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足聯發布處罰公告,國安領隊隋東亮因在第13輪中超聯賽賽后不滿裁判判罰,先是向球場中的裁判員方向投擲礦泉水瓶;在主裁判出示紅牌將其罰出場后,又對裁判員“使用辱罵語言”而被給予停賽5場、罰款5萬的處罰。但個人認為,中足聯的處罰決定欠妥:太輕了。
處罰公告的依據是《中國足球職業聯賽聯合委員會紀律與道德準則》(下稱《準則》)第56條。該條款(二)明確規定,對比賽官員實施不當行為,包括實施非體育行為(指責,使用具有攻擊性、侮辱性或辱罵性的語言、手勢或動作)的,給予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或者禁止進入體育場館5場,并處以罰款至少5萬元的處罰。
但從處罰公告來看,隋東亮的違規違紀行為不止如此。
首先,根據公告的內容及《準則》第56條規定,隋東亮應該受到至少停賽5場、罰款5萬的處罰。注意,這里說的是“至少”。
隋東亮是國安的領隊,屬于替補席人員。按照《準則》第57條規定,在替補席技術區,以非理性形式對比賽官員表示異議或提出抗議,或故意離開技術區,做出具有挑釁性或煸動性的行為,以攻擊性/對抗性的方式進入對方技術區,或進入比賽場地,干擾比賽者,至少停賽1場、罰款1萬。
從報道及相關視頻來看,隋東亮已經進入球場,并且不顧多人勸阻找裁判員“理論”,完全符合第57條之規定。僅憑這一點,隋東亮就應受到至少停賽1場、罰款1萬的處罰。
上述兩項相加,對隋東亮的處罰至少是停賽6場、罰款6萬。公告只停賽5場、罰款5萬顯然是輕了。
再次,《準則》第50條“從重處罰”之(二)規定,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在替補席的人員違規違紀者,應當從重處罰。而從重處罰的情形,由紀律與道德委員會審議認定。事實上,不用審議,隋東亮作為領隊,確定無疑。也就是說,對隋東亮的處罰只能從重、不能從輕。
2023年7月18日,因在23賽季中超聯賽第16輪比賽中不滿裁判的判罰,替補席球員韋世豪辱罵裁判,結果被處以停賽6場、罰款6萬的處罰。當時中國足協給出的處罰依據,是《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54條、第48條的規定。這其中,第54條與《準則》第57條、第48條與《準則》第50條相同,即在停賽5場、罰款5萬的基礎上,從重處罰增加停賽1場、罰款1萬,合并為停賽6場、罰款6萬。
與韋世豪只在場邊辱罵裁判員相比,隋東亮先是向裁判員方向投擲礦泉水瓶,接著是情緒激動地進入球場、沖向裁判員,其行為更嚴重,處罰理應更重,比如說至少增加停賽2場、罰款2萬,合并處罰停賽7場、罰款7萬?;蛘哒f,至少不比對韋世豪的處罰輕。但處罰公告只是對辱罵裁判進行處罰(停賽5場、罰款5萬),處罰確實太輕了。
中足聯已經成立已接近4個月,各方面工作已走上正軌。但從這次處罰公告來看,對違規違紀行為在適用規則方面還有欠缺。隋東亮作為一名領隊,不但沒有嚴于律己、帶頭遵守規則、給球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起到示范帶頭作用,確實不應該。
錯誤的行為如果不及時予以改正,就有可能付出更多錯誤的代價。對隋東亮的違規違紀行為只處罰停賽5場、罰款5萬,無論是從是其行為的性質還是造成的影響來說都是偏輕了,也是非常不嚴肅的。這樣的處罰決定,不但無法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如果后續再出現其它類似行為,還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爭議和不必要的糾紛。
建議中足聯收回此處罰令,嚴格按規定修改之后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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