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關于什么才是正當防衛和什么才會定性為“互毆”,一直備受大家的關注。以往有好多這樣的例子,別人故意打你,你還手了,對方還受傷了,這樣就認定為“互毆”的例子真的不少啊,有不少人都認為,明明自己是被打的一方,出于保護自己的需要,還手了,對方還是主動尋釁滋事,為什么自己還是有過錯的一方呢,到底這個界限在哪里呢,其實很多人都分不清,甚至還包括了專業的執法人員。
5月20號,央視新聞針對互毆還是正當防衛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實例探討,其中就舉到一起發生在山東淄博的真實案例,最讓人意外的是,這起案例竟然在前面三次的初審,二審,到終審都被認定為是“互毆”,直到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才被重新認定為“正當防衛”,讓法律維護公平正義得到彰顯,讓法律真正做到了本來就沒有違法的弱勢群體,值得好好研究研究。
由于央視報道的內容非常的詳細,在這里只做重點的論述,事情發生在2020年,張女士在山東淄博經營一家飯店,在一個晚上,2名醉酒狀態下的男子到她的小飯店吃飯,恰好兩名醉酒男子的朋友也在張女士的飯店吃飯,雙方打招呼以后,其中一位醉酒男子直接把未開啟的啤酒,想要桌子的邊角撬開,因為怕自己的桌子會被磕壞,張女士提醒可以給他們開酒器撬開,對方不但不聽,還耍起酒瘋罵人,推搡張女士,雙方發生了沖突和扭打,由于力量的差距,張女士被推到在地上,慌亂之中她拿起另外桌子上的一個啤酒瓶砸向劉姓男子,雙方扭打倒地。
后來在現場的人把兩人拉開,這個時候才發現打人的醉酒男子劉某滿臉是血,在場的人報警以后,警察到現場處置,在詢問事情發生經過,以及監控視頻,還有對于受傷劉某的傷勢判斷,認定雙方是屬于“互毆”,醉酒劉某被拘留6天,而警方認定張女士傷人被拘留5天,罰200塊錢。在這個事情上面相當于各打五十大板!
為了不影響飯店的生意,張女士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于警方的處理,盡管心里面覺得不舒服,但張女士還是認了。但沒有想到的是,這個事情在過了一段時間以后,當時醉酒打人的男子劉某又到飯店找到了張女士,說要讓她賠償4萬塊錢的受傷治療的費用和損失費,對于劉某這樣的要求,張女士肯定不會答應。
隨后決定通過法律解決問題,自始至終,張女士都不認為警方在當時責任認定的時候,是屬于雙方的“互毆”,明明是男子挑事打人在先,自己是保護自己,當時她的小孩子還在現場,看著自己的媽媽被打。但非常可惜從一審到二審均認定事實清楚,張女子在沖突的過程中,動作過激才導致劉某受傷,對于這樣的審理結果,張女士并不認可,最后起訴到山東高院,沒有想到第三次的審理也是同樣的結果。
經歷了三次,最后一次還是山東高院同樣駁回,正常來講,一般人真的是認命,但張女士真的咽不下這口氣,在律師建議下,決定向山東淄博檢察院介入監督審理。在重新梳理證據以后,一個關鍵的突破點終于被找到了。
原來通過監控發現,劉姓男子頭上的輕傷其實并不是張女子的酒瓶所傷,而是兩個人扭打倒地的時候,男子的頭部碰到桌子旁邊的鐵質暖氣片,這一點得到了法醫的認可。通過這個關鍵的證據,以及檢察院多位工作人員,結合以前類似的昆山“龍哥案”,還有相關的法律,重新向山東高院提起抗訴,最終重新認定,張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不是互毆,取消所有之前的處罰。
在這個事情上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是這樣說的,對于這個事情的處理,不能簡單根據事后的結果來看,而更加應該代入當事人也就是張女士當時處的環境當中考慮,自己一個女人經營飯店,碰到醉酒的男人上門鬧事,摔破酒瓶還打人,在雙方沖突發生就一分鐘不到的時間,張女士出于保護自己和飯店不受損,選擇還手制止,導致劉某出現輕微傷,在當時的環境當中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
法律是應該保護本不應該受到傷害的人,而并非保護那些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其他人的人,從這個事情上來看,對于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應該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了。對此,大家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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