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9年09月01日,張某與李某簽訂婚前協議書,約定:“房產、汽車無論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無論誰出資(包括雙方親人或其他第三人),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占50%的份額。此協議雙方簽字并公證后生效?!焙炞趾螅p方并未按照約定到公證處對協議進行公證。09月15日,張某與李某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09月20日,雙方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簽訂婚內贈與協議,協議載明:“某房所有權人為張某,其將該房個人名下一半份額贈與配偶李某。李某接受贈與,占份額50%。以后如有產權糾紛,與登記機關無關?!蓖?,二人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
張某、李某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楹蟛坏桨肽辏艘蚋鞣N原因分居。后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確認前述房產歸其所有。
李某辯稱,不同意張某的請求,按照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書,該房現屬于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張某只有一半份額。
法院判決
法院開庭審理后,判決案涉房屋所有權歸張某所有,酌定張某補償李某房屋折價款2萬元。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該案的焦點是登記在張某、李某二人名下房屋所有權歸屬及所有權人是否應支付對方房屋折價款的問題。張某婚后在協議書的基礎上,將其所有的房屋一半份額贈與李某,并將房屋轉移登記至雙方名下。故案涉房屋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離婚案件中分割房產時重視購房資金的來源,但不能僅僅以誰出資為判斷標準,還需要考慮對家庭的貢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多重因素。張某在房產證上加名是對其個人房產的處分。加名之后,該房雖然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分割時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不能簡單對半分。
再次,張某贈與李某房屋所有權份額是為了雙方能夠順利締結婚姻并給予李某一定的保障。婚后,李某與張某共同生活時間較為短暫,未能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且二人分居后案涉房屋一直由張某居住使用。故法院判決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歸張某所有,本著公平原則,由張某支付李某房屋折價款。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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