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
男方為了讓女方有安全感
會將工資卡交由女方保管
那么
當婚姻最終走向離婚
男方是否能將給女方保管的工資
全額要回?
基本案情
原告許柔(化名)與被告羅華(化名)于2022年11月經人介紹認識后確認戀愛關系并辦理登記結婚。許柔母親收到羅華彩禮90000元,羅華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資共計52000元交由許柔保管。
2024年7月,許柔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羅華同意離婚,要求許柔返還彩禮50000元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交給許柔保管的52000元工資。
法院審理
夫妻關系的存續,需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為基礎,并相互履行扶養扶助的夫妻義務。原告許柔訴請離婚,被告羅華同意離婚,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羅華主張許柔返還其微信轉賬的52000元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法院認為,許柔、羅華沒有對共同生活期間的收入做出明確歸個人所有,羅華將其工資交由許柔保管的52000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即許柔向羅華返還26000元,羅華主張許柔返還52000元,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羅華主張返還彩禮50000元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本案中,許柔、羅華自2022年11月辦理結婚登記,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和共同生活近一年多,故被告主張返還彩禮50000元,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許柔與被告羅華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52000元,即原告許柔向被告羅華返還2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任意一方將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僅是對共同財產的日常管理,并不改變財產的共有性質。離婚時,保管方無權主張該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另一方亦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返還”,而是根據相關法律通過共同財產分割程序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文字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木南
校對:梅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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