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寶雞,編輯/劉雪
5月12日,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法院發布執行懸賞公告,懸賞4人、1單位。
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財產,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法律權威,現經申請人懸賞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白帥,男,漢族,1994年11月20日出生,住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路家灣252號付1號,公民身份號碼610111199411202512。
執行依據:(2023)陜0303民初3159號判決書
懸賞事項:提供白帥個人財產線索并經本院查實控制,使本案債權(執行標的421106.56元及其遲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本院將依申請執行人承諾,對于由所提供財產線索執行到位的金額,按照5%比例給付懸賞金。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及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懸賞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內。
懸賞期間,如果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或經由本院強制執行完畢的,本次懸賞即告終結。
懸賞舉報電話:0917-3851081
承辦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李成龍
被執行人:陜西鼎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寶雞市鳳翔區城關鎮秦鳳路鳳凰城小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322671503581E。
法定代表人:孫虎熊,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執行人:陜西鼎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寶雞分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陳倉園金色花園小區16號商務樓91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3035933213195。
負責人:孫虎熊。
執行依據:(2021)陜0303民初4524號判決書
懸賞事項:提供陜西鼎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陜西鼎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寶雞分公司個人財產線索并經本院查實控制,使本案債權(執行標的7818970.15元及其遲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本院將依申請執行人承諾,對于由所提供財產線索執行到位的金額,按照5%比例給付懸賞金。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及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懸賞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內。
懸賞期間,如果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或經由本院強制執行完畢的,本次懸賞即告終結。
懸賞舉報電話:0917-3851081
承辦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李成龍
被執行人:劉海剛,男,漢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凌云8現場39號樓1單元2樓西戶,公民身份號碼610322197910151917。
執行依據:(2024)陜0303民初1718號調解書
懸賞事項:提供劉海剛個人財產線索并經本院查實控制,使本案債權(執行標的263149.15元及其遲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本院將依申請執行人承諾,對于由所提供財產線索執行到位的金額,按照5%比例給付懸賞金。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及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懸賞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內。
懸賞期間,如果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或經由本院強制執行完畢的,本次懸賞即告終結。
懸賞舉報電話:0917-3851081
承辦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李成龍
被執行人:史建國,男,漢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寶中路6號院6幢2單元1003號,公民身份號碼610303197908152436。
執行依據:(2020)陜0303民初3366號
懸賞事項:提供史建國個人財產線索并經本院查實控制,使本案債權(執行標的330000元及其遲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本院將依申請執行人承諾,對于由所提供財產線索執行到位的金額,按照10%比例給付懸賞金。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及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懸賞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內。
懸賞期間,如果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或經由本院強制執行完畢的,本次懸賞即告終結。
懸賞舉報電話:0917-3851081
承辦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李成龍
被執行人:王強,男,漢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姚店鎮白牙村600號4號北樓402,公民身份號碼61260119840916183X。
執行依據:(2023)陜0303民初4465號調解書
懸賞事項:提供王強個人財產線索并經本院查實控制,使本案債權(執行標的408964元及其遲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本院將依申請執行人承諾,對于由所提供財產線索執行到位的金額,按照10%比例給付懸賞金。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及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懸賞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內。
懸賞期間,如果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或經由本院強制執行完畢的,本次懸賞即告終結。
懸賞舉報電話:0917-3851081
承辦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李成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注:本懸賞公告,解釋權歸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法院。
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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