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財產關系往往錯綜復雜。當面臨諸如男方精神出軌,且女方將其母親(直系親屬)的保險理賠金用于家庭開支及孩子撫養費用的情況時,女方能否向男方要回這部分資金?以下是翁婧孜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的分析。
一、保險理賠金的性質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保險合同明確指定受益人為女方,且該保險并非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那么理賠金應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例如,女方母親在購買保險時明確指定女方為唯一受益人,且保費來源是女方母親的個人財產,那么此次理賠金就是女方的個人專屬財產。
如果保險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且受益人為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此時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通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資為家庭財產購買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后獲得的理賠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部分。但就我們討論的情形來說,女方直系親屬的保險理賠金,在沒有表明該保險與夫妻共同財產相關的前提下,傾向于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
二、用于家庭開支及孩子撫養費用的行為定性
(一)家庭開支方面
女方將個人財產性質的保險理賠金用于家庭開支,這在法律上可視為一種贈與行為。依據《民法典》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行為。女方將理賠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銷,是將其個人財產處分給家庭使用,使得夫妻雙方及家庭共同受益。一旦贈與行為完成,財產的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轉移(在家庭共同財產范疇內),一般情況下,贈與人不能隨意撤銷贈與并要回財產。
例如,女方用理賠金購買了家庭日常用品、支付了水電費等家庭日常必要支出,這些費用已經實際消耗,用于維持家庭的正常運轉,女方難以主張將這部分已經消耗掉的開支向男方要回。
(二)孩子撫養費用方面
《民法典》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女方將保險理賠金用于孩子的撫養費用,是履行撫養義務的體現。
從法律角度看,這并不是對男方的贈與,而是夫妻雙方共同履行撫養責任的行為。在夫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雙方應共同為孩子的成長付出,一般不能要求男方單獨返還這部分費用。
三、特殊情況分析 —— 男方精神出軌是否影響財產返還
在《民法典》關于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的規定中,精神出軌不同于法律意義上的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在財產分割及債務認定時,法律并沒有因單純的精神出軌而傾向于對無過錯方進行特殊保護。
也就是說,僅因男方精神出軌這一事實,不能直接成為女方要求男方返還用于家庭開支及孩子撫養費用的保險理賠金的法律依據。財產返還問題主要還是基于財產的性質、贈與行為的有效性以及撫養義務的履行等法律規定來判斷。
四、綜合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女方直系親屬的保險理賠金若屬于女方個人財產,用于家庭開支部分,因已完成贈與且實際消耗,難以向男方要回;用于孩子撫養費用部分,由于撫養子女是夫妻雙方共同義務,正常情況下也不能向男方單獨追討這部分費用。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比如雙方有關于財產使用和返還的明確書面約定,或者男方有惡意揮霍女方個人財產用于家庭開支等嚴重損害女方財產權益的行為,女方才有可能依據相關約定或法律規定向男方主張返還部分或全部資金。但在一般的家庭生活場景中,在沒有其他特殊法律事由的情況下,女方想要向男方要回這部分用于家庭開支及孩子撫養費用的保險理賠金,在法律實踐中面臨較大困難。
翁婧孜律師
四川蜀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擁有建筑類高級工程師證,會計師證,擔任成都市青羊區勞動人事爭議人民調解員。擅長建筑領域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建筑企業財稅法風險防控,以及勞動爭議糾紛,工傷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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