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小感觸
刑事案件管轄是司法的起始和基礎,必須依法管轄。從管轄機關看,對刑事案件有立案管轄權的機關分別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包括軍隊保衛部門、監獄、海警部門等機關。
從職能管轄來看,可以分兩大類,一是偵查權,二是調查權。偵查權由公安機關行使,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包括檢察機關等對訴訟活動監督職責下的偵查權。調查權由監察機關行使,針對的是公職人員。
實務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管轄的案件數量多,交叉重合,容易發生爭議。《監察法》實行后,刑事案件入口端發生變化,監察機關將公職人員犯罪案件從檢察機關手中剝離,“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行使調查權。檢察機關僅可以對在其“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立案偵查。但值得注意的是,從規定內容來看,檢察機關是“可以”對訴訟活動監督職責下的相關犯罪活動罪刑事偵查權,但仍然包含在監察機關的調查權范圍之內。簡言之,監察機關要管轄的,也仍然有管轄的可能。
審判機關管轄特殊,只針對輕微刑事案件,比如刑事自訴的案件直接受理管轄。
就刑事訴訟程序而言,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偵查是入口,所以,司法管轄問題需要從立案之初確定管轄機關談起。特別說明的是,刑事案件入口端之所以沒有特別提及監察機關的調查權,是因為監察調查權具有特殊性,比如調查階段律師不可以介入,這是監察調查權與偵查權的重大區別。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兼顧居住地管轄。審判是偵查、審查起訴的后續程序,這也就要求偵查權必須以犯罪地管轄為主,兼顧居住地管轄。
但是,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地域管轄面臨重大的調整必要。為此,關于最高法、最高檢等機關發布了網絡犯罪、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等特別管轄規定。針對新型犯罪形式的管轄問題作出規定,但是即便如此也還是不能有效解決有爭議的案件管轄問題,尤其在重大經濟案件面前。
筆者曾經遇到一起非法集資案件,從立案之初我們就在提管轄異議的要求,依據非常明確就是“辦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如果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作為案件主辦地,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機關作為案件分辦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本地區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
但是,辦案機關以《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地管轄”的原則作回復,認為僅有一個集資參與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有管轄權。對于將主要犯罪地作為案件主辦地,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的規定選擇性適用。
雖然經過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反復溝通協調,但仍不能解決按照特別規定管轄的問題。
由此可見,管轄問題已經成為實務中的頑疾。這也是最高法、最高檢也反復強調禁止趨利性執法的原因所在。
為什么會出現如此多的管轄權異議的抗爭,不僅僅是司法問題,更是立法問題,期待刑訴法修改能給予推動。同時,在司法層面應當增加制約和追責機制。如果強行建立管轄鏈接或者制造管轄鏈接事件,進行逐利性司法的,應當有事前限制,事后追責的機制,增加知法犯法的成本。
就辯護角度而言,在管轄只是原則性規定的情況下,律師也會有更多的辯護理由,但是也面臨著較大的辯護難度。此時需要做的就是能夠熟悉管轄的相關規定,靈活使用辯護手段。
絮叨這么多,也是將辯護過程中的一些想法跟大家嘮叨嘮叨。刑事辯護確實需要很多的對抗和交鋒,也需要有高超的溝通技巧……就個案而言,是一份對律師綜合能力有較高要求的工作。
期待我們在辯護之路上越辯越堅定,越辯越有智慧和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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