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有個笑話,就是日本人來了中國加班受不了直接跑回去了!可見國內加班力度之大。996福報,名頭上的五險一金,實際上能不能準時交還待定。說來說去,就是打工人的勞動制度特別不好,也很難讓企業實際遵循。
你說上面不知道這種情況嗎?那肯定知道,所以也開始一步一步進行調整,5月勞動法新規規定:
1、 年假制度的細化與保障
年假標準: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滿20年及以上,年休假15天。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假天數。
未休年假補償:單位未安排年假的,需按日工資的300%支付補償;若員工自愿放棄,需書面確認。
試用期年假:累計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即使處于試用期,仍可享受年假。
2、社保繳納
強制繳納社保:用人單位試用期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違者將面臨應繳數額1-3倍的罰款,直接責任人罰款500-3000元,并需補繳欠費。
3、勞動合同的強化規定
違法解除賠償翻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合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或工作滿10年,員工提出續訂的,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試用期限制:合同期限不滿1年,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1-3年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不超過6個月。
還有一些其他細化的內容,但是大差不差,改的不多,大家比較關注的是網上盛傳的雙休是否能夠真得落實了,是否是強制必須落實的?可惜的是,雖然5月勞動法新規有點變動,但是雙休這個一塊仍舊不是強制執行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只需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明確,雙休僅強制適用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休息日19。
2025年5月勞動法新規雖對部分勞動權益,如加班費計算、社保繳納等進行了細化,但并未觸及雙休制度的強制性改革。這就說明企業還是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規避雙休:
合法單休:如果企業將每周40小時工時分攤至6天(比如每天6.5小時),并保證1天休息,則不違法56。
變相加班:部分企業以“自愿加班”或“調休”名義規避支付加班費,甚至通過不審批加班記錄逃避責任。
說實在的,各項規定實際早早已經出來了,但是落實一直都是個問題,說到底還是因為企業覺得勞動法違規的罰款還不如讓員工加個班帶來的利益更大,而且監管也不是很厲害,有太多的地方可以鉆空子了!具體可以看以下這5個方面:
1、違法成本低,企業“精打細算”
罰款金額遠低于合規成本:按照現行勞動法,企業違法安排加班,罰款通常每人次僅幾百元,而如果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可能每人每月就要多支出數千元。
就比如珠海某家企業安排1905名員工超時加班,但也就被罰款19萬元,也就是會說平均每人罰款約100元。這代價可謂太低了!而如果企業正常支付加班費,可能需支出數百萬元。這樣一算,罰款遠低于合規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企業老板都會忍不住選擇被罰款也要讓員工加班!
“罰一次,賺一年”:一些企業甚至把罰款當作“經營成本”,因為即便被查,罰款總額仍遠低于長期違規加班節省的人力開支。
2、 勞動者維權難,企業有恃無恐
怕丟工作,不敢舉報:大多數員工為了保住飯碗,即使被強制加班也不敢投訴,尤其是經濟不景氣時,維權可能意味著失業。
維權程序復雜,成本高:勞動仲裁、訴訟周期長,舉證難,許多勞動者因耗不起時間而放棄。即便勝訴,企業也可能拖延執行,最終不了了之。
3、 監管力度不足,企業鉆空子
勞動監察“被動執法”:很多地方勞動部門只在接到投訴后才調查,而不會主動巡查企業用工情況。
處罰輕,威懾力弱:相比歐美國家對企業違法行為的重罰(如美國可能按日計算罰金,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國內的處罰力度顯得“不痛不癢”,企業自然不怕。
4、行業潛規則,倒逼企業違規
“別人都這么干,我不干就虧了”:在競爭激烈的行業,如果同行都在靠壓榨員工降低成本,守法的企業反而可能失去競爭力,被迫跟隨。
“自愿加班”文化盛行:許多企業用績效考核、末位淘汰等方式變相強制加班,員工“被自愿”,企業卻可以規避法律風險。
5、法律漏洞,企業玩“文字游戲”
“彈性工作制”變相加班:一些企業以“彈性工作”為名,要求員工“自主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
“包薪制”模糊加班費:部分企業把加班費打包進工資,聲稱“月薪已包含所有加班費”,但實際上遠低于法定標準。
罰款不痛不癢,企業自然選擇“違法更劃算”。只要違法成本遠低于守法成本,企業就會繼續把勞動法當“擺設”。真正要解決問題,,必須讓違法成本高到企業無法承受,比如提高罰款標準、降低維權門檻、強化主動監管。否則,企業仍會繼續“理性違法”——畢竟在利益面前,若懲罰不痛不癢,規則便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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