護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保護野生動物關乎生態環境,更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福祉。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只要違反狩獵相關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非法禁獵工具、方法進行獵捕,不論成功與否,均屬違法行為。希望廣大群眾自覺增強法治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以實際行動保護野生動物、守護好綠水青山,共同創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家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通訊員:段然
編輯:羅雯婕
校對:趙彩紅
審核:肖珍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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