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處罰?真實案例分享10
案例:朱**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邢臺市信都區(qū)人民法院(原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503刑初328號
損害后果:一人死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從重情節(jié):逃逸
從輕減輕情節(jié):自首、認罪認罰、獲得諒解
刑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案發(fā)時間:2022.12.15
裁判日期:2024.05.17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12月15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朱**駕駛冀E9××**小型普通客車,沿邢臺市信都區(qū)鋼鐵路由北向南行駛,左拐駛入工人村路后由西向東行駛至鐵道洗車門市門口時,由機動車道偏行至非機動車道,與前方同向騎自行車人劉某波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駛離現(xiàn)場,造成劉某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認定,朱**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朱**已賠償并取得諒解。被告人于2022年12月16日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被告人朱**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被告人朱**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一般刑法意義的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