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本期為您帶來的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為偶像應援打榜、消費萬元的合同糾紛案件。
近年來,隨著娛樂產業的高速發展,層出不窮的“偶像”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追星大軍”,日新月異的網絡環境帶來多種多樣的追星模式,讓很多青少年誤將“花錢”當成表達熱愛的方式,日漸沉迷,不僅損失金錢、耽誤學業,更影響著身心的健康成長。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為偶像應援打榜、消費萬元的合同糾紛案,提醒社會各界關注粉絲經濟亂象,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情回顧
小童2007年10月出生,是某偶像團體成員A的“粉絲”。和小童一樣,阿偉也是A的“粉絲”,同時他也是成員A應援團隊的負責人之一。
阿偉在線上某平臺注冊經營店鋪,出售A的周邊物品。但是出售價格卻明顯虛高,阿偉實際將店鋪所得用于購買A的CD或投票權,為其進行應援、打榜。
2022年3月至8月期間,年滿14周歲的小童在某線上平臺使用母親及自己好友的手機號注冊賬號,該平臺無需實名認證便可進行購物,小童在多家店鋪消費近15萬元。其中7至8月,短短一個月時間內就在阿偉店鋪消費6萬余元,購物消費時多為夜間。
原來,小童父母經常出差,小童母親在外婆的銀行賬戶內存有少量錢款,并開通了支付寶賬號。父母不在家的時候,小童常使用外婆的支付寶賬號購買學習用品。后小童媽媽在國外出差期間護照等證件失竊,為了資金安全,便將其銀行賬戶錢款轉入外婆賬戶,這讓小童有了使用大筆錢款的機會,他通過外婆的支付寶賬戶在阿偉店鋪進行了多筆消費。
阿偉、小童在同一應援群中,群中群友見小童出手闊綽,便提醒小童花錢克制些:“你的零花錢這么多嗎?你媽媽不會說什么?有未成年出過事,你自己當心點!”小童回應說這些都是自己的獎學金。不久,小童的多筆大額消費被母親發現。
“作為小童的監護人,我對這一筆筆消費完全不知情,也不予認可。”小童母親表示自己并不知曉小童的消費行為,主張小童與阿偉之間的交易無效,并要求阿偉返還款項6萬余元,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一、關于案涉合同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必須具備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定條件。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店鋪消費6萬余元,消費時僅14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上述消費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等情況不相適應,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案涉合同欠缺民事行為能力要件;在原被告均在的聊天群中,聊天記錄涉及零花錢、獎學金、未成年等內容,可見被告知曉原告系未成年人,在2021年8月中央網信辦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飯圈”亂象治理的通知》“嚴禁未成年人打賞、應援消費等活動”后,仍放任其參與集資打榜,既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違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
二、關于各方責任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被告作為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表面上提供明星“周邊物品”及服務,實際上系變相為有關明星藝人打榜籌集資金,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應援消費,對于合同無效存在主要過錯,應當對其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母親作為監護人,未能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妥善履行監護職責,亦未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履行家庭保護義務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職責,致使原告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利用晚上機會,用手機從其近親屬賬戶內轉出大額金錢,多次用于上述非理性購物消費,故對于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亦存在一定過錯。
結合雙方的過錯情形,法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43600元(62286元×70%)。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林冬華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員額法官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關心、關愛未成年人,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世界觀和人生觀,保護其健康茁壯成長既是全社會的共識,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在此提醒,未成年人辨識能力相對較低、心智尚未完全發育成熟,在“追星”過程中有賴于監護人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正確引導。
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著力提升自身的財產安全意識和網絡素養,密切關注未成年人使用手機、網絡消費等情況,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落實好家庭保護的首要作用;明星經紀公司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牢固樹立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取消涉明星藝人的排行榜單等,共同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網絡環境,絕不能讓網絡空間成為未成年人保護的“隱秘角落”。
代表點評
張 鋒
江蘇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監察司法委委員
成長中的青少年十分容易被偶像吸引,為此投注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在涉及追星亂象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緊緊抓住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一點,對藝人、經紀公司和營銷者的不當行為給予相應規制,引導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義務,營造健康文明的網絡空間。同時,還需要進一步聚合“家校社”等多方合力,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飯圈”這個“圈”,一定要守在法律的框架之內,圈住原則、圈住底線。希望社會各界能夠形成共識,繼續推動未成年人社會成長環境的優化,讓正能量的偶像引領和青少年理想信念的教育更好地結合,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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