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劉曉慶這次涉稅事件的相關報道,都寫得比較混亂,但大體上關于劉曉慶的脈絡應該是,一家珠寶公司給了劉300多萬的代言費,這個代言費是轉給其關聯公司的。
那我們就說一說,這涉不涉及到偷逃稅款的問題?
我個人覺得風險還是比較大的。最近,國稅總局和部分省局公布的偷稅案例中,就有多起這種分拆收入來偷逃稅款的情況,說明這是現在主要打擊的方向。
怎么來區分是把個人的收入轉換成關聯公司的,還是本身就是關聯公司的收入呢?
其實并不復雜,如果前期的商談,特別是代言合同之類的文件,本來就是這家公司當時簽的。
除了劉本人之外,關聯公司還為此付出了成本費用,也進行了正常的核算。收到這筆代言費后,劉本人和公司的員工都按照公司的相關分配制度,進行了正常分配,包括業務人員提成和年度的利潤分紅等。
而且分配的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收已經上繳了。如果還是未分配利潤,沒有進行分配,其實也是可以的。
這些方面都沒有問題的話,那這就是公司的收入并不存在偷稅的問題。
如果這300多萬的收入本來是劉個人的,前期的談判和合同簽訂等都是以個人名義進行,最后才補簽了一份公司的合同和開票,這就有問題了。
如果在客戶處取得收入時,是通過借款來避免代扣代繳;公司分配的時候,又是通過借款進行的,都沒有交稅,問題就比較嚴重了。
朋友們可能已經看出來了,其實提前做好規劃的話,做同樣的事就不是偷稅。如果事后才把高稅率的業務轉換成低稅率的,有可能就會被認定為偷稅。
分拆收入,降低稅收負擔,并非不能操作,而是要規范操作。某些人存在僥幸心理,總是認為很多事可以做得形式上合法,他們就不愿意多做一步,讓其本身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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