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租補保障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面積和標準:
(一)補貼面積:按戶常住人口計算,人均15平方米,家庭保障面積不低于 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
(二)補貼標準:一類為市區住宅租賃市場平均租金的90%;二類為市區住宅租賃市場平均租金的50%;三類為市區住宅租賃市場平均租金的30%。住宅租賃市場平均租金,由市房地產服務中心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三)補貼金額:月補貼金額=補貼面積x補貼標準。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金額不高于申請人的租房月租金。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申請人,需與市房地產服務中心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按季度發放,對選擇實物配租的一類家庭,在未分配到住房前暫以租賃補貼方式保障。
來源:臨汾市房地產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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