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以“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專題的典型案例。本專題聚焦見義勇為、孝親敬老、誠實守信等傳統(tǒng)美德和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旨在講述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真善美、鞭笞假惡丑的故事,進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高某乙訴高小某法定繼承糾紛案”入選!
子女長期不盡贍養(yǎng)義務,依法構(gòu)成遺棄,喪失繼承權(quán)——高某乙訴高小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獨子。1992年,高小某(時年20周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zhí)之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父親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術期間,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護義務。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聯(lián)系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款。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quán),高某甲的遺產(chǎn)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quán),并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chǎn)。
?裁判結(jié)果
生效裁判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jīng)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yǎng)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quán)。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不僅未給予任何經(jīng)濟幫助,也沒有任何贍養(yǎng)行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為父母送終,已經(jīng)構(gòu)成遺棄,故判決高小某喪失繼承權(quán),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nèi)所取款項應由高某乙繼承,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
?典型意義
百善孝為先,贍養(yǎng)父母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nèi)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父母有經(jīng)濟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喪失繼承權(quán)。本案中,高小某作為家中獨子,三十余年對父母未盡任何贍養(yǎng)義務,故法院認定其行為構(gòu)成遺棄,并判決其喪失繼承權(quán)。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導民事主體更加重視和維系相親相愛的家庭關系,弘揚孝親敬老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quán):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quán)。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quán)。
主審法官
顧 穎
法官助理
王夏迎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供稿 |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文字 | 王夏迎
責任編輯 | 阮韋涵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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