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律師在朋友圈寫到:填了一份要素式起訴狀,頸椎病都加劇了。
2024年3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部分案件民事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簡稱要素式起訴狀答辯狀。按照該《通知》要求,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4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試行期間,甚少有人適用,可就在今年年初,有司突然發力,要求加大推廣力度,什么不惜強制性推行,讓要素式起訴狀的運用成了律師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和話題。
有律師的總結是,年初隨著有通知要求推進要素式法律文書,到了執行層面有地方就要擼起袖子大干一場,于是遭到多方的熱議,后面不得不中場休息,總結經驗之后,五月初又來了,在前期只是民事11類案件的基礎上,要擴大適用范圍,涵蓋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等9個領域67類案件。據稱,這次推進要更加靈活,可之前已經提交的立案,還是被退回要求重新提交要素式起訴狀。
有律師發文,立案時提交的是常用的起訴狀,結果被懟回來,要求按照“表格化、要素化方式”的起訴狀要求重新遞交材料。最后還來一句,“當事人不懂,你律師還不懂嗎?”
有律師的總結是,“上邊示范,下面強推,律師不愛,當事人不懂!”
盡管有各種文章稱,適用要素式起訴狀答辯狀可以方便案件立案、提高案件審理效率、讓案件審理一目了然,可到了真實的司法訴訟中,律師們才是真正的適用主體。網絡上,律師們在留言區在自媒體賬號,發表的對要素式法律文書的運用感受是:
:3月,一個買賣合同糾紛立案。立案庭要要素式起訴狀,立案后轉到主審法官手上,法官又要老式起訴狀,理由是:怕被告看不懂。
:上午在法院開庭,法官看了半天的要素式起訴狀,來回翻幾頁材料。我推測其她沒理清楚案件的爭議焦點,主動拿出了傳統的起訴狀,詢問其要不要看看這個?法官說:謝謝,趕緊給我,這個要素式太麻煩了,我們經常連訴訟請求都看漏,事實和理由也搞不清。
:近日要素式起訴狀立案后的首個案件開庭。開庭前,法官問我們是否老式版本的起訴狀,我回答說沒有準備。法庭調查環節,法官讓我們重新歸納總結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于是,我們費了好大勁兒在開庭時重新總結案件審理需要的各種要點,還怕總結的前后不一致,法官也要一一核對,感覺庭審成了前后訴狀的對照核對。如此這般的,感覺要素式起訴狀成了僅是為了讓立案而已。
:去開庭,被告自己應訴,沒有請律師。被告開庭時跟法官說,自己看不懂這個要素式起訴狀。無奈之下,法官只能宣布休庭,通知原告律師提交一份原來樣式的起訴狀給被告。不知道設計及推廣要素式示范文本時,考慮到老百姓的法律水平和經濟實力了沒有?
有律師在填寫了離婚案件的要素式起訴狀后,在自媒體賬號寫下了如下的感受:
離婚糾紛案件的示范文本中,除去當事人基本信息外, “訴訟請求和依據”一欄中就有9項,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子女直接撫養、子女撫養費、探望權、離婚損害賠償、經濟補償、經濟幫助、訴訟費用、其他事項等。每一項中還包括一些細目,如共同財產中又包括房屋、汽車、存款、其他等等細目。
“事實和理由”一欄包括10項,除去第一項婚姻關系基本情況外,其他項目均是把上述訴訟請求事項的事實具體一一列舉。
這樣分門別類、對號入座的分解確實把案件事實與法律要求一一對應,乍一看確實一目了然,對于法律專業人士來講確實綱舉目張,但是對于非法律專業之外的當事人來講,一些專業術語,如離婚損害賠償、經濟補償、經濟幫助等術語的定義、內涵和外延,確實難以把握。要知道,起訴狀中的法律概念認識錯誤、主張錯誤,可是要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和不利后果的。
事實上,每一個案件并非均涉及上述所列舉的事項,有的可能兩項三項,有的四項五項而已,但是要素式起訴狀要求面面俱到,原告需要逐一選擇填寫,法官審理也需要重新逐一審查。這是否有“高射炮打蚊子大材小用了”?
據有文章宣傳,在某法院的立案服務中心,只要當事人或律師在電腦上輸入了傳統訴狀,就可以自動生成要素式起訴狀:
在訴訟服務中心還設置有24小時自助訴訟服務遠程柜臺,借助科技賦能,升級后的柜臺得以實現24小時智能生成“要素式”起訴狀、答辯狀服務,提升了示范文本的應用率。當事人將傳統起訴狀放置于指定位置,依據屏幕上的提示操作即可生成一份符合標準的“要素式”起訴狀,柜臺還可以輔助當事人完成“要素式”起訴狀、答辯狀的內容填寫,有效解決當事人的撰寫難題。許多當事人表示,“要素式”起訴狀大大降低了訴訟門檻,從以前的“小作文”變成“填空題”,起訴立案變得更加容易。
有人用過上述的“24小時自助訴訟服務遠程柜臺”,效果如何?
注:以上律師評論均來自網絡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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