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學院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 院校全稱
浙大城市學院
二、 校址
杭州市拱墅區湖州街51號
三、 層次
本科
四、 辦學類型
普通高等學校、公辦高等學校
五、頒發學歷證書的院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院校名稱:浙大城市學院
證書種類:學生畢業后,授予浙大城市學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浙大城市學院學士學位。
六、 院校招生管理機構
學校設立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學校紀檢監察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七、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學校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八、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無預留計劃。
九、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
學校外語公共課為英語。
十、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參照教育部等部門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根據《指導意見》第一部分內容,“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學校原則上不予錄取。
根據《指導意見》第二部分內容,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有關專業原則上不予錄取: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原則上不予錄取:臨床醫學、藥學、護理學;
2、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原則上不予錄取:臨床醫學、藥學、護理學、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
十一、 錄取規則
(一)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二)學校外語單科成績有要求的專業:英語專業只錄取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且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工業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宜英語語種考生報考, 且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若非英語語種考生報考并被錄取,且不能按規定完成學業者,按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四)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
(五)學校對實行專業平行志愿錄取模式的省(市、自治區),在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根據考生專業平行志愿,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只要單科成績、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六)學校對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或“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錄取模式的省(市、自治區),在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各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參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規則(未對同分考生做統一規定的,先后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文理綜合單科/選考科目單科成績高低排序)。
當考生投檔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至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專業調劑只能在考生被投檔的專業組內進行。
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或“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只要專業服從、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七)學校全日制專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相關規定執行。
(八)學校對退役大學生士兵免試專升本、藝術類專業招生,以及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的招生錄取,按照學校公布的相關章程或簡章的規定執行。
十二、收費標準
十三、資助政策
(一)學校為優秀學生設立學業優秀獎學金、創新創業類獎學金、對外交流獎學金、優秀團隊獎等。此外,學生還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浙江省政府獎學金及由社會各界捐贈的各項外設獎助學金。
(二)學校搭建校內實踐育人平臺,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聯系國家助學貸款,開通經濟困難新生入學報到“綠色通道”。
十四、監督機制及舉報電話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社會監督舉報電話:0571-88285768。
十五、網址及聯系電話
浙大城市學院本科招生網:
https://zs.hzcu.edu.cn
電話:0571-88018551
傳真:0571-88018510
十六、其他須知
(一)學生從入學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開始可提出轉專業申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之間不能互轉專業;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之間不能互轉專業。
(二)學校提供修讀輔修專業的機會。
(三)學校設有二十余個特色班、創新班、產業班、拔尖班,提供拓展創新意識、提升發展空間、接觸產業前沿的機會。
(四)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五)本章程由浙大城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政策為準。
來源:招生辦公室
今日編輯:全媒體中心微訊部魏淑媛
責任編輯:孫亞飛
審核:鐘偉民
終審:李磊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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