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強
被告:吳芳(周建國之妻)、周敏(周建國之女)
被繼承人:周建國(2023 年 4 月 24 日去世)
關鍵關系:周建國與吳芳系夫妻,育有長子周強、長女周敏。周建國生前立有遺囑,各方因四套拆遷安置房及存款繼承問題產生爭議。
(二)案件背景
周建國名下四套拆遷安置房(一號至四號房屋)均為其與吳芳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號、二號房屋登記在周建國名下,三號房屋登記在吳芳名下。2017 年,周建國立自書遺囑,指定其名下四套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由周強繼承。周建國去世后,周強主張按遺囑繼承一號、二號房屋,并分割周建國名下存款;周敏則主張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且拆遷安置中包含其戶口份額。
(三)訴訟過程
周強起訴要求繼承一號、二號房屋并分割存款,吳芳同意周強訴求,周敏抗辯稱遺囑無效、拆遷房含其財產份額、自己盡到贍養義務。法院經審理,確認遺囑效力,認定拆遷房為夫妻共同財產,周敏未能證明其拆遷權益,最終按遺囑及法定繼承作出判決。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認定:周建國自書遺囑是否真實有效?周敏提出遺囑簽字及日期存疑,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遺產范圍界定:四套拆遷安置房是否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周敏主張的拆遷安置份額是否成立?
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周強是否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周敏是否因未履行贍養義務應少分遺產?
存款分割規則:周建國名下存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先扣除喪葬等費用再行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 1134 條,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周強提交的遺囑符合形式要件,周敏雖質疑真實性,但未申請鑒定亦無反證,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周敏承擔舉證不能后果,遺囑有效。
(二)拆遷房權屬與遺產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四套房屋均為周建國與吳芳婚姻存續期間拆遷所得,雖三號房屋登記在吳芳名下,仍屬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 1062 條)。
周敏拆遷權益主張:拆遷檔案未顯示周敏戶口遷入及多分面積,其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信。
(三)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周強主要贍養義務:周建國生前與周強共同生活,周強提供醫療、喪葬支出證明(雖部分費用扣除主張未被采納,但綜合認定其盡到主要義務)。
周敏少分遺產:周敏自 2017 年后未履行贍養義務,依據《民法典》第 1130 條,應少分遺產。
(四)存款分割規則
周建國名下存款屬夫妻共同財產,先析出一半歸吳芳,剩余一半作為遺產。因周建國未立遺囑處分存款,按法定繼承,周強因盡主要義務多分,周敏少分。
四、裁判結果
房屋繼承:一號、二號房屋(周建國份額)由周強繼承,吳芳、周敏協助過戶。
存款分割:
北京A銀行存款:645,383.35 元歸吳芳,剩余 500,889.46 元及利息由周強繼承;
B銀行存款 144,493.9 元及利息由周敏繼承。
駁回周強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遺囑形式合法性:自書遺囑需嚴格符合法定形式,繼承人對遺囑真實性存疑時應及時申請鑒定,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處分需考慮配偶權益。
贍養義務舉證:主張多分或少分遺產需提供充分證據(如醫療記錄、共同生活證明等),長期未履行贍養義務可能導致少分或不分遺產。
拆遷權益主張:當事人主張拆遷安置份額需提供戶籍遷入、拆遷協議等直接證據,僅憑推測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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