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海污染犯罪正對生態環境、公眾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構成日益嚴峻的威脅。近年來,國際社會愈發重視預防和打擊那些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以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喪失和污染這三大地球危機,并著力提升國家、區域及全球治理工具的運用效能。
《打擊污染犯罪:優質立法實踐指南》封面
近日,海洋與濕地小編獲悉,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新發布了《打擊污染犯罪:優質立法實踐指南》(Combating Pollution Crime: A Guide to Good Legislative Practices),旨在為各國立法者提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要點參考。
指南概覽與目錄
指南共分為八章:
? 第一章:關鍵考量因素
? 第二章:總則條款
? 第三章:犯罪與責任認定
? 第四章:調查程序
? 第五章:國際合作機制
? 第六章:起訴程序
? 第七章:刑罰與量刑標準
? 第八章:保護與援助措施
目錄。圖源:《打擊污染犯罪:優質立法實踐指南》
第一章闡述了與制定或修訂污染犯罪相關法律有關的廣泛性關鍵考量因素。第二章至第八章包含立法指導、示范法條款以及國家和地區立法實例等內容。
目錄。圖源:《打擊污染犯罪:優質立法實踐指南》
解決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
具有嚴重性、跨國性和組織化特點的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正在侵蝕法治根基、威脅國家安全并引發公共衛生危機。此類犯罪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包括棲息地喪失、環境破壞、污染和氣候變化。它們掠奪了社區的重要資源,并危及人們的生計。它們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僅阻滯區域經濟發展,更可能誘發武裝沖突,最終會破壞為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所做出的努力。這些危害不僅跨越國界,而且會持續數代。
國際社會已經認識到此類犯罪的嚴重程度和規模,并形成必須通過全球協作予以防治的共識。已就該議題通過專門決議的國際論壇包括聯合國大會、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其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以及基于條約的政府間機構,例如《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締約方會議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方會議。
現有研究表明,危害環境的犯罪已成為利潤最豐厚的跨國犯罪活動之一,且往往與其他形式的犯罪和腐敗緊密交織。這些犯罪產生的洗錢和非法資金流動,可能為其他跨國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提供資金支持。
報告指出,有效應對危害環境的犯罪需要加強立法、國際合作、能力建設、刑事司法應對措施以及執法努力,這些努力尤其要針對處理與此類犯罪相關的有組織犯罪、腐敗和洗錢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非法資金流動,同時也要承認有必要剝奪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二次會議。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締約方會議多次通過決議,呼吁各國充分利用該公約的潛力,以應對跨國有組織犯罪所帶來的復雜且不斷變化的挑戰。在第10/6號決議中,該締約方會議認識到那些危害環境的犯罪可能對經濟發展、公共健康、人身安全、糧食安全、生計和棲息地產生負面影響。會議確認,該公約是預防和打擊危害環境的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有效工具,并是相關法律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于加強在這方面國際間的合作。會議敦促各締約方根據其國內法的基本原則,切實執行該公約,以便有效預防、調查、起訴和懲處屬于公約范圍內的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以及根據公約確立的相關罪行。它還呼吁各締約方在適當情況下,根據其國內法律將此類犯罪認定為嚴重犯罪(如《公約》第2條(b)款所定義),以確保在犯罪具有跨國性質且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情況下,能夠依據《公約》開展有效的國際合作。此外,它還要求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有額外預算資源可用的情況下)在履行其職責范圍內,應締約方的請求,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以支持締約方為有效執行《公約》、預防和打擊影響環境的跨國有組織犯罪所做的努力。
“危害環境的犯罪”
“危害環境的犯罪”(crimes that affect the environment)這一術語通常用于涵蓋一系列會對整個自然世界或特定地理區域造成損害的非法行為。盡管該術語沒有正式的定義,但在2015年由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和預防犯罪與刑事司法委員會批準、作為國際數據收集標準的《國際犯罪分類》中,針對自然環境的犯罪行為被分為四個主要類別:(a)導致環境污染或破壞的行為;(b)涉及廢棄物轉移或傾倒的行為;(c)貿易或持有受保護或禁止的動植物物種;(d)導致自然資源枯竭或破壞的行為。
“污染”
“污染”涵蓋了一系列廣泛的活動,涉及多種物質,這些活動直接或間接改變了環境的生物、熱、物理或放射性特性。污染的表現形式多樣,包括:廢棄物的排放、有害化學物質釋放、改變地球熱平衡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污染等,這些都對人類、動植物健康構成嚴重威脅。污染的有害影響通常不限于局部地區,可能會跨越國家和地理邊界,影響遙遠的地區和生態系統。污染還表現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污染物質在環境中逐漸累積。
全球范圍內,各類水體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污染挑戰,包括農業徑流、工業廢水、塑料微粒、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不僅威脅到飲用水安全,還影響糧食生產、公共衛生、生物多樣性及氣候調節。UNEP認識到,水質惡化將嚴重阻礙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的實現,尤其是SDG 6(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及其與其他目標的聯動效應。?Linda Wong |綠會融媒·“海洋與濕地”(OceanWetlands)(CC BY-SA 4.0)
“污染犯罪”
“污染犯罪”是一個多維術語,涵蓋了一系列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特別是空氣、土壤或水體質量破壞)的違法行為。空氣污染涉及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導致空氣質量惡化的行為,例如工業設施排放、焚燒危險材料,以及違反排放標準運行車輛等活動。這些行為會引發霧霾、呼吸系統疾病和氣候變化等負面影響。土壤污染是指通過傾倒、泄漏或其他方式將重金屬或危險化學品等有毒物質釋放到土壤中的行為。該問題通常源于不當的農業或工業實踐、低效的灌溉方法以及錯誤的廢物處理方式。此類行為可能導致土壤貧瘠、農業生產力下降、糧食作物和水體污染,并對海洋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破壞。
案例研究:販運消耗臭氧物質。圖源:《打擊污染犯罪:優質立法實踐指南》
部分污染犯罪,如非法傾倒、有毒廢物處置或排放、環境污染等,并非僅僅是個人或小團體實施的孤立事件。這些犯罪往往由組織嚴密、高度專業化的犯罪集團精心策劃。這些有組織犯罪集團通常會(但并非總是)將暴力、欺詐和腐敗等一系列非法活動作為其慣用手法的組成部分。他們的犯罪行為具有預謀性、協同性和反復性特征,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環境污染直接或間接牟利,或逃避環境合規標準及法律監管所需的成本。
案例:通過欺詐手段掩蓋故意污染。圖源:《打擊污染犯罪:優質立法實踐指南》
有組織污染犯罪形式多樣。犯罪集團可能在農田、森林、倉庫、建筑工地、河流、湖泊及海洋等各類場所,包括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區域,非法處置或排放化學品等危險廢棄物及其他廢物材料。此類行為旨在規避處理成本,或通過跨境走私違禁及危險物質逃避進出口管制。
指南的目的、范圍與目標受眾
該指南旨在支持各國通過實施《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方式,制定或加強預防污染犯罪的國內立法。其主要面向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及協助其立法工作的法律起草人員。指南包含對相關立法框架實施問題的討論與分析,這些框架旨在幫助調查人員、檢察官、法官等刑事司法系統從業人員預防和打擊廢棄物非法販運,特別是其中需要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共同關注的問題。指南對刑事司法系統的其他從業人員、學術界、民間組織及相關利益方也具有參考價值。
指南從刑事司法政策角度探討污染問題。雖然刑事司法手段是綜合治理污染的必要組成部分,但必須明確:這些手段既不是、也不應該是唯一的應對方式,因其本身具有局限性。盡管更廣泛的污染監管措施對解決污染犯罪至關重要,但這已超出指南的討論范圍。
指南使用說明
指南指出,各國在制定、審查或修訂預防和打擊污染犯罪的相關國家立法時,可將此作為參考工具。由于國家立法必須符合各國的法律傳統以及社會、經濟、文化和地理環境特點,指南并非、也不應被視為可直接適用于所有國內法律體系的“通用”示范法。相反,各國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憲法原則、法律文化和結構以及現有執法機制,對指南提供的示范條款和指導意見進行適當調整。建議各國在開展打擊廢物非法販運相關立法的起草、審查或修訂工作時,征求所有相關利益方的意見。
目前各國對污染犯罪的立法主要采取兩種模式:一是在專門的環境污染或環境立法中規定污染犯罪,二是將此類犯罪納入現行刑法典。各國應確保污染犯罪條款及相關規定與現有國內立法相協調,避免因無意中造成的法律漏洞、條款重疊或相互矛盾而影響立法效力。
指南所含示范條款中,方括號用于標注需要根據各國具體情況調整的內容,例如條款中涉及的國家名稱、指南其他條款的引用、國內其他法律的指稱,以及國內法院、政府部門和主管機關的表述等。方括號還用于標注向立法起草人員提供的備選措辭方案,以供其參考選擇。圖源:《打擊污染犯罪:優質立法實踐指南》
資訊源 | UNDOC
整理 | YJ
審核 | Samantha
排版 | 綠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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