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月22日8時30分,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54軍162師484團農場物資倉庫的鎖被發現撬壞,農場領導立即下令封鎖現場并對倉庫里的物資進行清點,發現少了一支54式手槍和一百四十發51式手槍彈,于是農場方面嚴令保密手槍失竊情況,然后向484團保衛股報告。
54式手槍
接到484團報告后,正在指揮部隊進行野營拉練的162師師長李九龍和政委董懷忠立即命令師政治部主任馮世保和保衛科科長張士泉帶著兩名保衛科干事火速趕赴現場。當他們趕到時,484團副團長董海廷,后勤處處長李彥生和484團保衛股股長唐先榮已經先期抵達。
李九龍(穿軍大衣者)
眾人經過簡單的商議,認為此案重大,在尚不能判斷案發時間的情況下一支手槍和一百四十發子彈的消失具有現實危險性,因此需要地方公安同志的協助,故而由馮世保出面以162師政治部的名義電話商請安陽地區公安處請求協助調查,安陽地區公安處接報后火速要求湯陰縣(民族英雄岳飛的故鄉)公安局和淇縣公安局刑偵股抽調各抽調三名干警趕赴484團農場,和部隊的同志們組成十三人的聯合專案組,共同偵辦此案。
老照片 保養手槍的公安民警
經過細致的現場勘查,專案組提取到了包括將門鎖撬壞的捅火棍在內的一部分物證,詢問了有關人員,基本弄清了農場倉庫內所藏的槍支彈藥管理情況,并廣泛召開農場干部、戰士的座談會,對全場人員活動情況和思想狀況進行排隊摸底——
484團農場周圍2公里的范圍內沒有村莊,也不靠任何交通線,周圍有固定哨和游動哨,這就注定外部人員要接近物資倉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初步判斷是內部人員所為。
484團農場作為后勤單位,除了場里軍官的配槍外,平素是沒有存放槍支彈藥的(連平時站崗放哨都沒有配槍),不過為了準備在1月24日進行的年度訓練打靶和投彈訓練,因此臨時向后勤處領了56式半自動步槍五支、56式步槍彈七百一十五發,三支54式手槍、51式手槍彈三百五十發外加六箱67式手榴彈(一箱八枚),存放于倉庫內。
老照片 打靶訓練
老照片 投擲手榴彈
倉庫保管員稱:1月21日17時30分他例行檢查倉庫內的物資時,還清點了一次槍支彈藥,并沒有短少,三支54式手槍都沒有槍套,他用一根繩子將三支手槍捆在了一起。1月22日8時30分他再度例行檢查時發現倉庫的鎖被撬,于是立即報告。
在檢查的時候,發現三支54式手槍從捆綁處抽走一支,捆綁手槍的繩套沒有斷裂,另外被拿走了兩盒70發裝的51式手槍彈,倉庫內其它物資經過清點毫無損失。
從以上情況分析,從最后一次檢查槍彈到槍彈被盜這段時間,現場沒有人員外出,也沒有外來人員進入,因此此案系內部人員所為,不是為經濟目的作案,而是單純的盜竊槍支彈藥,又盜槍又盜子彈,說明盜槍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手槍,其動機很可能是因為某種原因的圖謀報復。
于是,專案組將排查范圍就放在484團農場內部人員,重點排查案發前是否和他人有過矛盾的人員上——
由于判斷準確,專案組很快將懷疑目標瞄準在484團農場機耕班戰士夏高峰身上,理由如下:
1、夏高峰思想狹隘,性情粗野,愛記私仇,入伍半年就多次和戰友打架。1月20日,夏高峰和機耕班戰士黃守國打架,但因為身手沒有黃守國好結果被黃守國摁在地上揍了七拳,由于這次打架是夏高峰主動挑起來,所以戰友們也沒人同情夏高峰,因此夏高峰懷恨在心。1月21日,夏高峰又主動挑事和黃守國吵了起來,但因為有了“前車之鑒”沒敢動手,所以夏高峰具備作案的思想基礎。
2、夏高峰單獨住一個宿舍,1月21日晚全場干部戰士集體在娛樂室看電視,獨獨夏高峰借口肚子不舒服離開宿舍,半個小時后才回來,因此夏高峰占有作案時間。
3、倉庫保管員反映:1月21日下午他在對槍支進行擦拭保養的時候夏高峰來過倉庫一次,提出想和他一起擦槍,被他拒絕后離開,但在倉庫逗留的時間足夠看清槍支彈藥存放的位置。另外夏高峰之前多次進出倉庫,對倉庫的環境比較熟悉。
4、案發后,夏高峰情緒低沉,坐立不安,曾數次試圖探聽專案組破案進度。
5、現場發現的捅火棍根據農場干部戰士辨認,系夏高峰宿舍里的物品。
據此,專案組認定夏高峰有重大作案嫌疑。
但鑒于夏高峰出身貧農、文化水平低(高小)、盜槍是因為戰友之間的矛盾,之前也沒有犯罪前科,所以專案組決定給夏高峰最后的體面,召集農場全場干部戰士進行階級教育,啟發階級覺悟,著重講清此案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這個時候如果及時自首,屬于坦白從寬范疇,如果繼續執迷不悟,一條道走到黑,那就屬于抗拒從嚴范疇。
此舉果然給予夏高峰極大的震懾,當天15時夏高峰就主動找到484團保衛股唐先榮股長自首:“槍是我偷的,這件事我做錯了,對不起黨和部隊首長,我出身于貧下中農,我要走從寬的道路,請首長原諒我。”
隨即,夏高峰將偷槍的動機和經過交代如下:
“我和黃守國打架吃了虧,因此懷恨在心,想要偷把槍報復,他打了我七拳,我要打他七槍。”
“1月21日晚上7點半,大家看電視的時候我借口拉肚子離開娛樂室回了宿舍,用捅火棍撬開了倉庫門鎖,偷出一支54式手槍,拿了兩盒手槍彈(共一百四十發),拿回宿舍后放在書桌的抽屜里,然后又回到娛樂室繼續看電視。熄燈后,我將槍和子彈拿出去埋在南墻外100米處的麥地里,想等風頭過去后拿出來打黃守國七槍!沒想到那么快就被發現了。”
70發一盒的51式手槍彈
根據夏高峰的指認,專案組在麥地中將手槍和子彈全數取了出來。此時距離案發時僅僅只過了六個半小時。
最終,夏高峰被武漢軍區軍事法庭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被開除軍籍(確實是從輕發落了)。
資料出處:總政治部保衛部1978年12月編印《案例選編——偵破盜槍案經驗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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