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對于加油卡刷卡套票類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認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關鍵理由是,涉案油卡項下的油品,沒有使用在物流公司的自有車輛上,而是通過卡販子,使用在與物流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過路司機的車上了。
油,物流公司沒有消耗:發票,物流公司抵扣了。這種情況下,還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個人認為,判斷是否真實交易關鍵點,不是油品具體去處(究竟是用在自有車輛上了,還是用在過路司機的車輛上了)。
真實交易與否關鍵在于在于物流公司與開票方(賣油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不是真實的,油品買賣合同約束的主體究竟是誰。
例如,張三富甲一方,兒子小張考上大學,張三就帶著小張去4s店,讓小張挑了一輛豪車,款是張三付的,也是登記在張三名下,但車是小張挑的,一直也是小張使用,這輛車的所有權人是張三還是小張呢?
對于物流公司來說,如果油品用在自有車輛上了,那就是“主營業務成本”;用在過路司機的車輛那里了,那就是“其他業務成本”,這些進項發票都是抵扣的;物流公司轉售所獲得的收入,本來需要確認“其他業務收入”的,但物流公司欺詐了稅務機關,說用在自有車輛上了,沒有確認“其他業務收入”。
這樣做的結果,就是采購時的進項稅額,本應用來抵扣轉售環節的銷項稅額,現在用來抵扣運輸業務的銷項稅額了。
個人認為,物流公司的行為,違法之處不在于購買油卡行為,而是在于轉售不開票,沒有確認“其他業務收入”的行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