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2024年新頒布的《城市污水處理指令》以“同一健康”理念為核心,全面升級城市污水管理體系,旨在應對氣候變化、新污染物及可持續發展挑戰。新指令整合舊版內容,構建系統性框架,強調微污染物四級處理、能源中和、嚴控氮磷排放、倡導綠色基礎設施與公眾參與等新目標。該指令不僅將促進歐盟污水處理行業向低碳化、資源化轉型,也為我國完善法規標準、優化綜合治理、推動技術創新及強化公眾監督提供了重要借鑒。近日,未來新水務專家委員會專家、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唐建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洪臣等人,對“新指令”進行了全文梳理,總結其對歐盟的影響,并分析對我國的啟示。本公號將文章分上下兩期發布,本文為下篇。
文章作者:
唐建國 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王洪臣 中國人民大學
趙方方 歐盟杜塞爾多夫市排水公司
(Stadtentw?sseungsbetrieb Düsseldorf)
蔡晙雯 汩鴻(上海)環保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2.7 對污水處理能源中性和氣候的要求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認定城市污水處理廠為可再生能源的“首選”區域,即特別適合建設可再生能源生產設施的地點。通過優化措施有可能使每個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實現能源中和的目標。
歐盟要求,成員國確保其境內所有1萬及以上人口當量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自身或代表其生產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購買的可再生能源)應符合以下規定:至2030年12月31日,達到年度能源消耗總量的20%;至2035年12月31日,達到40%;至2040年12月31日,達到70%;至2045年12月31日,達到100%。
為兼顧靈活性及目標達成,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商或所有者在廠內或廠外生產的能源總量,如水力發電、太陽能或熱能、風能或沼氣,均應予以充分考慮。同時,需注意能源中和的舉措不應導致甲烷或氮氧化物排放增加。
2.8 對再生水回用和污泥資源回收的要求
歐盟的水資源正承受著越來越大的壓力。為此,“新指令”指出,應強化處理后城市污水的再利用,并盡可能在可能的地方加以推廣。
若將再生水用于農業灌溉,應依照(EU)2020/741歐盟關于再生水回用的最低要求指令進行。由于城市污水中所含的營養物質可在灌溉中起到積極作用,成員國可以申請降低本指令規定的氮、磷去除率,但申請僅適用于用于農業再利用的那部分處理后的城市污水,且須證明:
1)回用污水部分的營養成分含量不超過目標作物對養分的需求;2)不存在環境風險,特別是在同一流域內不會導致水體富營養化;3)不存在對人類健康的危害,尤其是在病原體方面;4)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或儲存城市污水的能力充足,避免將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污水排入受納水體中。
如果有必要對處理后的城市污水進行安全再利用,成員國應考慮對正在或計劃再利用的城市污水進行四級處理。若成員國在國家層面有供水韌性戰略,并應在這些戰略中探討促進處理后的城市污水回用及具體回用的相關措施。
各成員國在設定回收和再利用的最低綜合比例時,需要考慮到污水、污泥中的具體磷含量。歐盟層面設定一個關于回收和再利用的最低綜合比例,其有利于各成員國應能夠在對城市污水或污泥進行回收或再利用(或兩者皆選)以及磷回收(或兩者皆做)之間做出選擇。
當污泥被用于農業再利用時,必須對微塑料進行系統監測。
2.9 對非生活廢水排放的要求
城市污水處理廠接收的污水中,也包含包括工業廢水在內的非生活廢水。這些非生活廢水中可能含有一系列未明確歐盟納入91/271/EEC指令管控范圍的有害物質?!靶轮噶睢币幎?,成員國應定期監測并報告這類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并排入水體的非生活廢水造成的污染。
為了從源頭上防止因排放非生活廢水而造成環境污染,連接到污水管網的工業企業或公司的排放應事先獲得相關許可或特定授權。接納非生活廢水的條件包括:排放中殘留的污染物負荷不會導致受納水體狀況惡化;不會妨礙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不會損壞污水管網、城市污水處理廠或相關設備,且不會影響資源回收;不會危及在污水管網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工作的人員的健康;城市污水處理廠在工藝設計和設施裝備上能夠去除非生活廢水中所存在的污染物。
2.10 對城市污水監測的要求
成員國應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口和出水口的多種有害物質進行監測。為避免不必要的工作負擔,應僅監測那些預計會在城市污水中出現的有害物質。同時考慮到可能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有害物質種類繁多,如果在后續采樣中未檢測到有害物質,則允許降低監測頻率。
為防止使用生物填料的城市污水處理廠中的生物填料意外排放到環境中,在排放許可或規定(或兩者)中納入持續監測和避免此類排放的特定義務;考慮到應對抗生素耐藥性問題的重要性,成員國應對城市污水中抗生素耐藥性的存在情況進行監測,以拓展科學認知,并為未來采取適當措施做準備;鑒于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暴露的高風險及其對健康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對于這些物質的監測應首先從那些污水排放入用于飲用水取水的集水區的地方開始。
成員各國應建立國家體系,促進負責公共衛生的部門與負責城市污水處理的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以確保至少在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口監測與公共衛生相關的數據。
2.11 對向公眾提供信息的要求
為確保公眾能獲得有關“新指令”實施情況的全面信息,公示的信息數據應包括:城市污水處理廠對處理要求的遵守情況(是否遵守排放限值、污水排放量以及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能源中和目標的實現程度、人口當量超過1萬的處理廠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成員國在合流制溢流和城市徑流所采取的措施、衛生設施服務的普及程度,以及具體污水處理系統污水處理情況等。通過這些數據集收集到的信息,應有助于在歐盟層面就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對成熟的處理方法進行比較和經驗交流。
信息必須簡單易獲取,以用戶友好的方式在線提供給所有人口當量在1000及以上的社區或相關行政單位。另外,需公布污水處理費用的結構,并說明計劃投資對污水處理費用的影響。
“新指令”對歐盟的影響
3.1 進一步重視城市徑流污染控制
“新指令”要求成員國限期編制包括合流污水溢流污染、城市徑流污染控制在內的城市污水管理綜合規劃。鼓勵成員國在城市地區創建更多的“綠色”和“藍色”空間,限制未受污染降水的收集,優化現有基礎設施的使用,以實現節能并助力減排。
3.2 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投資
歐盟眾多污水處理廠需要進行技術升級和設施改造,以滿足新指令的要求。特別是10000人及以上人口當量的污水處理廠,在磷、氮和微污染物的去除工藝上(第三級以及第四級水處理)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改進,以達到新的排放限值。這將引發歐盟在污水處理領域的大規模投資,刺激相關產業的發展。
3.3 進一步推動技術革新
“新指令”將促使歐盟污水處理廠探索和采用更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如更高效的生物脫氮除磷技術、微污染物處理技術等。這將推動歐盟污水處理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提升整個行業的技術水平。“新指令”給新污染物源頭生產者賦予了更大的責任,促使產品生產者承擔污水處理成本的同時,促進了環保新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3.4 進一步促進行業整合
對于一些小型污水處理廠,由于缺乏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要求,且受處理技術限制,在磷去除等方面表現不佳,可能面臨更嚴格的監管和整合改造壓力。歐盟污水處理行業將向著更加規范化、規?;姆较虬l展。這將有利于提高行業整體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
3.5 進一步推進可持續發展
“新指令”倡導水資源回用和能源自給。鼓勵污水處理廠采用先進技術,以實現水資源循環利用,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對外部能源的依賴,減少碳排放。
3.6 進一步完善監測方式
“新指令”要求將監測方式從傳統的抽單樣轉變為24小時混合樣監測,以更準確地反映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行情況。這一轉變有助于更全面地掌握污染物排放數據,為評估污水處理廠是否達標提供了更可靠的依據。
對我國的啟示
4.1 完善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
我國地域廣闊,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地理環境和水資源狀況差異顯著。借鑒歐盟經驗,我國應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污水處理法律法規。在法律層面,明確各級政府、企業和公眾在污水處理中的責任主體地位,以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監管等各個環節,制定詳細的規范和流程,確保污水處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標準制定方面,針對不同規模的城鎮和鄉村地區,制定差異化的污水處理標準。對于大城市和重點流域,可適當提高標準要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以保護敏感的水環境;對于中小城鎮和農村地區,在確保基本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當地經濟和技術水平的標準,避免因標準過高導致設施建設和運營成本過高而無法實施。
同時,密切關注國際上新污染物的研究進展,及時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監測和處理標準。例如,針對我國水體中可能存在的抗生素、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等新污染物,建立相應的監測方法和排放標準,加強對這些污染物的管控,提升污水處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障水環境質量和公眾健康。
4.2 加強規劃與綜合治理
強化城市污水管理綜合規劃是提升污水處理水平的關鍵。在規劃過程中,充分考慮區域人口分布、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承載能力。通過對城市未來發展的科學預測,合理布局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避免出現管網覆蓋不足或處理能力過剩的情況。例如,在城市新區建設中,提前規劃污水管網,確保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在老舊城區改造中,結合城市更新項目,對污水管網進行質量升級和完善,杜絕外來水入滲,提高污水收集率。
大力推廣綠色基礎設施建設,利用城市的自然生態系統提升對污水的自然凈化能力。建設雨水花園,通過植物根系的吸附和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去除雨水中的污染物;打造綠色屋頂,減少雨水徑流,同時對雨水進行初步凈化;修復和建設生態河岸,增強河岸帶對污水的過濾和凈化功能。這些綠色和藍色基礎設施不僅能有效處理污水,還能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景觀品質。
注重源頭治理,加強對工業、商業等非生活廢水排放的管控。建立嚴格的排污許可制度,對工業企業和商業單位的污水排放進行精準監管,要求其在排放前進行預處理,達到相應的標準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同時,加強對餐飲、洗車、美容美發等服務業的污水排放管理,防止油污、化學物質等污染物進入城市污水系統,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降低污水處理的難度和成本。
4.3 推動技術創新與資源利用
加大對污水處理技術研發的投入,建立多元化的科研投入機制,鼓勵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共同參與。政府可設立專項科研基金,支持污水處理關鍵技術的研發;企業通過產學研合作,將科研成果轉化為實際生產力,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科研機構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污水處理技術創新提供理論支持和技術儲備。
針對我國污水處理面臨的實際問題,重點研發適合我國國情的高效污水處理技術。例如,針對我國工業廢水成分復雜、濃度高的特點,研發新型的預處理和深度處理技術;針對微污染物的處理難題,開展高級氧化技術、生物強化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高對微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加強污水資源回收利用,建立完善的污水中營養物質、水資源和能源回收利用體系。通過厭氧消化技術,將污水中的有機物轉化為沼氣,用于發電或供熱;采用化學沉淀或生物吸附技術,回收污水中的磷、氮等營養物質;推廣污水再生回用技術,將處理后的再生水用于城市綠化、道路沖洗、工業冷卻等領域,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實現污水的資源化,緩解我國水資源短缺的壓力。在污泥資源利用方面,加強對厭氧消化、熱解等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污泥的資源化利用率,減少污泥對環境的污染。
4.4 強化公眾參與及監督
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拓寬公眾參與污水治理的渠道。通過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和責任感,讓公眾了解污水處理的重要性和工作流程。鼓勵公眾參與污水治理項目的決策過程,在項目規劃、建設和運營階段,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充分考慮公眾的利益和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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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凈水技術》編輯 李濱妤
審核: 《凈水技術》社長/執行主編 阮辰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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