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典型事故案例
5月15日21時50分許,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馬牧中隊執勤民警在S317線開展路面巡查時發現,一輛車號為湘KA9***的廂式貨車存在超員和違法載人交通違法,便立即讓駕駛人靠邊停車。經查,該車核載5人,實載11人(6人坐在貨箱內)。民警依法對駕駛員進行了處罰,同時對全體乘車人員開展了交通安全教育。
2025年05月12日16時52分許,駕駛人劉某利駕駛豫N31N**小型汽車沿民權縣北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民權縣博愛路交叉路口處時,因操作不當駛入路邊綠化帶,造成車輛、綠化帶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時因駕駛人規范使用安全帶,未造成人員受傷。2025年05月09日20時17分許,駕駛人余某峰駕駛魯RL61**小型汽車行駛至民權縣民主路東方今典小區路段時,與對向王某晨所駕的豫ADQ8**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事故中,魯RL61**駕駛員與副駕駛均使用安全帶僅受輕微傷,豫ADQ8***車輛后排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帶,乘客王某某頭部受傷。
2025年5月8日11時23分許,王曉芳駕駛一輛豫NDPXX22的小型新能源汽車,行駛至木蘭大道與漢江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血液提取酒精含量為161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當事人曹明永駕駛牌號為魯R6XX31車輛類型為輕型欄板貨車的機動車,于2025年5月11日14時37分,在310國道連天310國道343公里10米實施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違法行為(代碼164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利民中隊
2025年5月16日22時11分許,虞城大隊利民中隊民警馮興華帶領民輔警在利鄉線巡邏時,發現一輛號牌為蘇C5XX8S的重型自卸貨車,檢查時發現涉嫌超載。
經核查,該車核定總質量為31000kg,實測總質量53520kg,該車駕駛員實施了“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六十五條第三項,對駕駛員處以1500元罰款并記6分的處罰。
20245年5月3日16時43分許,虞城大隊利民中隊民警馮興華帶領民輔警在S208省道巡邏時,發現一輛號牌為魯RCXX28的輕型欄板貨車,檢查時發現涉嫌超載。
經核查,該車核定總質量為4490kg,實測總質量13220kg,該車駕駛員實施了“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六十五條第三項,對駕駛員處以1500元罰款并記6分的處罰。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5年05月12日07時38分許,史某某駕駛豫N0xxx號小型轎車沿虞城縣至誠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虞城縣至誠四路南段時,其駕駛車輛對前方同方向在左側車道行駛王某駕駛的豫NDxxx號小型轎車進行右側超車時,史某某為躲避前方電動兩輪車向左轉向后,與王某駕駛的豫ND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損壞,構成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5月11日7時30分,王某某駕駛豫N88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沿S317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S317省道虞城縣站集鄉農業銀行門口時與同方向林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左轉時相撞,造成林某某、趙某某受傷,兩車損壞,構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15日11時55分,李某某駕駛豫NS0xxx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虞城縣嵩山路西段左轉變道,與同方向左側相鄰車道內衛某某駕駛的豫N21xx號小型轎車剮蹭,造成兩車損壞,發生事故后李某某駕駛車逃逸。
2025年05月17日18時50分許,武某某駕駛浙FTxxxx號小型轎車木蘭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東明路交叉路口,與沿木蘭大道由東向西行駛向左轉彎邢某某駕駛的豫NDG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豫NDxxx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崔某某受傷,構成交通事故。
2025年5月19日23時55分許,高某酒后駕駛豫NExxx號小型轎車沿虞賈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虞城縣虞賈路森林公園北丁字路口時,與前方同方向右轉彎行駛何某某駕駛的豫U7xx號小型普通客車追尾相撞,造成二車損壞,豫Nx7xx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郭某某受傷,構成交通事故。
2025年5月13日15時15分許,趙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343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43國道虞城縣工學院東邊七里井村路口向左轉彎時,與沿343國道由西向東行駛宋某某駕駛的豫N32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趙某某和電動三輪車乘車人畢某某、韓某某受傷,構成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03日07時53分,犯罪嫌疑人趙某峰涉嫌酒后駕駛豫N569XX號小型貨車沿G220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寧陵縣程樓鄉超限站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犯罪嫌疑人趙某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2.66mg/100mL。犯罪嫌疑人趙某峰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03月16日18時50分,劉某強駕駛豫N571**號輕型欄板貨車沿X023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劉店集鄉高莊口加油站西側500米地點時,撞上路邊行人司某某及其臨時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三輪汽車,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司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10日04時45分許,馮某強駕駛電動三輪車沿睢縣皇河線1公里20米董店鄉皇臺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吉某剛停在道路東側的豫JB***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馮某強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08日16時50分許,馬某婷駕駛電動三輪車沿睢縣052縣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大盧343國道705公里200米交叉口處時,與由西向東鄭某杰駕駛的豫NV***9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馬某婷以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05月02日23時13分左右,郭某顏涉嫌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永城市陳集鎮花園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衛生院東路段時,與停放在路邊的豫NUXX6C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發現郭某顏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且郭某顏拒絕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遂將其帶至永城市東城區人民醫院采取血樣。后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郭某顏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80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05月03日00時20分左右,閆某文涉嫌飲酒后駕駛豫NGXX91號小型越野客車,沿永城市東城區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東方大道交叉口北2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遂將其帶至永城市東城區永煤集團總醫院采取血樣。后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閆某文血樣中的乙醇成份含量為:281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05月03日20時16分許,丁某軍涉嫌飲酒后駕駛豫A3XX8G號小型轎車,沿永城市淮海大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淮海大道高速口西5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200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遂將其帶至永城市人民醫院抽取血樣,后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32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05月16日21時25分左右,朱某朋涉嫌在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豫N6XXGD號小型轎車,沿永城市東城區永興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與民生路交叉口向東100米處時,與停放在路邊的豫N5XXCR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朱某朋駕車逃逸,被執勤民警在東城區互助街澳美玩具廠處當場抓獲,遂將其帶至永城市東城區永煤集團總醫院采取血樣。后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檢測:朱某朋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27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05月17日16時40分許,王某涉嫌飲酒后駕駛豫NCXX12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永城市候嶺街道辦市政花園小區北門路段時,因醉酒睡著在其駕駛車輛左側路上,后被群眾發現報警,執勤民警現場后,經酒精檢測棒排查王某涉嫌酒后駕駛,因其醉酒意識不清無法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遂將其帶至永城市永煤醫院抽取血樣,后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329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5年05月02日06時37分左右,在永城市皇溝大道與永宿路交叉口南200米左右路段,徐某銀駕駛豫NQ****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撞到路邊垃圾桶,后將頭南尾北郭某喜停放的豫NB****小型越野客車推行,又與頭北尾南王某靜停放的豫NB****小型越野客車相撞,垃圾桶碎片將步行人朱某俠砸傷,造成車輛、垃圾桶損壞及徐某銀、朱某俠、蘇某、徐某陌、徐某爍受傷的交通事故。
來源:商丘交警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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