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 視覺中國
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聯合課題組
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總結溫州、臺州、麗水三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出臺《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自此,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以下簡稱“個債清理”)工作在浙江省范圍內有序開展。湖州市兩級法院(以下簡稱“湖州法院”)吸收前期試點經驗,堅持貫徹幫助誠信債務人“從頭再來”的精神,積極破解個債清理工作難題,推動個債清理與強制執行程序優勢互補,探索出雙軌運行法的有益經驗。
01
聯動現狀
2021—2023年,浙江法院系統共受理個債清理案件2720件,成功清理案件709件,案件受理數量和成功清理數量均逐年遞增。2023年受理數量同比增長50%,反映出個債清理機制的社會影響力和群眾認可度提升。然而,由于立法欠缺和金融機構豁免債務難等因素,個債清理成功率平均約25%。另外,從個債清理涉及的執行案件看,個債清理案件的辦理涉及大量執行案件的化解工作,一方面是個債清理案源主要來自法院執行終本庫,另一方面則體現個債清理對“終本出清”具有正向推動作用。因此,本文擬結合湖州法院實踐,探索個債清理與強制執行的融合機制。
2021年以來,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吳興區人民法院、南潯區人民法院先后被確定為個債清理工作重點突破基層法院;2024年,湖州成為全域試點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地區。目前,湖州共有6家基層法院常態化開展個債清理工作,其中南潯法院、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及安吉縣人民法院由執行局辦理,吳興法院、長興法院、德清縣人民法院由業務庭辦理。雖然在兩種模式下個債清理的受理數量和成功數量均逐年上升,但經對比發現,自2022年起,執行局辦理的個債清理案件成功率顯著高于業務庭。從湖州地區辦理個債清理實務來看,執行局的參與對提升個債清理案件成功率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個債清理失敗案件成果轉化也可助推切實解決“執行難”,故個債清理與強制執行的雙向互促具有重要研究意義。
在個債清理案件辦理中,南潯法院率先提出雙軌運行法,成效顯著。雙軌運行法的初步程序是:前置“執行+個債清理”會商機制,邀請執行法官參與個債清理工作,利用前期執行成果推動清償方案協商工作,從而提升清償方案的通過率,對于個債清理成功的案件,及時反饋給執行法官并依法終結執行;對于沒有成功的案件,將達成的個別清償方案移交執行法官,待恢復執行程序后轉化為執行和解協議,逆向推動執行案件執結。在此基礎上,湖州法院逐步完善雙軌運行法的工作機制,實現強制執行程序與個債清理程序的有序銜接和成果轉化,最終完成二者的雙向互促。
02
理論基礎
個人破產程序以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東山再起為目標。浙江法院探索建立的個債清理機制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參照破產法理論與原則進行程序設計,并充分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概括性債務化解手段達到“類個人破產”效果而形成的制度規范。實務中,對于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個債清理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無疑是兩柄利器,但各有利弊。
實務中,個債清理程序的主要優勢如下:一是可通過債務人申報、債權人反饋、法院與管理人調查等措施,全面掌握債務人財產;二是在盡調基礎上,科學評估債務人誠信度,區分“失信”與“失能”兩種情形;三是可實現集中處理債務糾紛,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四是程序柔性,營造“誠信可期”氛圍,激勵債務人主動償債。其主要劣勢為:剛性約束不足,分期償債方案中缺乏強制督促履行手段。
強制執行程序的主要優勢在于:一是具有強制性,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措施,并實施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等懲戒措施;二是效率高,依托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可快速查詢、控制債務人財產;三是力度大,除失信懲戒外,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被執行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主要不足在于:側重個別清償,無法一攬子解決所有債務糾紛;對抗性強,債務人配合度低;因信息渠道單一且側重財產調查,難以綜合評判“失信”與“失能”情形。
雖然個債清理與強制執行兩種程序各有優劣,但不難發現強制執行程序的優勢正好彌補了個債清理程序的劣勢,反之亦然。因此,探索兩種程序的優勢互補,實現個債清理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的雙向融合,對于打通個債清理堵點,逆向助推切實解決“執行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前個債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堵點,主要是社會公眾對個債清理制度的認知度、信任度不高,以及誠信審查和監督機制落實仍存在困難。上述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強制執行程序對個債清理工作的有效助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第一,以強制執行程序消除對個債清理程序的誤解。“欠債還錢”作為中華民族傳統價值觀,與個債清理制度中的債務豁免理念存在沖突。當前,社會公眾對個債清理制度的認識仍存在誤區,部分債權人將其等同于個人破產,從而產生抵觸心理,加之辦理個債案件的法官因無法在執行階段即與債權人進行充分溝通和釋明,債權人易誤認為被執行人存在“逃廢債”的嫌疑,從而抵制和對抗個債清理工作。相較之下,執行人員在提升社會對個債清理制度的認知度和信任度方面具有天然優勢。在推進個債清理程序的同時,輔以強制執行程序雙軌運行,將執行人員在溝通協調上的優勢發揮出來,更易推動個債清理案件的進程與成功。
第二,以強制執行制度強化個債清理制度的誠信審查。個債清理制度的設立初衷是讓“失能而非失信”的債務人獲得重生的機會。因此,誠信審查是確保制度有效運行、防止異化為“逃廢債”途徑的關鍵。首先,誠信債務人的甄別是開展個債清理工作的基石。當前個債清理成功率偏低,部分原因在于辦案人員在案件移送環節未能嚴格把好“誠信關”,在未徹底摸排債務人財產狀況的情況下輕易受理申請,導致難以獲得債權人配合,甚至引發社會對個債清理制度的不信任。其次,對失信債務人予以執行懲戒具有雙重作用,其既能規范“失信”行為,又能對其他債務人起到警示作用,為后續個債清理工作樹立誠信示范。
第三,以強制執行程序提升個債清理工作的辦理效果。目前,案件移送環節脫節和債務清償方案督促履行缺位是個債清理工作的重大阻礙。首先,許多無清償能力的被執行人希望通過“零清償”豁免債務,導致程序空轉和司法資源浪費。為此,在執行階段應加強對個債清理案件的移送審查工作,甄選具有清理可行性的案件。其次,部分法院缺乏對清償方案履行的監督措施,將監管全權交由管理人,但因管理人監督動力與能力不足導致效果不佳。此時,執行人員應承擔補位功能,監督清償方案履行,并在方案難以落實時及時恢復強制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從制度實施成效來看,個債清理制度能否突破難點堵點,取得良好法律及社會效果,關鍵在于前期執行工作是否做到位。這包括對債務人剩余財產的盡調、與債權人的溝通協調及對債務人的“誠信審查”等。因此,個債清理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的雙軌運行,用執行工作促進個人債務清理工作,無疑是當前推進個債清理工作的突破口和趨勢。
個債清理程序對強制執行程序的反哺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第一,個債清理工作的成果轉化逆向反哺強制執行工作。個債清理工作消耗高司法成本,部分案件因個別債權人無法接受清償方案而失敗,導致前期工作成果付之東流,造成司法資源浪費。面對短期內清理成功率難以大幅提升的現實,湖州法院在提升成功率的同時,探索將失敗個債案件的工作成果轉化為執行和解的基礎。即使個債清理程序未完全成功,也可將債務人與部分債權人達成的償債方案合理轉化為執行和解協議。
第二,個債清理程序可多舉措化解執行矛盾糾紛。個債清理工作手段的靈活性和多元化為執行案件提供了新的化解途徑。通過個債清理程序,信息更加透明公開,債權人能全面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法院搭建的平臺緩和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對抗關系,并在債權人豁免部分債權的情況下,引入有代償能力的第三方協助履行債務,更可有效解決執行僵局,降低終本率。
第三,個債清理制度推動執源治理成效。雖然個債清理與強制執行在程序上有區別,但兩者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統一性。個債清理制度的建立旨在有效化解“執行難”,清理執行案件終本庫,推動個人破產相關立法。當前,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終本庫中存在大量因被執行人喪失償還能力而無法執行的案件,個債清理制度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新思路。此外,個債清理程序可將大量未進入執行階段的案件集中處理、一攬子解決,進一步減輕執行壓力。
03
具體規程
根據浙江高院依法合規、鼓勵探索的工作指引要求,湖州法院逐步完善雙軌運行法的制度設計,并形成了一套體系化的運行規程。湖州法院個債清理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雙軌運行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深度互融原則。湖州法院的雙軌運行法并非僅局限于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材料互通等工作,而是對個債清理及強制執行兩套制度進行深度融合,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1.人員互融,執行局辦案人員深度參與個債清理案件審理,建立了破產庭與執行局的常態化聯動機制;2.程序互融,個債清理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轉換,確保案件推進不中斷;3.成果互融,個債清理程序中的和解協議在程序轉換后仍可轉化為執行和解協議,實現工作成果的有效銜接。
第二,互利共贏原則。雖然雙軌運行法能有效提升個債清理案件的辦理質效,但客觀上增加了執行局的工作量。若無法實現互利共贏,從長遠來看,雙軌運行法將難以持續。首先,在人員培育上實現互利共贏。當前,湖州法院通過雙軌運行法,已有吳興、南潯、安吉、南太湖4家基層法院實現執行局與破產庭共同辦理個債清理案件,為執行局和破產庭共同培養了大批“執清兼修”復合型人才。其次,在提升結案率上實現互利共贏。雙軌運行法通過深度融合個債清理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不僅提升了個債清理案件的成功率,還逆向助推執行案件的辦理,實現“終本出清”。最后,個債清理案件有效分流了未進入執行程序的訴訟完結案件,成為執行局積極參與個債清理案件的內生動力。
為充分發揮個債清理和執行聯動效用,提升雙向促進效果,湖州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在實務中制定了具體規程。
第一,在移送審查階段,建立精準甄別誠信債務人制度。湖州法院執行部門在實務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誠信債務人甄別標準,主要聚焦以下方面:1.固定收入與清償能力,即債務人須具備固定收入,這是獲得債權人信任的關鍵;2.代償能力支持,即在債權人同意豁免部分債務時,債務人的家人或朋友自愿分擔剩余債務的,可增強誠信度;3.消費行為規范,即債務人應避免不當高消費,以免引發債權人信任危機;4.債務性質,即債務人所欠債務主要為經營債務,債權人對此類債務通常具有較高的容忍度和豁免意愿;5.財產申報誠信,即債務人需誠信申報剩余財產,財產信息的透明度是“誠信審核”的重要標準。
在個債清理案件移送審查過程中,執行部門在認定誠信債務人后,指導債務人填寫申請材料并移送破產審判部門。破產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執行部門可酌情中止個別清償、罰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中止限制高消費和失信措施。原強制執行程序與個債清理程序并行運行。
第二,在債權人會議階段,建立搭建因案制宜的談判平臺。在個債清理案件被裁定受理并確定管理人后,湖州法院在實務中會根據案情疑難復雜程度,因案制宜制訂協調方案。首先,在辦案人員組成方面,如案件涉及債權人數量眾多,債務情況復雜,會組建由破產法官、執行員、管理人共同參與的聯合調解組。通過對接執行部門,運用前期執行成果助推和解協商。其次,在管理人盡職調查債務人財產情況、執行人員配合移交債務人財產查控信息的基礎上,聯合調解組會第一時間約見債務人,并制作筆錄鎖定和解意向。在鎖定債務人和解意向后,通過發揮執行人員的特殊優勢,結合前期強制執行程序中取得的溝通成果,與債權人積極開展協調工作,形成邊申報、邊協商、邊調整的前置清償方案會商機制,將單一的清償方案逐步修正為整體的清償方案,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確定正式債務清償方案,最終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在履行監督階段,建立三級定期回訪監督機制。在正式債務清償方案表決通過后,進入履行監督階段。實務中,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清償方案的情況普遍存在,如該階段缺乏有效監督,則前期工作面臨前功盡棄的風險。因此,湖州法院在清償方案履行階段建立起三級定期回訪監督機制。第一級監督由管理人負責,管理人應根據債務清償方案設定的履行期回訪債務人是否按期履行債務,如債務人未履行則應立刻向法院報告;第二級監督由破產人員負責,如管理人未向法院報告,則由破產人員督促管理人履行回訪監督職責,并將該情況納入管理人考核評價;第三級監督由執行人員負責,如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清償方案,則立即聯系債務人了解未履行的原因及情況,如有必要,應全面恢復執行。
第四,在恢復執行階段,建立個債清理失敗的成果轉化機制。湖州法院在總結失敗案件經驗的基礎上發現,即使個債清理最終無法成功,但針對已簽署清償方案的債權人,在其自愿確認清償方案在個債程序終止后繼續有效的前提下,個債清理案件辦理人員可及時將已達成的清償方案移交執行員,順利將協商成果轉化為執行和解協議,不僅使前期的協商成果重新發揮功效,還緩解了執行壓力。
(課題組成員:周文霞、蔣敏、朱瑩、王彥剛、潘黎、費騰、蔣曄璞)
本期封面及目錄
<< 滑動查看下一張圖片 >>
《中國審判》雜志2025年第7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65期
編輯/孫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