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八零姑娘 \ 燕長青
最近整個互聯網江湖,充滿了肅殺之氣。
尤其事關民生讓不少老農哀怨自棄,他們雖遠離城市喧囂,遠離俗世紛擾見不到「刀光劍影」,但這種影響無處不在。許多農村生活一輩子的老農,有一天突然發現自己家的土灶臺不讓用了,秸稈不讓燒了,就連農村宴席也有嚴格規定。
以前合理的,現在都變得不合理。
以前不合理的,現在都變得合理。
殺豬,也不是你想殺就能殺,想賣給誰就賣給誰需得走一套繁瑣的流程。這看似滑稽的一幕,在當下時代其實一點都不滑稽。
那你說冤嗎?也不冤,明文規定擺在那里!
你不與時俱進,學點法律?
就連我這個一向只讀圣賢書的人,家里書架上也擺上了像《民法典》《刑法》這一類的書。倒不是出于愛讀書,純粹怕被坑,關鍵時刻還能自救。
所以你看祭祖燒紙錢也好、秸稈還田也罷這些不過我們一廂情愿罷了,法律的界限分的清楚,該怎樣還怎么樣。
這不,浙江臺州這位老農險些吃了大虧,他殺自家豬除留下自食部份,心想著其余的可以分出去賣點錢用做家庭補貼,結果豬肉賣了700塊,卻要面臨5萬元的罰款。
“一個農民殺了自家養的豬,賣了700塊錢,要罰5萬塊!”
在該農民看來,以前不都這樣嗎?犯哪門子法?
根據《極目新聞》報道,事情緣由,前些年他家宰殺一頭家養豬,分售獲得獲700元,因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被罰款5萬。
據他妻子說,丈夫因車禍致殘,家庭經濟條件十分困難,自己養豬自己殺了吃,為什么會罰那么多她想不通。
一位樂哈哈網友評價說:
我也是地地道的農村人,兒時的記憶私自宰殺豬、牛等牲畜屬于違法行為。春節時生產隊在半夜起來殺豬分給大家過年,全生產隊一百多號人排著輪次等到分肉。現在想起真的淚目。到了八十年代中期家家戶戶殺年豬就沒聽說過宰殺生豬違法。
純粹的農村家庭養口豬也很艱難的,一年多的辛勤勞作才能養一兩頭豬。
農村有句俗話,潲桶把都磨細了。
可見養豬難,現在農村養豬戶極少,我們老家養豬戶不到十戶。春節前有些養豬村民還是要殺一兩頭豬,自己吃不完,可以勻些給鄰居。只要不把病豬、死豬拿來售賣,基本上沒有人過問。
農民宰殺自己養的生豬我個人認為不算違法,有些事小題大做,執法有度,理性執法、人性化執法。
另一位網友也說:
糧食那么貴,好不容易養頭豬 ,自己吃不了賣一部分 ,這個在當今的社會其實已經形成了共識 。尤其是在城鄉結合部 ,我猜想就是罰款的人員也經常到下面買一些這樣的豬肉吃 ,為什么呢 ?因為老百姓自己養的豬肉香 ,而你到市場買的豬肉呢?
尤其是在農村老百姓中,有多少人不知道自己殺豬自己吃還得需要檢疫證等衛生證明 ,是老百姓無知嗎?還是說我們宣傳不夠 。
老百姓是通事理的,很多時候是宣傳不到位導致的信息閉塞,這不能只是老百姓的錯,加強基層農村教育普法也應同時進行,而非一罰了之。
起不到作用,還起反效果。
5萬元對于這位殘疾家庭來說,太多了,多到無法承受之重。
據了解,他們也曾向執法人員請求從寬處理,但均以國家規定為由而回絕。特想問問這5萬元罰款依據是有了,但5萬金額這個數是如何裁定的?
是自由裁定,還是有具體法律規定?
如果是自由裁定,那這5萬的罰款是出于主觀還是客觀?
事實上,對于國家這項規定農村老百姓雖有抵觸倒也認同,問題在于,這個處罰力度是否過于隨意,又是否符合當時具體情況?
自請求被拒后,夫妻二人幸運的得到了臺州市司法局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經調解,撤銷原處罰決定減為罰款5000元。
五萬變五千,本質沒變。
正如《極目新聞》該篇作者寫的一樣,該出發援引的法律依據沒有錯,但存在機械執法,有違“過罰相當”原則,既賦予了工作人員自由裁量的權力,理性保障過程應合法合規合情合理。
此案罰5萬元,明顯不合理。
那我們再看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具體什么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另根據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那么從這兩條規定引述來看,罰款有依據。但正如作者說的,合理也應符合實際情況。
通過這件事他們也意識到了問題,雖然最后還是罰了5000元,但比起5萬元負擔輕了很多。那這對夫婦的行為,從大眾角度看,他們的過失在可理解范圍內不涉及違法。
但站在法律角度,這肯定不行。
正如燒秸稈一樣,在法律限制之下就是違法。目前農民的限制太多了,他們為城市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糧食保障,城市又為他們做了什么?
面對當下城市和鄉村極度不平衡的發展,是否應該多為農民考慮。
農民辛苦一輩子,不該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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