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充滿激情與熱愛的時代,演唱會成了無數(shù)人追逐夢想、釋放情感的狂歡盛宴。粉絲們滿心期待,想要將偶像的閃耀瞬間與更多人分享。但你知道嗎?在演唱會現(xiàn)場,一些看似平常的舉動,可能正悄悄踏入版權的“雷區(qū)”。
本期《法律學堂》就帶你走進小美和小麗的故事,一起了解邊看演唱會邊直播,為何不行?
案件背景
小美是某歌手的狂熱粉絲,多次搶該歌手的演唱會門票卻總是失手。這天,在小麗的幫助下,小美終于獲得了見到偶像的機會。然而,當小美正興沖沖地在糾結帶什么設備去演唱會并做好直播錄制打算時,該歌手工作室發(fā)布的觀演提示卻澆了小美一頭冷水……
提出問題
購買演唱會門票后,是否可以對歌手演唱內(nèi)容進行直播呢?
法官釋法
演唱會的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每一次表演均享有表演者權。表演者權是著作權法一項重要的鄰接權,其中包括現(xiàn)場直播權和首次錄制權。
現(xiàn)場直播權是指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首次錄制權是指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如果表演者無法阻止他人對其表演活動進行現(xiàn)場直播和錄音錄像,必然會導致盜攝直播泛濫,直接影響票房收入。
觀眾購買演唱會門票僅獲得觀看歌手表演的權利,并不意味著獲得歌手的著作權授權,因此觀眾擅自直播和錄制演唱會的行為具有侵害歌手表演者權的法律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九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小貼士
購票條款仔細看,禁止事項別犯難。
尊重權益守法規(guī),直播傳播不可為。
若想分享精彩刻,官方渠道尋許可。
法律底線心中記,文明觀演共歡喜。
在享受演唱會帶來的激情與歡樂時,讓我們用合法的方式分享美好,尊重每一位表演者的辛勤付出和合法權益。這樣,我們才能在法律的陽光下,盡情享受文化藝術帶來的魅力。
圖文:上海閔行法院
封面由AI生成
編輯:陳夢玲(實習)
初審:岳順順
復審:石思嘉
終審:徐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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