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啟文 謝林絲
湖南的周勇軍已經在監外執行社區矯正一年多時間,可張洪江等近萬名投資者至今仍未等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其被判緩刑的判決書公布中國裁判文書網。
“我們現在都弄不明白,同一個案件的判決書,最高法都依法公開上網了,合肥中院為何不公開?”這群受害人欲通過此判決書內容,迫切想了解犯人周勇軍將他們的3.59億余元投資款“挪用”到安徽證券市場的真相。
周勇軍是永州恒瑞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瑞公司”)董事長,也曾是冷水灘區牛角壩中學一名“政治老師”。據白鹿新聞此前報道,在周勇軍“吃空餉”20年期間,恒瑞公司先后以當地政府工程、房地產等項目需要資金為由,以高利息為誘餌,向9581名社會不特定人員籌集資金15.28億元,其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其中受害人張洪江給周勇軍指定的私人賬戶轉入2900余萬元投資款,直到恒瑞公司宣布暴雷后至今仍未收回。
上千名公職人員卷入非法集資案 媒體報道截圖
就在永州公安、法院受當地“行政干預司法”而遲遲不予立案的同時,眾投資人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意外發現了疑犯周勇軍還涉嫌“案中案”。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公布的《彭天杰、張陳順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洗錢罪刑事指定管轄管轄決定書》透露,2023年前后,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天杰、周勇軍等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經審查決定指定合肥中院對該案進行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眾投資人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意外發現了疑犯周勇軍還涉嫌“案中案”
白鹿新聞通過幾方權威部門反復證實,此案中的周勇軍正是恒瑞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最終經合肥中院、安徽省高院一審、終審,于2024年3月26日判處周勇軍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目前已在其戶籍所在地的冷水灘區司法局進行社區矯正。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僅周勇軍個人涉案的3.59億余元金額恰好與上述非法集資案的3.5億元余款基本相吻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白鹿新聞注意到,此案在審理期間,最高法就嚴格依照《規定》將此案的“指定管轄裁定書”發布于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然,最高法公布的此案不在上述除外的情況之列。
也正因最高法公布的這份裁定書,才揭露出周勇軍個人使用3.59億巨額資金操縱證券市場經濟犯罪的事實。對此,許多投資人提出質疑,周勇軍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3.59億來自哪里?是否與其非法集資犯罪有關?是否涉嫌集資詐騙等其他經濟犯罪?政府為什么堅持要組織受害人與周勇軍簽訂“免刑”協議?當地警方遲遲不受理受害人報案、至今未對周勇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否是導致3.59億余元的投資款被周勇軍“挪用”到安徽證券市場的重要原因?
但匪夷所思的是,白鹿新聞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該判決生效一年多時間后,作為“全國司法公開示范法院”的合肥中院竟然未按《規定》將此案判決書上傳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不過,白鹿新聞輸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關鍵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21起此類案件,審理法院均來自北京、上海、重慶、浙江、山東、江蘇和江西,唯獨不見安徽的法院。
圖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報道,早在2009年,合肥中院就對裁判文書上網工作提出要求,裁判文書在網上的發布數量,從最初的每年700余份,上升到2013年的1600份,為此入選全國第二批司法公開示范法院名單。時任該院院長許建說:“裁判文書上網工作,我們是醒得早,起得遲,與發達地區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從2014年1月1日起,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安徽高院的要求,生效裁判文書及時在互聯網全面公布,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倒逼法官不斷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促進司法公正。”
對于判決書為何未公開的原因,負責此案的合肥中院助理法官王偉多次告訴白鹿新聞,他們不便接受媒體采訪,需要了解相關案情持單位介紹信到合肥中院咨詢該院研究室。但白鹿新聞近日走訪了合肥中院一樓對外辦公大廳,所有法院工作人員均不愿提供研究室聯系電話,甚至包括辦案法官王偉及導詢臺的工作人員。
“正在服緩刑期間的周勇軍涉嫌新罪或漏罪,如果被合肥中院發現可能被撤銷緩刑,收監,數罪并罰。可能出于這個原因,犯人周勇軍才向法院申請不公開判決書的。”著名刑辯專家、中央財經大學金融證券犯罪預防研究所副所長、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律師范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三)做出明確解釋,“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依據相關法律對漏罪定罪判刑,再對前罪與漏罪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于個別法院存在不上傳裁判文書的現象,同濟大學多元解紛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徐文海曾撰文分析,中國裁判文書網于2013年7月1日正式上線,最高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都應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法院不公布裁判文書,有人擔心中國裁判文書網能夠成為民眾挖法官黑料的工具,如四川內江市法院一法官在審理一起案件中,辯方律師從舊有裁判文書中找到了其曾向自己原領導提供感謝費的記載,進而對其乃至整個法院審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了質疑。
“然而,這恰恰更加證明裁判文書上網的必要性。”徐文海表示,一來,對于這種違法違紀的行為并不應該通過遮掩來粉飾太平,倘若真的存在相關行為,在“倒查二十年”的決心之下本就應該讓其退出審判一線隊伍。二來,司法系統以及政法系統更應該堅定內心,勇于保護并為法官隊伍做后盾,在不同的法治環境和要求、發展的法律理解理念之下,法官在不同時期做出的結合不同情景的所謂的“同案不同判”,只要不存在違法違紀的原因就應當予以說明和保護。而不應忌憚民眾的“監督”選擇不再上網或者一撤了之。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也曾公開發文表示,裁判文書公開,在短期內的確是帶來一些問題,包括被發現眾多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從而影響司法的公信力。可司法本身屬于裁斷性的權力,除特殊情形外,對案件事實、裁判結果及相應理由加以公開,原是司法的必有之意。只有這樣,才能通過個案的處理,向公眾傳達法規范作為行為規范的一般信息,從而避免類似的糾紛反復出現并不斷涌入司法系統。換言之,通過法律的社會治理,只有通過法條與相應裁判的公開,才能有效地實現。
最高法曾就此回應媒體稱,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強化司法監督。裁判文書上網公布不是一項可有可無的附帶性工作,也不是特定時期的權宜之計,而是一項長期、重要的日常工作,一項重要的法院工作制度。一些社會關注度高的熱點案件,公眾對于公布裁判文書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裁判文書的及時、有效公布,能夠消除各方質疑,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
“但我們堅信,真正全面落實裁判文書上網公開,讓陽光照進司法的每個角落,必將推動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真正樹立,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此,張洪江等投資人欲通過媒體,呼吁合肥中院依法將此案裁判文書公布互聯網,這樣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曝光周勇軍違法犯罪行為,讓其及其團伙成員早日繩之以法,從而切實維護眾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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