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新財富雜志》、界面新聞等多家媒體報道,西北大學的一位副校長及其丈夫憑借持股巨子生物和三角防務兩家上市公司,身價超過450億元,晉升為新一任陜西首富,有媒體稱“這或許是教育體制內身家最高的了。”
當官不要想發財,發財不要來當官。在我們印象當中,領導干部是不能經商辦企業的,更不會有如此巨額的身價。所以很多網友就感到非常疑惑:大學校長能不能經商辦企業?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認為首先要搞清大學校長的身份,屬不屬于黨政領導干部。因為黨政領導干部是非常明確不能經商辦企業的。
早在1984年,國家就發布了《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明確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干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干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
從現階段公開的政策來看,不僅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不允許經商辦企業,就連普通工作人員也不允許。如延安市2014年發布的《關于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明確提出: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干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獨自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雖然高校屬于事業單位,其領導干部的職責、權力與黨政領導干部存在區別,但《監察法》《政務處分法》都已將高校領導干部作為公職人員納入監察對象范圍。在實踐中,高校領導干部與黨政領導干部在任命、調任、使用上接近一致。
具體到經商辦企業及兼職問題上,中組部2013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要求“其他領導干部,參照本意見執行”。教育部也有《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等規定。
在廣大高校中,也都要求開展規范和清理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清查整改。所以我認為,大學校長在經商辦企業這個紀律要求上,是與黨政領導干部相一致的,是不允許經商辦企業的,也不允許到企業兼職取酬。
具體到文章開頭的大學副校長,據工商信息及相關公司公告顯示,其在出任西北大學副校長前,就已從相關公司退出。目前,她本人在巨子生物、三角防務未擔任職務,也不在主要股東之列。所以并不存在經商方面的問題。
那事業單位的普通工作人員,能不能利用專長和業務時間經商辦企業呢?這應該也是很多體制人的夢想。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是得到政策支持和鼓勵的。但要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并且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單位同意。
所以綜合現有法規及其他政策文件的規定,未擔任領導職務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如大學教師,在經過單位批準、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是可以有償在企業兼職及自主創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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