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在平臺接活的銷售員,受傷后陷入“找東家”難題
法院分析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后,助銷售員找到非全日制“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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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勞動者通過平臺接活往往涉及多方主體,一旦發生事故,認定勞動關系常常成為維權難點。
食品公司派駐在超市的銷售員,下班以后通過平臺接單超市的零工工作,在返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銷售員與超市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山東省2024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發布,上述案例被納入其中。在該案中,超市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銷售員李某的工傷賠償訴求。仲裁委裁決,確認李某與超市存在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近年來,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化,許多家政、維修、外賣等從業人員通過平臺獲取工作,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往往成為爭議焦點。
銷售員下班途中受傷引賠償糾紛
上述案例中,李某是某食品公司派駐某超市的專柜銷售員,與食品公司于2021年8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實行早晚班輪換制,食品公司為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
超市自2022年3月起,通過零工平臺“某活”APP發布理貨、勤雜等零工任務,每單任務3小時。超市建立了“共享小時工”微信群,群主為超市經理,群成員均在超市工作,經理每天安排員工申請接單,員工如不能接單,需要向經理請假。
李某于2023年6月1日加入“共享小時工”微信群,注冊“某活”APP用戶,每天在經理的安排下完成接單任務,獲得服務費。
2023年7月12日,李某自食品公司專柜下早班后,17時至20時接單完成超市在“某活”APP上發布的理貨任務,20時30分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李某要求超市支付其工傷待遇,超市稱,李某與某食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通過平臺搶單,完成超市外包業務,雙方系勞務合作,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協商不成,李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確認李某與超市存在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本案爭議焦點是,準確認定李某與食品公司、平臺、超市的法律關系。”上海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彥君表示,勞動關系的核心特征為“勞動管理”,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經濟從屬性。
劉彥君表示,本案中,超市通過“共享小時工”微信群安排李某在內的員工休假或接單,員工如不能接單,需要向超市經理請假,李某的平臺接單行為并非完全自主決定,體現了較強的人格從屬性。從組織從屬性看,李某接單后,需要到超市指定地點考勤簽到,超市監督、檢查、評價李某的任務完成情況,體現了較強的組織從屬性。從經濟從屬性來看,李某的接單對象僅為所在超市,完成訂單時間段與專柜下班時間段相銜接,李某接單獲得服務費金額由超市與平臺約定,該服務費已構成李某穩定收入的組成部分,體現了較強的經濟從屬性。
“超市對李某存在明顯的勞動管理行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劉彥君表示,“但是,鑒于李某已與食品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每日在超市申請的零工任務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等事實,綜合認定李某系超市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雙方之間存在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認定勞動關系成為維權難點
實踐中,勞動者通過平臺接活往往涉及多方主體,一旦發生事故,認定勞動關系常常成為維權難點。
今年“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勞動爭議案中,楊某在某運輸公司從事混凝土運輸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楊某入職后先通過微信群接受運輸公司派單,后在某平臺注冊賬號綁定該公司,由該公司審批通過之后,通過平臺接受該公司派單。運輸公司根據接單數、運輸量、是否超時、有無罰款等按月向楊某支付運費報酬。
后來楊某與運輸公司產生爭議,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仲裁裁決楊某與該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楊某與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對此,劉彥君介紹:“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支配性勞動管理。”
“本案中,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在某平臺注冊的賬號須選擇該公司綁定,運輸公司存在對楊某進行扣罰等勞動管理行為,且運輸公司向楊某按月結算工資,所以雙方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劉彥君說。
在另一涉及平臺、快遞公司的案件中,某信息公司與快遞公司簽訂配送代理合作協議,由快遞公司經營配送業務。胡某在快遞公司外包給甲公司的配送點從事送餐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因送餐途中受傷向信息公司請求認定工傷。信息公司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胡某申請仲裁,后訴至法院。最終法院未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
對此,第五屆全國維護職工權益杰出律師陸敬波表示,胡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從信息公司領取勞動報酬、接受該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因此無法認定胡某與信息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留存用工證據維護合法權益
互聯網平臺及數字技術要素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統勞動管理方式,但改變不了勞動管理的性質。一些勞動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識,舉證能力薄弱,加之勞動者實際工作地、平臺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可能存在分離,給維權帶來困難。
對此,劉彥君表示,勞動者應當增強法律維權意識,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標準、工作時間及勞動保護條款。若平臺或合作方以“靈活用工”為由規避勞動關系,勞動者需注意保留工作記錄、考勤憑證、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以證明存在實際用工管理關系。
“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勞動糾紛,勞動者應及時保存現場照片、視頻及醫療診斷證明,通過公證處對平臺賬號數據、派單記錄等電子證據進行保全,同時收集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工作指令記錄(如微信群通知)等證明勞動管理關系的證據。”劉彥君說,“若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對于跨區域平臺用工,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本報記者 張嬙 《工人日報》(2025年05月29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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