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因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法院判處有罪,到監獄服刑兩年后,注冊商標被案外人無效了,這時,能不能向法院申訴呢。這是一起真實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案件中有兩個當事人,張三與李四,系共同犯罪,張三被抓后,認罪認罰,案件沒過多久,法院就下有罪判決了,張三也轉移到監獄服刑了,李四因為沒被抓到,一直在被通緝,在張三服刑期間,國家商標局因為案外人的申請,這個商標被無效了,公安機關也撤回對李四的通緝。在監獄的張三覺得很冤了,認罪認罰,結果要服刑,李四在逃,反而最終一天牢也不用坐。難道真的應了那句“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嗎”?張三就提起刑事申訴,要求法院再審改判自己無罪,同時要求國家賠償。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成立,前提肯定是得有權利基礎,如果被害人的注冊商標被無效了,自然就沒有權利的根基。拿那上面的案件來說,因為注冊商標被無效,辦案機關撤回對李四的指控,毋庸置疑,這肯定是合法合理的,但對于張三來說,因為法院判決已經生效了。那對張三該怎么處理呢?
這就涉及到判決的既判力與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院的判決代表國家權力對某一案件作出的定論,一經生效就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這就是判決的既判力。另外,我國刑法所遵從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判決還沒生效之前,新法生效了,原則上按舊法來處理,如果新法的規定比原來的更輕的,那么就以新法來處理,這就是法律的溯及力。
以目前國家的規定來看,應該是既判力高于溯及力,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等不具有追溯力。”什么意思呢?就是在民商事領域中,判決生效后,后面出現商標被無效了,不影響之前的判決。
如果放到刑事領域上,是否還應該這樣處理呢?《商標法》該條規定的立法動因,是因為行政機關在授權確權過程中難免會因存在錯誤,如果無限制地允許無效后申請再審的,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安定,所以,在特定情形下,需要犧牲個案的正義。
在刑事案件中,就不只是秩序的穩定了,更關乎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這是人身自由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原裁定所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就應當重新審判。被告人在取得商標局對案涉商標的無效宣告后,應該屬于新證據,理應可以啟動再審程序,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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