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男子通過網絡向北海商戶購買海鮮后,卻拒不支付貨款。目前,法院已依法對該男子實施懲戒。
記者從鐵山港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朱某毅是在北海從事海鮮批發生意的商人,2021年7月20日至27日,家住廣東茂名的鄧某時通過微信向朱某毅訂購海鮮,朱某毅也依約將海鮮發貨給鄧某時。鄧某時收貨后,雙方就交易情況進行結算,并確認鄧某時應向朱某毅支付貨款1萬元。然而,鄧某時在確認欠款后,卻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朱某毅經多次催款無果后,將該事訴至鐵山港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毅與鄧某時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根據朱某毅提供的其與鄧某時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送貨單等證據,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朱某毅已依約向鄧某時交付貨物,鄧某時須履行付款義務。據此,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鄧某時在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朱某毅支付貨款1萬元。
判決書生效后,鄧某時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朱某毅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依法向鄧某時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鄧某時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定義務,且未向法院報告財產。同時,法院還通過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及其他方式對鄧某時名下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并以案涉執行標的1萬元為限,凍結鄧某時名下的銀行賬戶與網絡資金賬戶,但均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目前,法院已依法對鄧某時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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