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科普法于2024年12月25日施行,本次修法由原來的6章34條增加到8章60條,近50條內容被擴充和修訂。(相關鏈接:)
新修訂的科普法凝練過往經驗,并上升為國家意志,對全面促進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進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都將產生重要影響。
《科普時報》開設專欄邀請專家深入解讀科普法,本號特開設“解讀科普法”專欄轉載系列稿。
解讀人
中國林業科學院科信所副研究員寧攸涼
中國林業科學院產業處正高級工程師史文石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二條 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支持和組織科學技術人員、教師開展科普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專職科普崗位和專門科普場所,使科普成為機構運行的重要內容,為開展科普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進科技研發、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普緊密結合。
案例
“雙策”并舉,推動科普事業高質量發展
中國林業科學院組織參加2024年全國林業和草原科技活動周。圖源:中國林業科學院
中國林業科學院作為國家級科研機構,主動履行科普責任,促進科普與科技創新協同發展。一方面,先后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院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科普先進集體與先進工作者評選及表彰辦法》,明確院產業處履行院科普管理職能,提出支持科普工作的一攬子增量措施。另一方面,參加全國科技周、科普日等全國性科普活動,宣傳展示國家林草發展的重大理論和戰略思想和林草科學知識、科技成果;向社會公眾開放科研設施平臺,引領公眾領略科學之美;推出“科普+成果轉化”的科技交流服務新模式,推動科技成果在生產一線的轉化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在“第三章 社會責任”第二十二條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的科普責任進行細化完善。
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支持和組織科學技術人員、教師開展科普活動”起筆,強調科研機構既應該鼓勵與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參與科普工作,也應該積極組織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普活動。科學技術人員作為科研機構的主要群體,既是推動國家科技創新的主力軍,也是科普的“第一發球員”,他們在開展科普活動方面具有“春江水暖鴨先知”與“近水樓臺先得月”的先天優勢。科研機構作為直接管理該群體的組織機構,其對科普工作的重視程度與支持力度尤為重要,將直接影響著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普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與自覺性。
新增內容“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專職科普崗位和專門科普場所”是對科研機構的鼓勵性與預期性要求。壓實科研機構科普責任是必要的,但全國各地各級各類科研機構差異性很大,因此,強化科普責任不宜搞“一刀切”,而應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對于有能力、有條件的科研機構,有必要鼓勵它們設置專職科普崗位和專門科普場所,為科普活動開展提供更好的條件。
新增內容“使科普成為機構運行的重要內容,為開展科普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實際上進一步明確了科研機構科普職能職責的要求。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科學普及與科技創新好比鳥之雙翼、車之雙輪,同等重要,不可或缺、不可偏廢??蒲袡C構作為科技創新主體,有責任、有義務將科普視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強化科普職能職責,在制度建設、經費支持與科普隊伍等方面為科普活動開展提供條件和保障。
新增內容“促進科技研發、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普緊密結合”是促進科普與科技創新協同發展的必然選擇??蒲袡C構不能將科技研發、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普三者割裂開來,而要認識到三者辯證統一的關系;通過加強三者的有機結合,確保實現科普與科技創新協同發展。各級各類科研機構,應當通過大力推進科技資源科普化,加大具備條件的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基地面向公眾的開放力度,為開展科普活動提供場所與便利條件。通過組織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引導社會正確認識和使用科技成果,讓科技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眾。搭建科技成果科普宣介平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來源:科普時報
責編:葉 揚
美編:鄭娜莉
一審:何百岳
二審:方佳佳
三審:王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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