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們從事哪些副業屬于違規行為呢?
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這為黨員干部正確認識和處理公和私、義和利的關系指明了方向、劃定了紅線、提供了遵循。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條例》等規定,以下副業屬于違規行為。
一是以權謀私“攬私活”,違規經營商業、興辦企業。
利用“公家”資源結交的社會關系“攬私活”,拿著國家發放的薪酬在外“掙快錢”,就是以權謀私、公權濫用,根子在于思想上沒有厘清當官與發財的界限。
其形式主要有: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經商辦企業等。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本質上也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的主觀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而不論客觀結果是否獲利。
二是借“理財”名義違規圈錢,包括違規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條例》明確了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給予相應處分。
三是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有償中介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為銷售方和購買方、服務人和服務對象等雙方溝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財物的活動。其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進行了中介活動,二是謀取了利益。
四是違規兼職。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顧問費、咨詢費等額外利益的行為。總而言之,黨員干部兼職必須經批準,而且不得取酬。這里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兼任的職務既包括具體職務,也包括名譽職務。
五是“掛證” 取酬。
有些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考了職稱后,掛靠職稱證書給公司,比如會計證、統計證、建造師、電氣工程師、消防工程師、土木工程師等等。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正常的“掛證”就是違規的,若是出了問題,還要承擔法律責任,比如會計師證、建造師證等。
六是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這一類別涵蓋了除前述具體違規行為外,黨員干部在特定情境下可能進行的各類營利性活動。這些行為是否違規,需由黨組織和單位結合具體情況、相關規定以及黨員干部的職責權限進行綜合判定。
來源:河州黨建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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