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裁判文書,對一起違法發放貸款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被告人劉某、高某上訴,維持原判。二人均因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時任山西堯都農商銀行某某支行客戶經理的高某,在辦理山西某某高級中學法定代表人劉某與該行的3000萬元貸款業務時,未認真履行貸前調查職責,未審查購銷合同真實性,未按規出具真實調查報告,且未對貸款資金進行貸后管理。同時,時任該支行行長的劉某,未盡職履行審查職責便簽字上報,導致這筆貸款違規發放。
雖借款人劉某2歸還400萬本金,但仍有2600萬本金到期未能按時歸還,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不過案發后貸款本金已全部歸還。
來源:金融界、世界晉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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