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針筒、一個捏捏樂,組成了一款近期風靡校園周邊文具店的兒童玩具產品,針筒看上去和醫(yī)院使用的注射器幾乎一樣,網絡視頻里宣稱,這款玩具玩法簡單,十分解壓,只需要用針筒把空氣注入玩具中,形成空氣泡,再去捏爆泡泡就可以。然而這款兒童玩具卻引起了家長們的不安。
視頻截圖
媒體發(fā)現(xiàn)這款玩具已經在北京、四川、江西、廣東多地校園周邊出現(xiàn),家長們覺得危險,是因為這款玩具需要使用注射器將空氣注入玩具中,作為尖銳物體,注射器在孩子中傳遞家長們擔心會發(fā)生意外。
家長們的擔心不無道理,在云南就已經發(fā)生小朋友因為玩這種玩具傷到眼睛的醫(yī)療案例。媒體發(fā)現(xiàn)這款針筒捏捏樂解壓玩具,在網購平臺均有銷售,價格在1~30元之間,商家們多數(shù)在強調被注入空氣的玩具使用了環(huán)保安全的材質,卻不提注入空氣的注射器的安全隱患。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
此類玩具存安全隱患
這種產品主要通過網絡渠道銷售,總體銷量可觀,深受小朋友們的喜愛。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近期針對此類玩具做了一次檢測,發(fā)現(xiàn)該玩具的確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
這是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從多個電商平臺上采集的玩具樣品,價格分布在3~25元不等。
上海質檢院輕化所工程師 宋子珺:像這款產品,它明示的年齡是3歲以上的。我們要求3到8歲兒童使用的玩具,如果存在功能性銳利尖端,它要設有警示說明。那看它這款產品,沒有功能性銳利尖端的警示說明,這就無法提示消費者在玩耍的過程中警示刺傷的風險。
經檢測,本次采集的27批次樣品中,26批次產品注射器及針頭,屬于含有功能性銳利尖端,但未設警示說明;還有12批次產品的塑料袋薄膜不符合標準要求,袋的平均厚度和最薄厚度均小于規(guī)定值,且正反面均未打孔。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處二級主任科員 盧崔鉉:經過專家綜合研判之后,認為這款產品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我們一是建議消費者不要給孩子購買使用含有注射器針頭的玩具,這種產品有功能性銳利尖端,即使有警示語,在兒童玩耍時仍然可能會刺傷皮膚,對兒童人身造成傷害。二是提示生產者應當提供安全性更高的替代工具,或者改進玩具塑膠體的原材料配比、生產工藝,使非銳利尖端類工具也能實現(xiàn)玩耍功能。
實測:
“針筒玩具”可輕易刺穿生肉和西瓜
那么這種針筒玩具的注射器穿刺力到底如何,媒體從網上購買了這款捏捏樂針筒玩具,進行了實測。
“這一套就是我在網上買到的針筒玩具。我們先看一下注射器,把針套摘下來,從外觀上它跟醫(yī)療的針筒沒有什么區(qū)別。唯一有區(qū)別的地方是尖端部位是平角,而不是銳角。我們做一個試驗,看它的穿刺力多強。先用它刺一下生肉看看,我沒使很大力氣輕易就穿進去了,根本就沒有太用力。我們再來試一下西瓜怎么樣,就直接進去了,基本上沒有任何阻力。刺西瓜一次性全部都穿進去了,整個針頭都全部進入西瓜里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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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
不建議銷售及購買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示,對于此類含有針頭的玩具產品,即使設有“功能性銳利尖端”警示語,在兒童玩耍時仍有很大的安全隱患,不建議銷售、購買。同時,在宣傳時應全面準確地展示產品信息,以顯著的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產品的適用年齡和相關警示。此外,根據(jù)《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規(guī)定,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屬于第三類醫(yī)療器械,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只有獲取醫(yī)療器械經營證的企業(yè),可以線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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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隱患的“三無”產品
為何能線上銷售?
這樣一款具有安全隱患的“三無”產品,為何會被包裝成兒童玩具堂而皇之地在網絡購物平臺銷售呢?又該如何監(jiān)管?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第一個原因雖然提出異議,比如說監(jiān)管部門,但是對相關的產品沒有作出定性的處罰。第二,對這個產品本身來講,包括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其實都沒有對這個產品本身的性質,包括產品能不能生產,適合幾歲孩童玩,對這個問題作出定性。目前相關的管理部門沒有定性之前,平臺處很難去做到普遍性的處理。
專家表示,如果想讓這類針筒玩具在網絡平臺禁售,還需要相關部門給予定性。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能不能按照產品質量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這個產品作出一個定性的處罰。那么這個處罰一旦作出的話,互聯(lián)網平臺、電子商務平臺應當依法下架相關的產品。如果是已經造成了這種損害,比如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此類案件的時候,那么完全是可以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發(fā)現(xiàn)這個產品不是一個個案,可能是一個普遍性的現(xiàn)象,它可以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向互聯(lián)網平臺去發(fā)司法建議的,司法建議也應當把它認定是對事情性質的一種最終認定,我覺得相關的平臺在接到包括司法建議,包括行政處罰在內這些指令的時候,應當依法下架相關的產品。
央視財經
編輯:皮卡牛
審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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