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時,發現被執行人林某惡意退保名下商業保險,導致執行受阻。經執行法官釋法明理和批評教育,林某最終主動退回保單現金價值8萬元,案款得以執行到位。該案的辦理再次警示:保險并非規避執行的“法外之地”,任何試圖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逃避執行“玩套路”,法院亮劍破困局
2024年,林某因合同糾紛被津南法院判決向申請人支付借款及利息、罰息等186453.11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承辦法官孫樹勝依法對林某名下財產進行查控,發現其銀行賬戶余額不足,但其名下投保了一份現金價值較高的商業保險。孫樹勝隨即向保險公司送達協助執行文書,要求凍結該保單權益。
然而,林某在明知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的情況下,為規避債務,竟在法院凍結前擅自辦理退保手續,將保單現金價值轉入個人賬戶并轉移,導致執行陷入僵局。
發現林某的規避行為后,孫樹勝立即展開調查,通過調取保險公司退保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據,很快固定其轉移財產的事實,并對林某進行嚴肅訓誡。
“保單的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的責任財產,法院有權強制執行。明知名下財產已被法院強制執行,卻試圖通過退保商業保險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若拒不配合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如此,被執行人即便退保,轉移的資金仍須履行債務!”孫樹勝結合相關規定,向林某釋明法律后果。經多次溝通,林某最終認識到錯誤,主動將8萬元現金價值退回至法院執行賬戶。
保險權益非“避風港”,誠信履行是底線
法官:“部分被執行人誤以為保險產品具有隱蔽性,企圖通過退保、變更投保人等方式逃避執行,這是對法律的嚴重誤解。”(法官說話對話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人身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理財型保險的收益等均屬于可執行財產。法院可依法要求保險公司協助凍結、扣劃,若被執行人惡意退保轉移資金,輕則被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重則面臨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任何試圖利用金融產品、信托、虛擬資產等“新型手段”規避執行的行為,終將徒勞無功。唯有誠信守法,主動履行責任,才能真正避免信用受損和法律風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