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濤
河海大學
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學系
環境與社會研究中心
教授
郭雪萍
河海大學
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學系
環境與社會研究中心
博士研究生
內生性關聯與鄉村環境治理中農民主體性的建構
——基于臨江縣“河道自管”的案例研究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5年第2期
作者 | 陳濤、郭雪萍
責任編輯 |向靜林
鄉村環境治理面臨如何處理好與農民生產生活需求的關系和如何激活農民主體性的難題。本文從構建人與自然互利共生及政府與農民互益協作的內生性關聯這一分析框架出發,基于對臨江縣“河道自管”的考察發現,融入農民生產生活、吸納農民智慧和關照農民意愿的實踐激活了農民主體性和鄉村環境治理活力。農民主體性建構于以農民為主體的責任關聯、利益聯結與協同聯動機制之上。調適好“民”和“治”的邊界是維系農民主體性的關鍵。本文為探索契合鄉村社會的環境治理提供了政策想象力。
一、問題的提出
“由誰來治”和“如何善治”是環境治理中政學兩界共同關注的重要議題。就鄉村河道治理而言,這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理論與實踐問題。我國農村河道治理通常由地方政府和村集體負責,在行政許可范圍內,農民有權使用河道并承擔管護之責。但就實際操作而言,農村河道“由誰來治”和“如何善治”則非常復雜,甚至存在著理論與實踐以及行政邏輯與生活邏輯的背離。
在理論脈絡上,“由誰來治”主要涉及三種理論視角:外部規制論、自主治理論和協同治理論。其中,外部規制論強調政府或外部力量的規制與干預,主張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訴諸強有力的政治權威或外部力量(Ophuls,1977)。主張對污染者征稅的庇古賦稅論(庇古,2006:197-208)可視為代表性的外部規制論。外部性是這一理論中的重要概念,庇古稅就是通過對環境污染這一負外部性的行為收稅來達到規制環境行為的目的。在應對水污染的負外部性方面,河長制通過高度的權威依賴和政治動員促成了權威驅動型治水機制的生成(沈坤榮、金剛,2018;陳濤,2021)。通過強有力的外部規制,我國工業排污總體上得到控制,但鄉村河道污染仍難以根治。對此,地方政府紛紛引入“第三方管護”,但面臨著“反復治、治反復”的困局。在環保壓力下,基層政府常常對農民利用河道的行為實行嚴控,或是用圍欄“一圍了之”,或是對漁業養殖“一禁了之”。這種囿于風險規避而脫離鄉村實際的治理思維忽視了農民的生產生活訴求,使得農民在人水關系的疏離中漸失治水護水意識,治水由此陷入“干部干、群眾看”的窠臼。而政府包攬的治水慣習助長了民眾的漠視態度,使之形成一種“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的依附心理。由此,外部規制論無法解釋為什么“強約束、高投入”的治理仍然無法解決當前的鄉村環境問題,甚至面臨著難以消解的行政和經濟成本。此外,它也難以解釋為什么民眾在當下環境治理中的能動性越來越弱。
自主治理論看到了內生力量特別是當地人及其生態智慧的重要性。在這一流派中,公共池塘資源理論強調公眾參與和社會自組織在環境政策制定及環境治理實踐中的重要性,凸顯了自主治理的優勢(Ostrom,1990)。生活環境主義主張將治水融入當地人的生產生活邏輯之中,挖掘群眾治水護水的經驗與智慧(鳥越皓之,2011)。此外,陳阿江(2019)基于生態農業實踐而提出的“無治而治”主張為我們探索激活鄉村環境治理的內生動力提供了重要啟發。但在中國,單純強調民眾主體性而脫離或弱化政府功能顯然難以帶來環境善治。當前,環境善治無法離開政府引導及其不可或缺的資源投入。同時,“無治而治”往往局限于生態農業園這樣的特定空間范疇。當下,很多地方倡導“民間河長”治水,但不少“民間河長”的象征意義大于實際功能,有的因為政策資源不足還面臨著難以為繼的挑戰(陳濤,2021:147)。而且,“民間河長”框架下的社會治水常常仍然是“少數人的參與”,更廣泛的環境關聯群體依然處于治理結構的外圍。可見,自主治理論在實踐中還面臨著難以克服的挑戰。
協同治理論試圖把不同主體進行整合,強調構建政府、市場、公眾等多元主體協同的環境共治機制(胡溢軒、童志鋒,2020),但現實中民眾更多是參與者而非治理主體。相比之下,同樣強調不同主體協同的新內生發展理論(Ray,2000)關注到外部力量與地方民眾的聯動作用,這對于強調激活農民主體性具有啟發性。不過,新內生發展理論也存在局限性,不僅未能充分揭示不同主體協同背后的深層關聯及動力機制,也對農民生產生活邏輯及其潛藏的經驗、智慧和能力重視不足,這從秉承這一主張的相關研究不斷強調以“增能”“賦權”提升民眾參與能力(張文明、章志敏,2018)的話語建構中可見一斑。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鄉村發展,鄉村環境治理特別是河道治理與農民生產生活緊密關聯。缺少關聯農民利益訴求與生產生活邏輯的協同很容易流于形式,難以實現環境善治。
總的來看,鄉村河道“由誰來治”還存在多重矛盾。首先,學界在理論層面愈發推崇協同共治,但現實問題是農民的漠視及其主體性不足。其次,政策倡導與基層執行之間存在“上下矛盾”。國家強調完善環境治理結構及“發揮農民主體作用”,但在基層政府看來,農民利用河道的行為可能潛藏著環境風險。最后,面對政府高投入都難以破解的“反復治”困局,基層干部往往不易相信農民在環境治理中能夠發揮有力作用。這使其常常將農民生產生活實踐與環境治理的關系對立化,簡單實行生產生活實踐退出的治理邏輯,從而誘發了自上而下標準化的環境治理邏輯與鄉村樸素的、非標準化的生產生活邏輯之間的背離。
那么,如何破解“由誰來治”在理論與實踐及行政邏輯與生活邏輯之間的矛盾?近年來,國家頻頻強調要切實增強環境治理的內生動力及農民主體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處理好“外部約束和內生動力的關系”(習近平,202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指出,必須“增強美麗中國建設的內生動力”。針對農村人居環境管護機制不健全這一問題,國家同樣強調“突出農民主體”和“激發內生動力”。而當我們將內生動力與農民主體性的發揮視為破解這一矛盾的路徑時,既要將環境治理融入農民的生產生活實踐中,激活他們的生態智慧,也要看到外部(行政)力量在構建農民主體性中不可或缺的功能,處理好外部(行政)約束與(社會)內生動力的關系。
如何跳出既有理論的局限,在把握好外部約束與內生動力關系的基礎上挖掘并發揮農民的主體性功能是本研究的邏輯起點。本文著眼于內生動力視角,在反思既有理論存在的分離內外力量或未充分解釋內外力量協同的深層關聯這一局限的基礎上,深入闡釋鄉村環境治理中內外協同的復雜過程及動力機制。從理論上看,內生動力視角源于學界關于“增長”與“發展”問題的研究。20世紀后半葉興起的內生發展理論(佩魯,1987)與內生增長理論(Romer,1990)是這方面的代表性理論,它們強調內部因素的驅動是推動經濟持續增長和社會持續發展的關鍵。在中國,這一視角近年來被廣泛用于基層治理、鄉村扶貧及鄉村發展議題。社會學界關注內生動力,通常強調農民的主體性(王春光,2021)。同時,學界發現,強調農民主體性并不意味著國家或政府主體性可以缺席(李培林,2023)。鄉村環境治理亦是如此,破解鄉村環境治理難題既要構建人與自然互利共生的關系,激活農民參與環境治理的內生動力,也要注重構建政府與農民的協作共治機制。本文立足內生動力這一視角,基于對臨江縣按照學術慣例,“自己的河道自己管護”(下文簡稱“河道自管”)的治水實踐及由此延伸構建的環境共治機制的考察,旨在回答:農民為何能夠成為鄉村環境治理的主體?如何理解這種主體性?以農民為主體的環境治理實踐何以持續?以這一實踐具有何種理論價值與政策意義?
二、文獻回顧與分析框架
環境治理既包括運用工程技術手段修復生態環境的治理,也包括動員社會力量促進環境保護的治理(洪大用,2022)。針對后者,當前學界在實踐向度的深度剖析還很不足。本文基于內生動力視角對農民主體性建構的實踐及邏輯展開探討,而這需要回溯鄉村環境治理主體這一議題。
(一)鄉村環境治理中的外部干預與農民主體性困境
在理論脈絡上,鄉村環境治理主體通常被置于“外源—內生”的發展范式中進行討論。20世紀60、70年代,為扭轉鄉村(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鄉村)日漸衰敗的局面,強調通過外部干預和投資推動鄉村發展的外源型發展模式在發展中國家推廣開來(Gkartzios & Scott,2014)。但因過度重視外部主體和資源的作用,忽視鄉村民眾的訴求與能力,該模式遭到了學界批判,內生式發展的研究轉向由此開啟。這一范式強調發展的內源性動力與當地民眾的主體性作用(佩魯,1987;黃高智等,1991)。但是,過度強調發展的內源性動力導致該范式對外來力量與資源的認知滑向另一極端,即拒絕或抵制外部干預,導致自上而下與由下而上、地方與地方外的關系漸趨對立化(van der Ploeg & van Dijk,1995:87-104)。由此,新內生發展范式應運而生(Ray,2000)。它既強調鄉村的內生動力,也重視外部力量。但這一理論也存在著局限性,尤其是未能充分揭示內外主體聯動的深層關聯及動力機制。
從中國社會來看,近代以降的鄉村衰敗使其整體上缺乏由內向外的發展能力,因而更多是依托外部力量實現重建與發展(黃家亮,2023)。隨著外部力量向鄉村社會全面滲透,費孝通(2021:158-169)筆下的雙軌制轉向單軌制,外部力量逐漸主導鄉村治理。當下,在鄉村環境治理中,外部力量主導的治理范式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政府主導的環境治理。隨著河長制的實施,鄉村治水的行政烙印進一步加深。河長制推動了復雜水問題的解決,但完全依靠各級行政河長既難以滿足量大面廣的河道治理需求,也不利于建構環境共治的社會共識。另一種是市場力量干預的第三方治理。這一范式立足于注重專業分工和追求治理效率的“現代經驗”,認為面對愈發精細化和標準化的環境治理要求,必須引入專業化的第三方治理(安永軍,2024)。在理論上,該范式源自委托—代理理論在環境治理領域的應用,重在實現“專業的治污”與“專門的環保”。然而,農村環境治理并非簡單的環保問題,而是嵌入在農村社會傳統及農民生產生活之中的復雜社會問題。單純以現代標準審視或改造農村,勢必造成治理越界,進而干擾農村正常的社會秩序與農民日常生活(安永軍,2024)。
面對外部干預與鄉村治理效能不協調的矛盾,學界常將其歸因于農民主體性不足誘發的內生動力困境。學界普遍認為農民是鄉村治理的主體,如果不能確保農民主體性地位,任何針對鄉村治理或發展的制度設計都可能因難以獲得農民認同而無法達成目標(王春光,2018)。需要注意的是,農民主體性雖已獲得廣泛的理論認同,但學界常常質疑農民是否具有主體性,關于農民主體性缺失或不足的討論由此興起。既有研究常將農民主體性缺失或不足歸因于鄉村人口結構困境、社會原子化、體制機制不健全等(王春光,2018),顯然這主要是從農民主體性面臨的實踐困境加以闡釋的。需要指出的是,在現代性的話語建構和價值設定中,搭便車(奧爾森,2018)與公共性不足(李友梅等,2012)等常被學界用來刻畫農民形象。同時,農民的生產生活傳統和文化觀念常被視為落后的代名詞(張玉林,2012),科學文化素質不高與權利或能力不足等被視為制約農民主體性的重要因素。由此我們認為,這些討論面臨著“他者的想象”與“農民主體實踐”分離的窘境。
事實上,學界關于農民主體性的討論由來已久。20世紀前半葉,在“鄉村運動而農民不動”的學術爭鳴中,相關議題便已見端倪。一些知識分子依據西方現代文明給農民貼上“私”和“愚”的標簽,“想當然地要通過‘文字下鄉’的方式展開鄉村教育”(李友梅、耿敬,2020),以圖啟蒙和改造農民。但如費孝通(2021:36)所言,“私”和“愚”不能被簡單地劃入人性范疇,而應放在“社會結構格局”中加以理解。可見,這種將農民視為現代化要“化”的對象的做法秉承著“他者化”的研究取向,即以西方理論或經驗審視中國農民。
隨著越來越多的學者省思西方理論的本土適用性,“文化自覺”愈發凸顯。但在“傳統—現代”的比較研究上,以現代經驗為參照的研究范式仍支配著中國農村和農民問題研究,影響著對中國農民的科學認知。在鄉村環境治理中,如果將農民內在的利益訴求簡單劃歸于“私”的德性,容易造成對農民利益及其正當需求的忽視。而如果將農民生產生活經驗劃入現代治理的對立面,則不可避免地會遮蔽農民生產生活實踐中的生態智慧。在此意義上,如何擺脫簡單的“人性論”,回歸農村與農民實際,在尊重農民利益訴求與生產生活傳統的基礎上建構農民主體性,成為破解鄉村環境治理中農民主體性困境的一個重要切入口。
(二)內生性關聯與農民主體性的建構
在哲學討論中,主體性既指薩特(Jean-Paul Sartre)筆下主體與外界相互作用(改造或調整性地適應外界)的能動性過程(薩特,2017),也蘊含著馬克思視野中主客體關系意義上的受動性和為我性(魏小萍,1998)。其中后者主要表現為,人們發揮能動性既依賴于客觀環境,也受到來自客觀規律的制約。人的主體性正是建立在主客體之間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關系中,這種關系的存在以人的需要為出發點。馬克思、恩格斯(1960:34)指出“凡是有某種關系存在的地方,這種關系都是為我而存在的”,這并非利己主義,而是一定條件下人的自我實現的必要形式(馬克思、恩格斯,1960:275)。農民主體性的建構是同樣的道理。農民主體性的實現不在于個人權利的多寡,而在于彼此之間的關系。只有當農民彼此認識并不斷“增進他們的關系”(梁漱溟,2006:159-160)時,其主體性才能被激發。因此,在農民主體性建構上,單純強調“權”或“能”的增進顯然不夠,必須建構以農民為主體以及從農民需求出發的多重關聯關系。
我們認為,農民主體性之于鄉村環境治理具有內生優勢,但也存在“動力黑箱”。在環境議題中,農民主體性一直存在。但學界一度呈現的是環境污染事件中農民的抗爭者或維權者角色,農民作為治理者的角色則被遮蔽,農民主體性不足的討論隨之興起。事實上,農民主體性不足的根源在于,政府主導的環境治理秩序與農民期望的生產生活秩序未能建構起內在關聯,特別是兩種秩序不協調導致農民無心也無力(能力)參與,加劇了農民內生動力不足的困局。破解這一困局的關鍵是在尊重農民生產生活秩序的基礎上建構以農民為主體的人與自然以及人與人的關聯,進而激活農民的內生動力。
那么,如何建構人與自然以及人與人的關聯進而激活農民的內生動力?針對這一問題,經濟學界主張從產權理論出發,通過明晰產權歸屬激勵人們更好地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Hardin,1978)。這一思路被廣泛引入水資源治理領域,學界由此延伸性地提出“水權”(即水資源產權,它是由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和支配權等組成的權利束)等概念,并對其在地方的實踐及運作機制進行闡釋(沈滿洪,2006)。相比之下,環境社會學界則偏向從生活者視角出發,主張建構人與自然互利共生的關聯,激發當地居民在環境治理中的內生動力。比如,針對河道治理,生活環境主義主張通過豐富人們利用河道的方式,激發民眾愛水護水的動力,變“利用者”為“看護人”(鳥越皓之,2009:33)。在此基礎上,有學者結合中國實踐提出“回歸生活”(唐國建、王辰光,2019)等概念,建構了面向生活者的環境治理范式。這打破了站在他者視角“化農民”的研究立場,嘗試從“農民化”角度重建人與自然的互利共生關系,展現了對于農民生產生活傳統的尊重。但是,這種以農民為主體的環境治理在語義上還相當籠統,其邊界和意涵亦比較模糊,導致民治實踐呈現時而泛化、時而窄化之勢。同時,從更深層次的社會文化邏輯闡釋農民內生動力激活及其機理的研究也很不足。此外,現有研究對于“行政—社會”之間的功能耦合關系以及政府與農民如何協同共治的過程性闡釋還遠遠不夠。事實上,在鄉村環境治理中,政府與農民之間愈發呈現功能互補且相互需要的關系。本研究中的臨江縣“河道自管”實踐是一個典型案例。
環境經濟學視角下的農民主體性通常與利益驅動有關,但在環境社會學意義上,農民生產生活傳統能否被尊重、內在經驗智慧能否充分發揮、意愿訴求能否得到關照等社會因素亦深刻影響著他們的內生動力及主體性。從內生動力視角及中國社會情境出發,本文提出內生性關聯這一分析框架。它主要有兩重含義,一是指通過引導農民對自然進行適度的資源化利用而建構并形成的人與自然互利共生的關聯,二是指政府與農民基于利益共生構建并形成的互益協作的關聯。不同于既有分離內外力量或未充分揭示不同主體協同背后的深層關聯的理論視角,內生性關聯這一分析框架強調既要從農民的生產生活邏輯出發構建人與自然的互利共生關系,再造農民的內生動力與主體性,也要構建政府與農民關聯協作的共治關系。在政府的動員和支持下,農民在其“能做的事”和“擅長做的事”的范疇內成為鄉村環境治理的行動主體。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從農民生產生活邏輯出發,積極挖掘農民身上利于環境治理的生態智慧與能力,激發農民內生動力,讓農民共擔治理之責、共享治理之權。
在內生性關聯的分析框架中(見圖1),農民主體性的建構需要超越臨時性或階段性的公眾參與,把農民作用的發揮置于基礎性地位,在治理邏輯、治理策略和治理效果上注重民情民意的過程性整合。當然,政府驅動構建的人與自然以及人與人的多重關聯不可或缺。同時,農民主體性的建構具有邊界性,調適好“民”與“治”的邊界是維系農民主體性的關鍵。從民的邊界看,這體現在將治理的責任分配給民眾,但并不限于某一特定群體(如青壯年男性村民),也不泛指全體村民,而是指通過激勵動員能夠積極響應并可能發揮作用的民眾。從治的邊界看,這重在強調調適好行政(干預)治理與農民(自主)治理的關系和邊界,讓地方政府和農民做各自“能做的事”和“擅長的事”。其中,對于農民而言,這并非工程性、技術性的“治”,而是一種約束和規范不良生活習慣(如垃圾亂扔和污水亂倒),以及挖掘農民傳統生態知識、治理智慧和治理能力的社會之“治”。
三、農民主體性建構的探索與實踐
(一)融入農民生產生活的治理邏輯
與很多地方一樣,臨江縣以往的治水實踐也是政府包攬式治理,一度也陷入“反復治、治反復”的困局。針對這一困境,該縣以“河道自管”作為破題的切入點。所謂“自管”也即“農民管”。但從農民角度來講,要想讓其有動力管好河道,前提是河道已經由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進行了初步整治(清淤、清雜、清障),不存在需要工程技術解決的難題。一方面,河道管護難度和管護成本越低,越能提高農民的管護意愿。另一方面,河道生態越好,越能增進農民的親環境行為。河道自管旨在打破過去政府包攬所面臨的資源有限困局,以及更好地發揮農民智慧。為了推進河道自管,當地探索出融入農民生產生活的河道管護模式,通過將河道經營權和使用權分配給農民,達成以用促治之效。
一是引導農民利用河道養魚,開展“以魚凈水”行動。漁業是當地的一項重要生產活動,具有較為久遠的歷史。基于水質改善需要,當地回歸傳統,在非通航的河道引導一河兩岸農民進行分段承包,并通過科學搭配魚的種類及養殖密度,建構生物間共生互補的循環生態鏈,以遏制水體富營養化,提升水體自凈能力。在河道養魚基礎上,村兩委按照“一戶一河段”或“多戶一河段”的協同管護方式,引導參與養殖的農民自覺管護河道(清理河岸污染物、監督并阻止他人往河里亂扔垃圾等)。此外,村民小組選出“漁頭”(河道監管責任人),負責監督并防止垃圾入河及偷魚盜魚現象,進而實現對河道的常態化管護。
養魚比較符合我們這邊的生活傳統。村里開展“以魚凈水”行動之后,我們沿河農戶基本都在參與,以前有人偷魚或是往河里倒垃圾,老百姓不會管的,現在大家比較默契了。不把垃圾往河里亂扔,基本形成了一種習慣。還有農作物秸稈,原來大部分都拋到河里、渠里,現在村里讓放到規定的地方去,也不會往河里隨便扔了。(訪談記錄:DXS20250104)
二是引導農民利用河坡種植,開展“以草/樹護坡”行動。受“地盡其利”的農耕文化影響,農民喜好在河坡上栽種黃豆等糧食作物。但囿于當地高沙土的土壤性質,加上農作物生長周期短,精耕細作(不斷除草、翻土)容易導致河坡水土流失,同時施肥與噴灑農藥會造成水污染。對此,當地將河坡分段發包到戶,引導農民種植麥冬等經濟作物和其他綠化植物,以此代替傳統的糧食作物。比如,麥冬種植常由村集體出資采購種苗并栽種,而后交由農民負責日常管護。這類作物生長周期較長,采摘時通常是在保留一部分種苗的情況下挑揀成熟的麥冬草出售,這樣既有助于河坡綠化景觀建設,又能起到水土保持的作用。
通過將治水融入農民的生產生活實踐,以農民為管護主體的治水機制得以初步建立。從成效來看,河道自管機制實施之后,水質持續向好,全縣15個市級及以上地表水考核斷面的優良(Ⅰ-Ⅲ類)水質比例達100%,且臨江縣還入選了2022年全國“水系連通及水美鄉村建設試點縣”(全省僅2個縣級行政單位入選)。實踐表明,這一探索塑造了以農民為主體的治水機制,激活了農民治水護水的主體性。
(二)吸納農民智慧的治理策略
長期以來,圍繞如何治理鄉村,農民的話語表達是微弱的(葉敬忠、劉娟等,2023:43)。缺少農民參與及其意見的鄉村治理可能會提高效率,但也可能背離農民實際需求,降低農民參與動力,甚至引起農民的異議和對立情緒。作為深嵌于農民日常生活之中的環境治理,需要吸納農民智慧進而找尋適宜的破題路徑。
2019年5月以來,為解決基層治理難題,臨江縣所屬地級市的政協構建了“有事好商量”的協商議事機制,要求各地圍繞群眾關注的焦點和痛點問題,與群眾展開協商。在此背景下,縣政協于2021年初開展“河道長效管護”專題調研,進而總結提煉出“河道自管”這一治水機制并進行全面推廣。事實上,這一治水機制并非憑空產生,而是與基層先前的治水實踐有很大關聯。基層的治水經驗同樣源自農民智慧,港河鎮的一位副鎮長向我們講述了當時的過程。
政府早期對河道是重治輕管,注重工程類的河道建設與第三方管護。但這出現了問題。一是末端管護管不好,水質問題反復。二是河坡綠化保不住,塌方問題反復。常常是綠植剛種好,老百姓不聲不響地就給拔了,然后種點農作物。他們也不是故意要搞破壞,只是不知道河坡墾種對河道有多大影響,而且河道大多都在老百姓家門口,他們習慣在家門口種點瓜果蔬菜,突然不讓他種了,那他就有意見了。(訪談編號:NJS20230612)
河道“反復治、治反復”是一個老大難問題,在層層傳導的治水壓力下,基層干部開始著力思考如何根治這一難題,對之前的河道治理模式進行了深度反思。他們發現,原有的河道治理方案脫離群眾,無法解決根本問題。于是,港河鎮在2020年4月調整解題思路,嘗試組織老百姓開“板凳會”,問計于民。
什么方法能把水管好、治好?我們一幫人就愁這個事。后來就想著和群眾溝通,聽群眾的聲音。我們就開“板凳會”,到老百姓家里,拿幾個小板凳一圍,大家共商大計,聽老百姓說怎么弄。
“板凳會”上,老百姓你一言我一語,很快道出了問題根源。老百姓說,你要讓我們干,你得讓我們得點好處,我們肯定會比你們干得好。還有老百姓說,你把這條河包給老板(第三方環保公司),一年花那么多錢,為什么還搞不好?還不是因為他是外地人,哪能管得了我們?村民在河邊亂搭亂建亂堆,工程隊老板有權力管嗎?管不了的!村干部可以管管村民,工程隊老板能管得了村民?花那么多冤枉錢,還不如讓我們自己人得到點好處,然后我們把河管好護好。(訪談編號:NJS20230612)
在充分的溝通下,鎮政府和村兩委意識到,要解決河道“反復治、治反復”難題,必須將整治后的河道交由農民進行常態化管護。這種治理思路的轉變正是得益于吸納農民智慧。在吸納農民智慧過程中,基層干部和群眾常常一起討論河道“為何要治、為何要管”以及“如何治、如何管”。在協商之前,基層干部先考察相應河道的管護現狀,走訪一河兩岸村民,然后組織召開群眾代表座談會,獲知群眾訴求,了解河道管護的困點與難點。在協商方式上,基層干部通常結合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利用農村傳統議事平臺(“板凳會”)或借助現代社交媒體,廣泛收集群眾訴求和建議,從而為河道長效管護尋方問診。
基層干部通過讓群眾參與河道管護的決策,與群眾共同決定管護之策,促進了治水決策權與執行權的貫通,這有助于在回應群眾意見和訴求的同時激發農民治水護水的動力。農村環境治理需要地方性知識并立足地方生活傳統,而農民是“局內人”,充分征求農民的意見和訴求,理解農民行為選擇及其背后的結構性動因,有助于制定出符合農村社會特點與農民利益訴求的治理方案。
(三)關照農民意愿的治理成效
環境治理績效評估過去“大都被視為政府內部的一種管理工具,評估主體主要來自政府內部”(唐兵、郭偉,2011)。隨著政府職能不斷向服務型轉變,“讓群眾滿意”越來越成為衡量政府環境治理效能的重要依據。
隨著“河道自管”實踐的開展,群眾“是否知曉、是否認同、是否滿意”成為重要的考評指標。在考核過程中,相關部門會走訪河道周邊村民,并開展關于河道管護的群眾知曉率和滿意度的抽樣調查。這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政府主導的環境治理績效評估體系,促進了績效考評對于民情民意的吸納。在此背景下,一些村莊還建立了“村民共評”的考評機制。以北屏村為例,該村在推進“河道自管”基礎上建立了環境共評機制,將村民納入環境治理成效評估主體范圍內。
我們讓黨員、志愿者、村民代表一起參與環境考評,旨在讓考評結果能經得起檢驗。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考評工作不能只交給干部做,必須要讓老百姓一起來評,保證公平公正,讓老百姓服氣。(訪談編號:ZWY20220613)
為促進村民共評的公正與合理,村兩委制定了明確的環境評分標準(如是否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拋亂扔,是否整潔干凈等)。考評小組根據這些標準,現場指出各家各戶存在的環境問題,并拍照留存作為依據。同時,考評結果會在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內公示,以便全體村民監督和反饋意見。這樣做旨在盡可能降低熟人社會中村民共評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村民近距離參與環境績效考評,有助于其深入理解河道管護的意義,激發其治水護水的內生動力。目前,廣泛收集群眾關于河道管護的意見和感受已經成為當地治水中的一項重要工作。除了縣水利局領導和村兩委走村串戶了解群眾感受,高校等第三方團隊調研也是當地水利部門收集群眾意見的重要渠道。田野調查期間,縣水利局副局長就期望課題組把走訪群眾和基層河道管護調研的情況(錄音或拍攝的河道視頻等)反饋給他,以便其更深入地了解民意民情。簡言之,地方政府正在積極跳出自彈自唱的績效評估體系,將評判標尺交給民眾,以“民意”“民感”衡量環境治理實效,從而更好地激活了農民環境治理的主體性。
四、農民主體性的實現機制
中國社會是一個講究內外有分與親疏有別的關系型社會。所有的社會關系都是由“己”推出,所有的社會道德都在與“己”的關聯中發生作用(費孝通,2021:35)。在鄉村治理中,“自己人”與“自家事”往往是驅動農民行動的關鍵,也是爭取群眾支持的基礎。“河道自管”實踐正是通過建構以農民為主體的多重關聯,將治理主體與治理對象納入“自己人—自家事”的行動范疇中,并構建聯結不同群體的共同體關系,從而將抽象的共治話語轉化為具體行動。
(一)責任關聯機制:共識前提下的共治
促成利益相關者先達成共識再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比缺乏共識的外力引導更利于推動協同共治(黃曉春,2021)。在現代性語境下,群體性共識的建構與公共性高度關聯,公共性越強,群體性共識的建構越容易。一般而言,人們從私人領域走向公共領域,就公共議題積極展開對話,被認為是培育公共性的關鍵環節(李友梅等,2012)。而當民眾缺乏對公共問題的關心及責任意識時,便被視為公共性不足。這是一種從個體視角出發的公共性指向。
對于中國社會而言,公共性培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情境性。“家”在社會結構的意義上構成了社會運行的基礎(周飛舟,2021),而家的伸縮性使之難有固定的范圍和明確的界限。在家庭本位的關系型社會中,人們通常會依據關系的遠近來決定自己的態度和行為。“自己人”與“自家事”之所以能調動農民的關心和關注,關鍵在于其中蘊含的責任關聯,這是驅動人們積極行動的根源,也是凝聚社會共識和群體意志的基礎。
戶戶有責是農業社會治水公共性的樸素體現。隨著人水關系的疏離,傳統意義上的治水責任共識愈漸消解。當前,激發農民治水的內生動力,亟需結合鄉村社會特點,重塑農民治水的責任共識。就本案例而言,關鍵在于責任關聯的重建與盡責承諾的達成。
從責任關聯的重建來看,當地通過共情式宣傳策略重建人水關聯。“河道自管”這一話語本身就帶有很強的宣傳意味,它還被作為宣傳標語展示在村頭巷尾,旨在讓每一個見此標語的人都能聯想到其背后的責任關聯。同時,基層政府和村兩委也配置了諸如“河流連著你我他,美麗河道靠大家”等宣傳標語。相比一些恐嚇式和容易引起群眾抵觸情緒的環保宣傳,這些標語是一種積極的環保宣傳,有助于在潛移默化中激發群眾的愛水護水意識。此外,村兩委在組織召開“板凳會”或入戶宣傳時,會將晦澀的政策話語融入村莊情境,采取講故事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等話語策略。
政策話語講得讓老百姓聽懂了,他才愿意聽你的。我們還會讓老百姓回憶兒時河道的樣子,然后再講故事。我們就說你看現在河道臭得不得了,但如果我們把它打造好、愛護好,河邊種點桃花、風景樹,再相應地修整道路,等到你家孩子找對象的時候,對方孩子和父母過來,看到我們這里這么舒服、整潔,人家想住這多幸福啊。另外,親戚朋友來串門,看我們這里跟個花園似的,肯定羨慕得不得了。(訪談編號:NJS20230612)
通過共情式的話語互動,環境治理從“政府的事”變成“我們自己的事”。村民漸漸產生環境治理“與我有關”“與我家有關”的意識,并自覺地將其與“我”的生活、“我”的健康以及“我”的家庭建立起強關聯。
我們這里環境很好,(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干部天天下來巡查,對環境抓得比較緊,我們都歡迎,這對我們有利呀。有的城市里面都沒有我們這里的環境好,環境好了,對我們身體健康也好呀。(訪談編號:YNN20230606)
這種“與我/我家有關”的認知激起了老百姓的責任共識,形塑了個體與環境之間的責任關聯。在此基礎上,鎮政府緊扣“河道自管”這一標語,通過編制宣傳快板短文,繪制墻面彩繪,借助網紅平臺用當地方言錄制宣傳視頻等方式,營造“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村兩委則通過召開廣播會、發布“一封信”等形式,引導村民對人與環境之間的責任關系進行再認識,進而增強他們的理解與認同。
上述責任關聯的建構旨在將責任分解到民,但在面對“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誘惑的情況下,農民能否堅持公共利益優先的行動選擇,則取決于“你我共同遵守”的盡責承諾能否達成。如果不能達成,則責任分配可能流于形式。對此,當地構建了以村民為主體的責任承諾機制,即簽訂護水責任承諾書。每家每戶簽訂的“承諾書”在對應河道的公示牌上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違反承諾的農戶將不得參與河道收益分配。同時,張榜公示的還有村規民約和河道信息(河道名稱、長度、管護標準、周邊住戶數、管護村民代表、監督電話等),以明確管護的責任邊界,使責任主體清楚地知曉“對哪條河負責”以及“如何負責”。
為促進群眾持續盡責,河道管護還被納入人居環境整治考核當中,各村按照積分制對農戶房前屋后的環境進行評比。對于評分(百分制)在60分以上的農戶,村兩委依據評分等級予以獎勵。此外,當地以“積分換物”的形式設置獎勵機制,通過營造“比一比、賽一賽”的社會氛圍來提高農民響應的積極性。
農村人口以婦女和老人居多,他們對積分獎勵很感興趣,甚至有攀比心。我們每次要發獎品的時候,都會大張旗鼓地宣傳。比如,把禮品放到三輪車上,然后豎個旗子,上面寫著“河道管護積分兌換”,再弄個喇叭順著村莊邊轉邊喊。老百姓知道干得好才能拿到禮品,便會主動清理家前屋后的雜物。沒拿到禮品的還會來問我們,為什么他們家沒有,哪里還有問題,我們就拿出照片跟他說明,這樣下次也就做好了。還有的家庭,老公打工回來看到別人家搞得干凈,拿到禮品了,就會讓老婆在家搞搞干凈。這樣就不需要我們去管了,各家會自我約束。(訪談編號:NJS20230612)
對于未能履行管護責任且屢次不改的農戶,村兩委會進行一定“處罰”。以北屏村為例,農戶一次被評為“不整潔戶”(評分在60分以下),村兩委將對其發放整改通知;連續兩次者,村兩委將在村公示欄張榜公布并通過村廣播進行通報。在人情與面子主導的鄉村社會,這會構成一種“面子壓力”,進而通過反向約束實現對個體違反社會規范行為的糾偏,以助推盡責承諾的達成。
重建責任關聯是培育環境治理責任共識的基礎,對于治水公共性的再生產具有重要意義。這種責任重建旨在改變農民與河道之間純粹的經濟利益關聯,不斷拓展農民以家庭為核心的利益邊界,形成更大范圍的公共利益關切,讓社會責任與環境責任內化于心,逐漸實現從“利己”到“利環境”“利社會”的延伸。
(二)利益聯結機制:共享基礎上的共治
在共建、共治和共享的政策話語中,“治”和“建”往往先于“享”。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先付出勞動而后獲利是一項基本邏輯。但在社會學意義上,共享基礎上的共建和共治更具生命力。
群眾利益分配及協調是基層治理中最敏感的議題。當利益一詞與農民關聯時常常變得敏感,農民的利益訴求有時甚至被刻板化為“小農意識”。在當前的鄉村環境治理中,人們時常脫離農民生活情境,站在道德層面責備農民“利己”“搭便車”。但正如馬克思、恩格斯(1956:82)所言,“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要讓農民積極參與環境治理實踐,需要構建他們從中受益或共享生態紅利的機制。
在傳統社會,人水之間的利益關聯體現在水之于農民生活與農業保收的不可或缺性,是一種內生性關聯。當下,重建人水內生性關聯的關鍵在于提高河道在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利用率。河道對生活的貢獻度越小,越可能淪為“納污池”(鳥越皓之,2011)。只有民眾過著充分利用河道的生活,他們保護水環境的動力才會越強,河道長效管護的可能性才會越大。當前,地方政府習慣于通過“以獎促治”激發農民的能動性。臨江縣的河道治理也有這方面的邏輯。這種外部激勵配合壓力型體制,在自上而下的政府內部動員中收效良好。但因其與普通民眾之間的直接利益關聯有限,社會動員效果往往欠佳。此外,農村河道量大面廣,單靠外生性利益關聯很難滿足治理需求。
為了落實“河道自管”機制,當地通過提高農民的受益水平來增強其護水意愿。基層政府從農民生產生活體系出發,因地制宜推動“以魚凈水”“以草/樹護坡”,在將河道與河坡的管護權移交給農民的同時,讓農民享有經營權和使用權。以河道養魚為例,沿河群眾每戶出資20元用于購買魚苗,由選出的“漁頭”負責河道日常監管,漁獲收益的20%歸“漁頭”所有,80%由承包農戶按每戶人口數量平均分配。從收益來看,一公里長的河道在日常管護得當的情況下每年捕得漁獲可達1200~1600斤,沿河居民平均每戶可分得20~30斤魚。
第一年開展“以魚凈水”的時候,也有老百姓不理解,認為養魚能有什么意思。村委就先出錢投放魚苗。到了年底,村民小組都組織“起魚”(即將魚從河里撈出)。我們有句土話叫“吃魚沒有起魚樂”,那種“起魚”的樂趣感染了很多人。每家每戶都能按人頭分到魚,有魚分了,大家想法就不一樣了。不要我們投入,年底還能分到魚,這不是好事嘛!第二年,村里就動員老百姓,說養魚是好事,年底還有收益,要求沿河農戶積極參與,不能光村里養,要共同養、共同管。這兩年,我們都是自己出錢買魚苗,一年也就投個二十塊錢,大家很積極。(訪談記錄:DXS20250104)
河坡種植亦是如此。不少村莊在2000年左右就種植麥冬,相比普通農作物,麥冬的經濟收益和回報率較高。有的農戶因日常管護做得好,不足04畝的種植面積收獲了超過1800斤金絲麥冬,按照當時市場收購價0.8元/斤,該農戶首次出售獲得近1500元收益,高于農作物種植收益。而且,麥冬采摘在保留部分種苗的基礎上進行,這意味著下一年還能繼續采摘,收益具有持續性。
無論是“以魚凈水”還是“以草/樹護坡”,都是通過盤活一河兩岸資源,實現對環境資源的再生產。這表明,人與環境之間關系的和諧不是建基于日漸疏離,而是建基于互惠互益。事實上,過度強調環境保護而漠視正常的資源利用已經造成了新的生態難題。例如,寧夏自2003年實行的“禁牧封育”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20年的“只禁不放”導致“適宜放牧的優良牧草品種減少”,再加上國家禁食野生動物,野兔迅速繁殖,導致草原生態遭到新型危害。相比之下,“以用促管/治”則促進了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共贏。
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利益共享的關鍵在于民眾參與環境治理所產生的獲得感與共享感。與純粹外生利益導向下的邏輯不同,這種基于民眾生產生活需求而建構的利益關聯是一種與“己”相關的直接利益。因此,民眾的獲得感更強,他們更可能從被動式參與邁向自覺化的環保實踐。
(三)協同聯動機制:共同體關系中的共治
單靠農民層面的利益和責任認同建構,以農民為主體的治水實踐依然難以持續。因此,需要構建協同聯動機制和更廣泛的組織合作。這不僅是追求組織形態上的“聯結”,而且是要塑造相互依賴的、“我們”意義上的共同體關系。
在傳統社會,治水是一種組織性和公共性活動,各家各戶被納入自然形成的治水共同體中,他們通常圍繞治水需求展開協作,這種協作的組織化內含著公共性,它表現為農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及聯合行動。當前,重建地方性治水共同體亟需重塑農民群體內部以及農民群體與地方政府協同聯動的共治機制。
協同聯動機制依托于不同群體的組織化協作,并貫穿于基層治水過程之中。首先是農民群體內部的協同。村兩委以幾家幾戶或單個村民小組為單位,將河道承包到戶,形成治水協同機制。在此過程中,原本離散的村民被納入組織共同體之中,共擔治水護水責任。在這種組織結構中,成員一般是彼此熟悉的鄰里或親朋,成員間社會聯結較為緊密,利益訴求的可協調性更高,更容易提高集體行動的效率。其次是“地方政府—人大、政協組織—村兩委—村民”的跨群體協同。以“有事好商量”為例,縣政協結合“兩代表一委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接待日,組織開展“河道自管”專題協商議事月活動。一般由村兩委組織牽頭,將縣里的“兩代表一委員”、相關部門負責人、群眾代表等不同群體納入組織協商中,共同針對河道治理中存在的棘手問題展開協商,由此形塑了超越農民群體內部協作的更大范圍的治水共同體。
在河道管護中,不同群體在資源、能力和應對不確定性等方面所具有的差異化優勢讓各方形成了相互依賴的共同體關系。比如,地方政府和村兩委依托積分制而提供的精神和物質獎勵,為持續提高農民治水積極性提供了保障。同時,為減少日常管護壓力,地方政府還提供常態化的技術支持。特別是當涉及需要工程技術解決的問題時,基層政府會派專業技術人員進村“會診”。村兩委通常發揮著協調功能。他們既要完成地方政府下達的環境治理任務,也會在加強村莊環境常態化監管的基礎上引導農民合理利用村內自然資源。除了鼓勵農民開展“以魚凈水”“以草/樹護坡”實踐,他們還支持農民因地制宜盤活閑置農地,打造宅前屋后“小三園”(小果園、小菜園和小花園),共建生態宜居的生產生活空間。這種尊重鄉風民情的做法對于促進農民理解和認同鄉村環境治理實踐具有重要意義。而鄉村精英或能人會通過資金幫扶為家鄉治水助力,很多鎮村積分獎勵機制的資金來源就是當地的精英和能人。農民則可以憑借分布廣、深諳本地水系結構等優勢,發揮“第三只眼”功能,及時發現和反饋問題,為地方政府和村兩委及時解決問題提供助力。田野調查期間,課題組就碰見過村民主動制止偷魚盜魚以及向村干部反映外地垃圾轉運至本村偷倒的行為。可見,這種協同聯動機制加強了村民之間以及村民與村兩委和基層政府之間的組織關聯,重塑了環境治理的社會基礎,構建了多方合力的治水秩序。
當然,不同群體所結成的共同體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協同或聯動并不能自然生成,它往往是以共同利益作為聯結紐帶。在鄉村環境治理中,雖然各個主體遵循著不同的行動邏輯,但推進環境共治帶來的利益共生效能通常構成了各方目標共識與協同行動達成的動力之源。對于地方政府而言,農民的在場能夠幫助其更有效地應對復雜的治水需求;對于農民而言,地方政府提供的保障有助于發揮其作為治理主體的內在優勢和能動性。在此意義上,要想促成多元力量協同共治,必須挖掘和建構契合多元主體需求的利益共生關系,這是凝聚多元主體共識以及推動農民成為治水主體性力量的關鍵。
五、農民主體性建構面臨的挑戰及其應對
從實踐來看,內生性關聯基礎上的農民主體性建構過程并非一帆風順,地方行政與鄉村社會的復雜性使其在推行中也會遭遇梗阻。在本研究中,“河道自管”實踐面臨的挑戰主要凸顯在“以魚凈水”和“以草/樹護坡”的行動中。
首先,在推行“以草/樹護坡”伊始,當地以護坡植物取代糧食作物的做法并不全然受農民待見,“前腳種、后腳拔”的現象仍有發生。究其緣由,這一做法沖擊了當地農民利用河坡種植農作物的生產生活傳統,同時護坡植物收益的不確定性誘發了農民的排斥心理。此外,麥冬草日常養護對人工有一定要求。當地河坡土壤是沙質土,保水能力較差,而麥冬草種植對水分要求比較高,需經常性地澆水。并且,麥冬草生長周期較長,對日常管護的要求較高,需定期除草并根據植株長勢及時施肥。然而,當地留村居民以老人為主,成本投入與日常管護中安全風險的交織疊加導致“以草護坡”在一些村莊面臨難以持續的窘境。在此情形下,有些地方不再鼓勵農民在河坡上種植麥冬草,轉而探索種植可替代麥冬的草籽(如狗牙根草)。問題是,這種草類雖然對日常管理要求不高,但難以產生收益,因而也給“以草護坡”實踐帶來了挑戰。
其次,在推行“以魚凈水”過程中,跨界河道因面臨(不同行政村或同一行政村內不同村民小組的)屬地分割問題,凸顯出日常管理難、漁獲收益分配難以及責任邊界劃分難等問題。通常情況下,如果河道歸屬于單一村(組)管轄,群眾之間邊界意識相對較弱,群眾在河道管護中的責任劃分、利益協調與資源分配等方面達成共識的可能性更大,治水動力會更強。但實際上,農村地區廣泛存在著跨界河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同村(組)的干部及群眾之間邊界意識往往較強,達成集體共識的可能性會下降,河道管護的責任劃分、利益協調與資源分配等也更難推進。由此,跨界河道的“以魚凈水”實踐很可能因干部重視不足或群眾參與動力不夠而流于形式。
除此之外,政府部門職責分割使得“以魚凈水”在持續推廣中也面臨著阻力。2024年我們在蘇北某縣的調研發現,水利部門高度認可“以魚凈水”實踐,但農業農村部門持反對意見,后者認為養魚所投放的餌料可能會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即便實行的是“生態放養”,也可能存在日常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因此,水利部門認同的“以魚凈水”實踐在當地難以開展。
那么,農民主體性建構何以具有可持續性?我們認為,這需要相應條件作支撐。一是持續的政策支持。農民作為治理主體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做“甩手掌柜”,持續的政策支持依然不可或缺。二是基層干部的高度重視。基層干部重視度越高,撬動農民主體性的舉措越實,鄉村環境治理中農民的作用越能得到有力發揮。三是多樣化的利益共享與協調機制。基層干部不僅要考慮農民的獲得感,而且要考慮農民利益獲得和共享的周期與穩定性,對此還需要探索更多的利民舉措。
上述條件構成了建構與維系農民主體性的基本保障,但從長遠來看,還要調適好“民”與“治”的邊界。首先,“民”的邊界把握不準容易造成治理主體的泛化與窄化。主體泛化表現在認為任何人、任何群體都能在鄉村環境治理中發揮主體性,主體窄化則表現為僅重視青壯年群體的主體性,弱化或忽視低齡老人、婦女與青少年等在鄉村環境治理中的特殊價值。這一問題的根源在于,沒能根據不同群體的能力和優勢科學把握群眾參與的邊界和限度。對此,一方面,可以重點吸納沿河居民作為管護主體。人水在空間上的距離越短、關聯越強,人越有可能產生親水心理及行為(陳濤、郭雪萍,2022)。同時,沿河而居的距離優勢讓農民能方便地盡到管護之責,從而更有可能增強其管護意愿。這有助于為河道匹配更適宜的管護主體,避免治理主體泛化。另一方面,可以重點激發在地人群(農村婦女、青少年及低齡老人)的主體性功能和優勢。比如,有的村莊在開展“以魚凈水”和“以草/樹護坡”的實踐中,主力群體正是農村低齡老人和婦女。還有的村莊聯合學校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對青少年進行環保教育,并通過他們強化對成年人環保意識的反哺。這有利于打破鄉村環境治理必須以某一群體為主力的刻板認知,代之以對不同群體優勢和能力的吸納與發揮。需要注意的是,在農村老齡化形勢日益嚴峻的情境下,老年群體的治水護水實踐需要更為系統的保障和支持,需要注意規避這一過程中的安全風險等問題。
其次,“治”的邊界把握不準可能致使群眾“干不了”也“干不好”。農民主體性的建構應立足農民的生產生活邏輯,引導他們做能做的事,做擅長的事。反觀一些地方,其偏重工程性和技術性的環境治理導致被動員起來的農民不清楚自己能做什么,從而難以真正參與其中。當群眾的能力與環境治理要求難以匹配時,群眾參與動力弱、參與度低的困境容易加劇,環境共治的效果會大打折扣。在此意義上,要增強農民主體性的可持續性,必須在尊重、融入和引導鄉村生產生活的基礎上探索并建構更多與農民能力相適應的治理模式。
綜上,農民主體性的建構并不能一蹴而就,實踐過程需要聚焦農民主體性(包括主體意識和主體能力)的差異性,精準把握何種群體可能發揮作用,什么類型的治理實踐和治理方式適合農民,如此才可能持續地增強農民主體性。
六、結論
“由誰來治”和“如何善治”在環境治理中具有復雜性和挑戰性。本文構建的內生性關聯這一分析框架對既有研究進行了推進。我們認為,不能孤立或對立地看待農民生產生活實踐與環境的關系,需要避免單靠外部約束或盲目實施生產生活實踐退出的治理邏輯。同時,我們認為農民的生產生活實踐潛藏著解決環境問題的經驗和智慧。當然,完全意義上的農民自組織治理在中國不具備可操作性,農民主體性的發揮及鄉村環境善治離不開必要的外部力量及其資源支持。此外,我們深化了對不同主體之間協同的深層關聯及其動力的討論,本文認為鄉村環境治理要在充分激發農民主體性的基礎上構建內外協作共治的內生性關聯,避免內外協同落入形式化窠臼。同時,我們還認為,要避免單靠外部力量“增能”“賦權”的方式來激發鄉村的環境治理活力。
當前,學界關于鄉村環境治理主體的討論盡管存在分歧,但大多都強調農民的主體性。而對于如何建構農民主體性,學界尚未找到行之有效的路徑。在本案例中,地方政府通過重建人水互利共生關系,將治水的責任分配給農民,實現了河道從“管不好”向“管得好”的轉變,為鄉村環境治理提供了政策想象力。本文提出內生性關聯框架,強調農民主體性的建構要重視農民作為生產者和生活者的利益訴求,維持環境治理秩序與農民生產生活秩序的平衡。同時,需要通過挖掘農民生產生活中的生態價值與功能,推動生產生活者成為治理者。這意味著,要從限制農民接近自然轉向引導農民對自然進行適度的資源化利用,探索出一種符合鄉村社會特點和農民需求的利用式治理的制度設計。利用式治理重在激發農民治水護水的內生動力。這一范式本身表明,農民生產生活實踐與環境保護之間并非二元對立的關系,通過建構二者之間的利益聯結能夠增進農民保護環境的責任共識,最終導向農民生產生活實踐與環境保護的和諧共生。
這種環境治理范式的現實或政策意義何在?一是突破了政府包攬式環境治理的困局。在建構農民主體性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注重吸納農民智慧,考慮農民訴求和建議,避免了包攬式治理對民眾需求回應性不足進而造成治理方案機械化或水土不服的弊端。二是推動了環境治理減負增能。環境治理需要群眾支持與響應,否則容易遭遇污染反彈,進而需要反復且持續的財政投入。當前,很多地方正在通過智能監控加強河道監管,資金投入動輒十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相比之下,內生性關聯框架下的治理實踐不但節省了環境管護成本,也促進了環境與社會效益的雙向提升。三是強化了環境治理的內生動力。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仍處于“壓力疊加”的關鍵期,環境治理內生動力不足的問題依然突出。內生動力不足既是構成農民主體性困境的關鍵內因,也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迫切想要解決的問題。而通過動員農民共同治理環境,可以使其不但以欣賞的態度重新審視當前的環境治理政策,而且能更加自覺地維護村莊環境。當然,農民主體性的建構也面臨挑戰。對此,既要完善相應的政策和實踐機制,也要把握好“民”與“治”的邊界及限度。
面對當前的農民主體性研究熱潮,本文亦希望在理論層面提供一些“冷思考”。首先,農民主體性建構雖然意義深遠,但并非適用于任何治理情境。農民往往是在“能做的事”“擅長做的事”范疇內才能發揮主體性。這意味著,農民主體性的建構不是簡單的農民參與問題,而是需要立足農民的能力閾限,甄別農民主體性發揮的適應情境,在農民能夠發揮作用的場景和情境中組織農民以及建構農民主體性。同時,這種建構需要超越臨時性或階段性的農民動員,注重過程性、長期性的農民主體性探索和實踐。其次,農民主體性建構中內含著公共性的培育。如果只注重主體性建構而忽視公共性的培育,農民將難以跳出以家庭為核心的利益認同邊界,難以形成更廣泛的公共利益關切與責任共識。最后,農民主體性并非單純訴諸內生動力的再造就能實現,而是需要外部(行政)力量的持續性保障和支持。我們要充分關照政府與農民或外部支持與內生動力在現實中所展現出的功能互補與相互需要的關系。一旦理解他們之間的內在關聯,“由誰來治”在理論與實踐及行政邏輯與生活邏輯方面的張力便有望得到化解,兩者關系就不再是簡單的對立或排斥,而是具有了相互支持、相互促進的意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