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5起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加強消費教育引導工作,引導監督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有序的消費秩序,為廣大消費者和商家提供有益借鑒,現公布5起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一、消費者投訴托克遜縣某餐館食品安全案例
托克遜縣市場監管局接到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轉辦投訴,消費者在某餐館預定的外賣餐食里有異物,經執法人員核實,情況屬實。
托克遜縣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要求,接訴當日完成調查、調解、整改全流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明確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經調解,經營者賠付消費者300元。
二、消費者投訴庫爾勒市某通訊店手機質量案例
庫爾勒市市場監管局團結市場監管所接到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轉辦投訴,消費者在某通訊店購買的手機出現自動開關機現象,經多次升級系統仍未改善。經執法人員核實,情況屬實。
庫爾勒市市場監管局團結市場監管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及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的規定,明確商家對所售商品應承擔的責任。經調解,該店為消費者更換了一部新手機,同時安排技術人員詳細介紹手機使用注意事項和基本維護方法,消費者滿意處理結果。
三、消費者投訴新源縣某餐飲店服務態度惡劣案例
新源縣市場監管局城鎮市場監管所接到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轉辦投訴,消費者在某餐飲店消費時遭工作人員辱罵。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聯系消費者,安撫其情緒并了解詳情,趕到涉事店鋪調查。經執法人員核實,情況屬實。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及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的規定,新源縣市場監管局城鎮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商家改正并向消費者道歉。
四、消費者投訴伊寧縣某建材店預付款糾紛案例
伊寧縣市場監管局接到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轉辦投訴,消費者在某建材店訂購推拉門,當事人未提前告知送貨另收運費,消費者要求退預付款遭拒。經執法人員核實,情況屬實。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及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的規定。經伊寧縣市場監管局調解,商家扣除上門測量服務費后退還余款,消費者滿意處理結果。
五、消費者投訴新和縣某會所服務不規范案例
新和縣市場監管局接到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轉辦投訴,消費者使用在某會所購買的產品后,面部出現不適。經執法人員核實,情況屬實。當事人未提示說明產品使用注意事項及敏感體質可能會出現的過敏反應,致使消費者在自行使用時面部出現紅腫。
新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的規定,責令商家向消費者致歉并退款17000元。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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