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州晚報
隨著短視頻平臺的興起
直播打賞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打賞出去的錢
能要回來嗎?
近日,馬尾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就與直播打賞有關,一起來關注。
事件回顧
林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2024年4月,林某通過某直播平臺結識舞蹈主播劉某,隨后雙方互加微信,頻繁聯系,聊天內容曖昧。在此期間,林某通過直播平臺向劉某打賞共計87萬余顆“鉆石”(平臺兌換比例為1元人民幣兌換10顆鉆石),總價值8.7萬余元。根據平臺與主播的分成協議,劉某實際獲得4.3萬余元。
妻子李某發現后,認為林某的行為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且違背公序良俗,遂將劉某及直播平臺訴至馬尾區法院,要求返還全部打賞款項。
馬尾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直播平臺進行充值及打賞是基于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種消費行為,因此,林某與直播平臺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
同時,劉某與林某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系。然而,林某和劉某互加微信后長期親密互動,劉某帶有不當圖利目的,林某也因想與劉某發展進一步關系而進行打賞,這種互動和打賞行為超出了主播與用戶正常交流范疇,打賞數額遠超家庭日常娛樂消費所需,損害了李某的權益,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因此該贈與合同無效。
最終
馬尾區法院判決
劉某返還添加微信期間林某打賞的4.3萬余元
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維持原判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任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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