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產的查封、解凍是當事人及家屬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的基礎和前提是,我們要先明確哪些財產屬于涉案財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涉案財產才會面臨被查封的情況。如果說我的財產,根本就不在查封的范圍內,那么何談查封。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涉案財產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不僅包括通過犯罪行為直接獲取的財物,還涵蓋這些財物產生的收益,如利息、投資收益等;第二類:犯罪工具,任何在犯罪過程中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器械、設備或其他物品,都屬于此范疇;第三類:違禁品與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文件:其中既包含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材料,也包括可以證明其無罪的相關物件,例如作案兇器、犯罪現場遺留物,或是能證實當事人不在場證明的文件等。
所以當我們牽涉刑事案件中,遇到涉案財物查封的問題,我們只需對照上述三類標準去判斷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是否屬于涉案財物,若財產均不符合這三類定義,即便辦案機關通過合法程序實施查封扣押,當事人也有權提出異議,要求解封。在實際案件中,涉案財產的認定與處置一直是司法爭議的“重災區”。許多當事人及其親屬因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大量合法財產被錯誤查封扣押,包括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也常需花費大量精力為當事人追回不屬于涉案范圍的財產,或在判決后通過法律程序提出異議。
另外給大家補充一點,曾有當事人咨詢過,保險是否屬于查封的范疇。在2019年兩高發布10個涉案財產指導案例中,其中某起案件涉及對大額保險保單的查封扣押。經審查發現,該查封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不僅保單得以解封,當事人還獲得了相應的國家賠償。這也印證了一個重要原則:涉案財產的認定,關鍵在于其在犯罪行為中所起的作用,而非財產的類型。無論是現金、保險、信托,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判斷標準始終圍繞其與犯罪事實的關聯性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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