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濰坊,高密一化工廠突發爆炸,事故引發強烈的沖擊波,3公里內有商戶窗戶變形;應急部門:已介入處置,國家也派出工作組!據說老板身家幾上百億,不少網友強調化工廠爆炸震碎的不只是玻璃,更有可能毀掉老板職業生涯。
根據極目新聞報道稱,5月27日11時57分許,山東省高密市友道化學有限公司一車間發生爆炸事故。事故引發強烈沖擊波,周邊3公里內部分商戶窗戶被震至變形,6公里外亦能聽到爆炸聲。
據當地市民拍攝的現場視頻顯示,爆炸發生后,廠區方向騰起巨大灰黑色蘑菇云,濃煙持續擴散。附近商戶反映,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導致門窗變形、玻璃碎裂,部分店鋪內貨架傾倒。
一名距爆炸點約6公里的酒店住客稱,中午12時許聽到“類似雷聲的巨響”,酒店工作人員表示建筑未受波及,目前正常營業。
同時,有媒體報到,天眼查顯示,涉事企業成立于2019年,為豪邁集團成員公司,是一家從事化學原料和化學制造品制造業為主的企業,實控人張恭運身價130億,旗下豪邁科技暴漲超10倍市值480億!
親歷員工表示:現場有學生劃傷,事故區域附近停電,周邊學校已經暫時放假很多人下班回去了,自己有事折返,看到有鐵皮、鐵塊飛出千米遠
隨后,應急管理部調度指導山東高密一化工廠爆炸事故應急處置,派出工作組和專業救援力量赴現場!
評論區中,馬上有不少網友吐槽:爆炸產生煙氣沒有農民燒秸稈焚燒那么嚴重,環境檢測報告沒有問題!不用檢測了,肯定無毒無害,對人體沒有影響
還有不少網友建議:有一個不成熟的想法就是把各市縣區的安監委全部安排到高危企業辦公,絕對可以大幅降低,甚至避免重大安全事故。
更有不少網友質疑:平時的安全檢查必須要嚴格執行,絕不能掉以輕心,把未遂事故當成已遂事故去處理,無論哪一級領導犯錯都得按照安全處罰條例來,不姑息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到底該怎么看呢?
一、發生這么慘重爆炸事故,企業負責人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首先,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按照《安全生產法》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因此,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重大事故的,最高可判七年徒刑。本次爆炸造成周邊建筑損毀、人員受傷,已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本事件中,監控視頻中飛出千米的鐵皮塊,恰恰說明企業連最基本的防爆隔離措施都沒落實。豪邁集團實控人張恭運雖坐擁百億身家,企業法人對安全生產負第一責任。
也就是說,哪怕企業日常管理交給職業經理人,只要沒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比如說,未按規定設置防爆墻、未配備專職安全員),老板照樣要擔責。
二、網友建議"讓安監部門駐廠辦公"看似極端,實則戳中監管痛點。"安全檢查走過場"要追責到人!
首先,按照《安全生產法》第65條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根據《監察法》11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因此,應急部門每季度至少一次重點企業檢查。但從爆炸威力推測,涉事企業顯然長期存在重大隱患,暴露出三個監管漏洞:
檢查流于形式:沒發現高危車間防爆設施缺失
整改令成廢紙:即便曾下達整改通知,后續復查不到位
政企利益捆綁:豪邁集團作為當地納稅大戶,可能存在"以罰代管"現象
所以說,本事件中,接下來國家工作組介入了,不僅要解決現場救援的問題,而且還要進行事故調查,追責問責!若查出監管人員收受企業好處、故意放松檢查標準,將構成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
三、別被"環境檢測沒問題"的說辭忽悠!周邊居民可主張"三重賠償"。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23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
同時,按照《環境保護法》5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本事件中,爆炸產生的有毒煙霧即便暫時達標,仍屬于環境污染風險,受影響居民有權:
財產索賠:被震碎的玻璃、變形的門窗(保存現場照片、維修發票)
健康追償:出現呼吸道不適等癥狀可申請醫療費(需保留就診記錄)
精神賠償:爆炸瞬間產生的巨大心理沖擊(需專業機構出具心理評估)
更關鍵的是,我國現行法律允許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周邊學校、商戶可聯合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要求企業建立污染監測站并公示十年數據。
(本文法律分析僅供參考,具體案件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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