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有學者認為,“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體現了統治階層的特權思想,從字面意思將其理解為“庶人無禮”與“大夫無刑”。
可是5月8日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刊登的一篇題目為“女兒曾以為人生就此毀掉……”的文章引發網友們對女性犯罪行為司法懲戒的大討論,也有網友發現性的提出一個新的詞語:“刑不上女子”。
廣鐵法院的這篇文章充斥著法與情的糾集,人性與罪行的平衡,懲戒與救贖的博弈,文章最后總結:法官的嚴格依法判決與“教育、感化、挽救”的結合既彰顯了法律的威嚴,又傳遞了司法的人文關懷,真可謂是達到了表揚與自我表揚結合的頂峰。
文章開頭是以一位母親手寫的一封感謝信開始的,先是感謝幾位女法官,又是感謝檢察院的女檢察官……
可是……全文看下來,網友們卻有不同的感受,在此我總結一下眾多網友的意見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法官的判決是否是嚴格依法判決?
由本案相關信息得知,第一,涉案女子年滿18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女子行兇所用刀具提前購置,可以推斷女子對男子行兇為早有預謀。
第三,女子對男子行兇部位為頸部,面部,耳部。是否可以推斷女子的行為是直奔男子性命而去的?
頸部輕傷一級具體是達到什么程度呢?我給大家細化一下:
關于頸部輕傷一級:單個創口長度10厘米以上或者多個創口長度累計16厘米以上。
而成年男子脖圍也就是40厘米左右,也就是說脖子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被嘎了才能到輕傷一級。
我們再看一下面部輕輕一級是什么標準:單個6厘米或累計10厘米以上!
我想問一下法官大人,這樣的行兇行為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否是奔著取人性命而去的?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我們再來看另外幾個案例:
上面這個是男子捅刺女子致女子輕傷二級(比一級低一個級別),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同樣是輕傷一級,重慶這名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而本案中女子僅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且還緩刑一年。也就是說女子一年之內只要沒有實施新的犯罪一年后就啥事沒有了。
至于如此輕判的理由法院是這樣說的:
一,初犯。(算是法定從輕理由)
二,剛滿十八周歲。(這也算?那么剛滿19周歲呢?剛滿20周歲呢?法律規定18以上就是成年人,沒有什么剛滿十八之說。)
三,認罪悔罪態度誠懇。(這個理由也是法定理由,但是文章后面又自己打臉了!)
還有重要的一點:并沒有提到是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但是我個人感覺如果女子真的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這可是非常重要的從輕判決情節,文章應該不會只字不提,除非沒有取得被害人諒解。
我們再來推敲一下女子真的認罪悔罪態度誠懇嗎?文章接著就說了:緩刑考察期內出現言語騷擾等極端行為!
什么樣的言語騷擾文章沒有細說,但是可以肯定的有兩點:第一,是極端行為。第二,會危及緩刑考察!
什么樣的行為會危及緩刑考察?AI是這樣說的:
但是既然提到極端行為,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她又想再次對受害人實施犯罪行為?那么是否可以理解為女子前面的認罪悔罪態度誠懇是虛假的?那為什么沒有第一時間將女子收押而是第一時間打電話安慰、傾聽、疏導?我想劉法官非常清楚如果自己判決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再次犯罪取消緩刑是一方面,法官本人也會被追責吧?
最后,在法官、家庭的多重努力下,這個女罪犯終于放下執念,開啟新生活。
可是我想知道,那個被無辜傷害的男子是否也感受到了司法給予的溫暖?臉上、身上的傷口是否痊愈了?帶著傷疤的他是否也可以重新擁抱生活?為什么他沒有給女法官、女檢察官們也寫上一封熱情洋溢的感謝信呢?
雖然這些問題我們都不得知,可是我知道這篇表揚與自我表揚完美結合的文章已經被刪除了,甚至賬號都注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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