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女子被打還擊先被認定互毆后改判”的消息引發關注。據報道,2020年11月,山東淄博一家飯店內,老板張女士與醉酒顧客劉某發生沖突。劉某辱罵并揮拳毆打張女士,張女士在被打后拿起啤酒瓶反擊,劉某頭部受輕微傷。公安機關認定張女士毆打他人違法行為成立,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的處罰。張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而一審、二審乃至再審,判決均未改變。直到檢察官發現劉某傷勢或因撞上暖氣片造成這一關鍵細節,2024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張女士行為屬于制止違法侵害,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予以治安處罰。
近年來,隨著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趙宇案等典型案例以及電影《第二十條》的傳播,正當防衛理念漸入人心,刑法第二十條被真正激活,明確了“罪與非罪”界限。與此同時,民法典也寫入了正當防衛制度,規定正當防衛不用再承擔侵權責任。但在治安案件領域,正當防衛的認定仍長期存在模糊地帶,像張女士這樣被打還手卻被認定為互毆的情況并非個例。
面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普通人還手自保,究竟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這個問題困擾公眾多年。本案雖然只是一起普通的治安處罰案件,通過司法接力,卻回應了公眾對于公平正義最質樸的期待。檢察官發現劉某傷勢或因撞上暖氣片造成這一關鍵細節,但檢察機關最終并不是以劉某的傷形成原因存疑為由提出抗訴,而是以張女士基于緊急狀態下被迫利用身邊物品進行還擊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提出抗訴。本案的再審改判,為張女士洗去了“違法者”標簽,更在治安案件領域樹起了“法不向不法讓步”界碑。
從法律規定來看,公安部2007年印發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早就規定,為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這一規定并未得到充分貫徹,“誰鬧誰有理、誰傷誰有理”以及“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執法時有發生。特別是,在施暴者受傷的情況下,還手反擊行為很容易被認定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超過了必要限度。
苛求受害者在恐懼中保持“精準防衛”,無異于用法律綁架人性。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不能脫離實際苛求完美受害者。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受害者往往處于極度恐懼之中,要求其在瞬間做出完美理性判斷,精準把握防衛力度,既不現實也不合理。正如張女士在遭受劉某突然毆打時,拿起啤酒瓶反擊是本能的自我保護,不應被輕易認定為違法。被打后,還手就是互毆,這種簡單粗暴的執法邏輯,將受害者的正當防衛權鎖進了司法盲區。
治安領域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雖不是“罪與非罪”的區別,卻也關乎“正”與“不正”的界限。每一個案件的處理結果,是針對個案的裁決,更是對公眾行為的一種指引。讓規則更加清晰可預測,才能更好指導人們的行為,讓公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有勇氣也有底氣進行合法反擊,維護自身權益。值得欣慰的是,將于今年6月繼續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新增正當防衛條款。這必將推動執法部門積極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避免簡單化的互毆認定,弘揚社會正氣。
期待通過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對典型案例的廣泛宣傳和深入解讀,能夠真正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在不同領域的廣泛適用,讓“法不向不法讓步”真正從司法理念轉化為生活常識。
特約評論員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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