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河南某青年法官,因為其被控涉黑的母親辯護,獲得公眾贊許。人們感嘆他的孝心,欣賞他的勇氣,但也為他捏一把汗。日前,這位勇敢的青年,自己因為涉嫌洗錢罪,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讓懂法律的人震動,更讓不懂法律的人迷茫。
從各方公開的信息來看,他涉嫌洗錢的行為,可能與其支付母親涉黑案律師費有關。作為一名親屬,他用家里的錢,替母親支付律師費,他犯罪了嗎?
警察用洗錢或掩隱罪,追繳被告已支付的律師費,燒了律師的糧草,抄了被告的后路,逼迫被告就范,已成為少數辦案機關,不宣的秘訣。這種事發生,已經不是一起兩起了。國家設立律師制度,不是為學習法律的人,找到生活的出路,謀一個飯碗,它是為全國人民設立的,是防止人民——無論是達官貴族,還是尋常百姓,受到來自辦案部門的迫害,保障法律的準確運行。
這道題的準確解答,關乎我們每一個人。
頻扣家門的洗錢罪
洗錢罪在我國,以前鮮有聽說,最近因為法律的修訂,這一罪名頻叩家門。從我經歷的幾件案件來看,洗錢罪正在開始被濫用。社會各界要高度警覺。
《刑法》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七類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洗錢罪的本質是犯罪分子將其犯罪所得的“黑錢”,通過某種交易或操作,進行“漂白”,使“黑錢”合法化,甚至將“黑錢”轉到境外,讓警察鞭長莫及。
設立該罪的目的是,切斷犯罪活動的資金鏈條,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法律的條文如同燈塔,照亮的應是真正犯罪的蹤跡,而非堵塞公民尋求合法法律幫助的道路。
留下清晰的交易記錄和證據
從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犯罪嫌疑人親屬即使使用與犯罪關聯的款項支付律師費,也不構成此罪。
首先,在主觀方面,當事人用與犯罪關聯的款項支付律師費時,其主觀目的通常是,聘請律師為自己或親屬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這一正當目的,為案件爭得有利的結果。這種尋求法律幫助的意圖,與洗錢罪所要求的“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特定故意,存在本質區別。對于身陷囹圄的人而言,律師是他們的主心骨,是他們的靠山。行為出于善意還是惡念,法律會作出不同的評價。當一個人走向律師事務所時,他邁出的是尋求正義的步伐,而非步入犯罪的歧途。
其次,支付律師費的行為,具有顯在性和合法性的特征。正常情況下,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要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律師費的金額、支付方式等。律師費的支付,通常會通過銀行轉賬等正規的、可溯源的渠道進行。律師事務所必須入賬,并出具收款憑證,形成清晰的交易記錄和證據,這與洗錢罪通過復雜隱蔽的手段,掩飾資金來源、切斷資金流轉痕跡的行為模式,截然不同。
“兩高”的解釋
2024年,“兩高”《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進行了詳細列舉。
這些列舉有一共性特點,都以“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作為限定。這表明最高司法機關認為,洗錢罪行為的本質在于對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性質的非法“轉換”。
以其中第(五)項為例,“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構成洗錢罪。但是,將贓款用于賭博,并不一概構成洗錢罪,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判斷其賭博行為是否符合“轉換”的行為本質。
例如,毒販的兒子小張將其父親販毒所得的贓款,用于賭博,血本無歸。小張是在“真賭博”,而不是洗錢,他不是為了將贓款轉換為合法財產,不構成洗錢罪;倘若小張與賭博莊家提前約定做戲,表面上將賭資輸給莊家,背后又偷拿回全部或部分賭資,則符合洗錢罪的“轉換”特征,構成洗錢罪。
因此,對洗錢行為判斷的核心,在于行為人在對贓款進行性質“轉換”。將贓款用于支付律師費等日常性、消費性支出,屬于對資金的直接消耗和使用,而非旨在改變其非法性質并使其重新融入合法經濟循環的“轉換”。即使在一些情況下以現金支付,當現金進入律師事務所賬戶后,也使與犯罪關聯的款項,從隱匿狀態變為顯在狀態,更有利于辦案機關查明資金去向,而不是導致犯罪線索滅失,難以追查。陽光之下,交易的痕跡如同腳印,清晰可辨的腳印通常不是罪惡的證明,而是合法行為的見證。
他在用錢,不是在洗錢
現在從洗錢罪的兩個特征,具體分析用與案件關聯的款項,支付律師費,是否屬于洗錢。其一,將贓物合法化。以與犯罪關聯的款項支付律師費,并沒有實現這一目的。因為支付律師費的行為,是基于委托代理關系,有明確的合同和支付憑證,是公開透明的,不存在將非法所得偽裝成犯罪嫌疑人合法收入的可能。
尤其需要強調的是,將贓物合法化是指,將贓物合法化為犯罪嫌疑人自己、親屬以及可以控制的人的合法財產,從而使犯罪嫌疑人可以合法占有和使用贓款贓物,不包括將違法所得用于日常生活交易的行為。將贓款用于日常生活交易,屬于具有社會相當性的典型中立行為;法律不能苛求行為人,放棄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的交易活動。
這些日常交易,使相關人員失去對贓物的占有和控制,他不是在洗錢,是在用錢,他的錢沒了。當錢作為橋梁通向合法的服務,它就不再是贓物的囚徒,而是交易的媒介。只要這座橋梁沒有被暗中改道,就不該被視為洪水的通道。只有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律師將部分律師費提現后,又返還給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其可以控制的人的特殊情況下,才可能涉嫌洗錢。
其二,使犯罪行為或贓物追查困難。家屬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律師費,資金流向清晰可查,不可能導致犯罪線索被隱匿;若用現金支付,反而使原本隱匿的現金進入合法的財務流程,更便于查明資金去向,同樣不構成洗錢罪的這一特征。法律追尋真相的眼睛,從不怕資金在陽光下流轉,怕的是它在暗夜里躲藏。支付律師費的行為,恰恰是把資金從暗處推向明處。
這些是對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諸多實際案例,能夠為上述觀點提供有力支撐。在合肥許某某涉黑案中,許某某被指控洗錢罪,原因是其從公司提款支付律師費和贍養老人等費用,但最終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究其原因,許某某提款支付律師費,是基于正常的聘請律師需求,有清晰的委托合同和資金流向記錄,并不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這一案例充分表明,不能僅僅因為資金來源于案件,且相關款項用于支付律師費,就簡單認定為洗錢罪。
又如南昌市灣里區人民法院審判的一起案件。律師郁某某打著法律顧問的幌子,伙同村干部以支付律師費為名,私分土地征用補償款。他們簽訂虛假的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協議書,將非法獲取的款項偽裝成律師費,律師事務所出具發票后,剩余款項被幾人瓜分。
在此案中,看似是用案款支付律師費,但本質上這是一起貪污犯罪案件,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支付律師費行為,與正常的以案款支付律師費,有著本質區別。該院以貪污罪而不是洗錢罪定罪量刑,是正確的。真正的以案款支付律師費,不存在非法占有和偽裝資金用途的主觀故意。案例好比是從法律的土壤中,滋生出來的植物,有些是鮮花,有些是毒草。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如同有經驗的園丁,仔細甄別,拔去毒草,留下鮮花。
是律師事務所在收費
值得進一步細究的是,我國《反洗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境內設立的下列機構,履行本法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二)接受委托為客戶辦理買賣不動產,代管資金、證券或者其他資產,代管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為成立、運營企業籌措資金以及代理買賣經營性實體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
根據本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僅在“代管”資金、證券、銀行賬戶、證券賬戶時,負有反洗錢的義務,而不是在收取律師費時,負有反洗錢的義務。并且,是律師事務所負有反洗錢的義務,而不是律師個人負有反洗錢的義務。
同時,《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據此,律師個人僅在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的情況下,不負保密義務,應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司法機關。
由于洗錢罪并不屬于前述法定事由,律師事務所代為保管的資金如果系涉案贓款,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應否向司法部門報告,法律界限未明。即使認為律師事務所有報告義務而沒有報告的,也僅應當對律師事務所予以行政處罰,而不能認定系律師事務所單位犯罪。
《反洗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有關特定非金融機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公正的法律,從來不會讓人人自危
如果將涉黑等案的犯罪嫌疑人正常消費和經濟往來當成洗錢,將其他普通犯罪嫌疑人的正常消費和經濟往來當成掩隱,并追究刑事責任,其導致的結果是:每一筆交易的當事人雙方在進行交易時,都要相互審查:請問您的錢,是贓款嗎?請問您的貨,是贓物嗎?這將從根本上摧毀社會的經濟活動和人民的日常生活。
我國普通人民的銀行賬戶,近些年來,經常莫明其妙地被以涉案為由凍結,已成全社會深惡痛絕的公害。對此,司法部門不應該深刻反思并立即糾正嗎?
準確區分以案款支付律師費與洗錢罪至關重要。一方面,不能將正常的法律委托和費用支付行為,錯誤地認定為洗錢犯罪,否則會侵犯當事人獲得法律服務的權利,動搖我國的律師制度,破壞正常的法律秩序。律師制度不存在,法治就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對于確實存在利用支付律師費等合法形式實施洗錢行為的,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和證據進行準確認定和打擊,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讓普通人敢于聘請律師,是法治給予公民的第一道安全感。畢竟,法治的真諦不在于懲罰的嚴苛,而在于讓每個合法行為都能安心立足,讓每個普通人都敢坦然走進律師事務所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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