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發布《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將專用港口、碼頭、鐵路、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納入重要軍工設施保護范疇,并制定系統性安全管控措施。該條例將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軍工設施保護體系進一步向交通領域延伸,安全防護與經濟發展協同性顯著增強。
交通設施納入重點保護:劃定“安全紅線”
根據《條例》,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所使用的專用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專用公路被明確列為“重要軍工設施”,需通過劃定保護區、設置安全控制范圍等方式實施封閉式管理。其中,鐵路專用線和專用鐵路的保護標準參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執行,專用公路則明確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及周邊危害性活動。
在保護區管理上,陸地交通設施需修筑圍墻、設置電子監控及身份識別系統,水域設施則需設置預警探測裝置或通過海事機構公告邊界。對于難以劃定保護區的鐵路和公路,《條例》要求管理單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值得注意的是,機場凈空保護被重點提及,要求參照軍用機場標準限制周邊建筑高度,地方政府需對超高建筑設置飛行障礙標志。
法律責任強化:嚴控周邊開發與人為干擾
《條例》對危害交通類軍工設施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罰則。例如,在專用公路兩側從事爆破、挖砂等活動,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占用、挖掘專用公路最高罰款5000元。對于鐵路專用線,破壞行為將按《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追責。此外,航空器在保護區上空飛行需提前獲批,違者將面臨法律處罰。
針對交通設施與經濟發展的矛盾,《條例》提出“安全優先、兼顧協調”原則。地方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需聽取國防科技工業部門意見,建設項目若影響軍工設施,需履行補償或遷建程序。例如,重要軍工設施周邊開發需保持必要安全距離,涉及遷建的由地方政府提供補償。
管理責任下沉:企業主體與地方協同
《條例》壓實了交通設施管理單位的主體責任,要求其制定保護制度、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對于專用港口、鐵路等設施,管理單位需設置治安保衛機構,落實反間諜和網絡安全要求。同時,地方國防科技工業部門被賦予審核權,涉及保護區攝影、勘察等活動需經省級部門批準。
《條例》實施后,安全管控可能推高部分項目的建設成本。以專用公路為例,需設置標志牌、電子監控等設施,并預留安全控制范圍,這對偏遠地區項目挑戰較大。不過,條例也提出“盡量降低對居民生活影響”,預計將通過動態調整機制優化執行。
《重要軍工設施保護條例》的出臺,不僅強化了國防安全底線,也為交通基礎設施的軍民融合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隨著2025年實施節點臨近,地方政府、軍工單位及產業鏈企業需加快適應性調整,在守護“大國重器”的同時,探索安全與發展的最優解。(完)
文/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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