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清遠英德市一名驢友在網紅野景點“一線天”溯溪時溺亡,家屬向同行21名同伴索賠86萬元的事件引發熱議。這一案件不僅涉及法律責任的界定,更折射出當前戶外探險活動中的安全困境、平臺監管缺失與公眾風險意識的薄弱。結合近年來的類似判例與法律邏輯,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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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與爭議焦點
事發地點“一線天”位于廣東石門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于禁止進入的未開發區域。遇難者與21名同伴在組織者劉某帶領下違規進入該區域,最終因溺水身亡。家屬認為同行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賠償責任,而同伴則強調活動自愿參與、風險自擔。爭議的核心在于:
1. 組織者與同行者的責任邊界:活動組織者是否具備專業資質?是否盡到風險提示與救助義務?
2. 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性:參與者是否明知風險仍自愿加入?
3. 平臺與博主的連帶責任:社交平臺是否對推薦危險景點的內容盡到審核與警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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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視角下的責任認定
從司法實踐看,類似案件的判決通常遵循《民法典》的“自甘風險”原則及安全保障義務的有限性:
1. 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與者非故意的行為受損時,受害人不得要求賠償。例如,武漢趙某墜亡案中,法院認為戶外活動參與者簽署免責協議并自愿加入,組織者非營利且盡到提示義務,故駁回索賠。本案中,若組織者未收取盈利性費用且提前警示風險,法院可能同樣適用此原則。
2. 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限度
非營利性活動的組織者僅需在合理范圍內承擔安全責任。如深圳“驢友失蹤案”中,法院認定松散型自助活動組織者不負絕對管理義務,只需在明顯過失下擔責。本案組織者若僅承擔路線規劃與召集職責,未隱瞞風險,則難以被認定存在重大過錯。
3.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責任排除
根據廣東石門臺保護區的公告,“一線天”明確禁止進入,且管理方已設置警示牌與巡查措施。類似案例中(如英德自然保護區溺亡案),法院認定管理方無責,因受害者屬故意違規。
4. 平臺與博主的潛在責任
若社交平臺博主推薦“野景點”時隱瞞風險,可能構成侵權。如四川龍漕溝山洪事件中,律師指出平臺需對危險內容進行風險提示。本案中,若“一線天”被博主包裝為安全打卡地,平臺未及時審核,可能需承擔連帶責任,但目前家屬未將其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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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會意義與深層矛盾
1. 戶外探險的規范化困境
當前,民間自發組織的戶外活動缺乏準入標準與專業指導。如四川省人大代表蘇拉王平指出,需通過建設規范化的戶外運動場地替代“野生網紅點”,并完善基礎設施與智慧管理系統。
2. 平臺流量驅動下的風險放大
社交平臺通過算法推薦“小眾秘境”,博主為吸引流量刻意淡化危險,形成“濾鏡式種草”。例如,南京西站攀爬事故、石人峽橫渡悲劇均與此相關。平臺需強化內容審核,對危險景點標注警示標簽。
3. 公共資源濫用與責任失衡
違規探險事故頻發導致救援資源大量消耗。北京懷柔箭扣長城救援隊員殉職、哀牢山違規露營等事件顯示,部分參與者對警示視若無睹,將公共救援視為“免費保險”。法律需明確違規者的追償機制,遏制冒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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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啟示與建議
1. 完善法律與行業規范
需細化《旅游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規,明確營利與非營利活動的組織責任,強制高風險活動購買保險。
2. 強化平臺審核與博主責任
平臺應建立“野景點”內容黑名單,要求博主標注風險;對虛假宣傳者追責,如南京西站事故中博主因誤導性描述被判擔責。
3. 提升公眾風險意識
通過案例宣傳普及“自甘風險”原則,倡導“敬畏自然”的戶外文化。如通州公園溺亡案中,法院強調“成年人放任危險需自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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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廣東驢友索賠案不僅是法律爭議,更是對全社會風險認知與責任邊界的拷問。在戶外運動全民化的趨勢下,唯有法律、平臺、組織者與參與者多方協同,才能避免“網紅野景點”淪為“奪命險地”。正如法官在趙某案中的警示:“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生命的代價不應由他人買單,而應成為推動規則完善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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