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国产精品欲av蜜臀,可以直接免费观看的AV网站,gogogo高清免费完整版,啊灬啊灬啊灬免费毛片

網易首頁 > 網易號 > 正文 申請入駐

張晶:比例原則在刑事強制措施中的適用 | 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502

0
分享至

法人財產所有權 法人財產權 營利法人 公司法 民法典

【作者】張晶(北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作為公法領域的帝王原則,比例原則在刑事訴訟領域的適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比例原則可以有效規范強制措施的合理運行,禁止過度自由裁量,彌合案件事實與措施選擇之間的鴻溝,平衡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另一方面,比例原則與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及具體制度具有共通和契合之處,比例原則“執中行權”與“理一分殊”的精神能夠更加豐富強制措施的實質內涵。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比例原則作為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之基本原則。結合比例原則的核心檢視方法發現,強制措施法律規范在制度運行中存在權能重復、權能復合、權能強弱分布錯位、權能違法、權能不足、權能過度、權能限制薄弱和權能濫用等比例問題。對此,可以通過“法律事實要素化”和“審查強度類型化”實現刑事強制措施合比例路徑的精確化改造。

關鍵詞比例原則;刑事強制措施;權力限制;要素化與類型化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比例原則適用于刑事強制措施的必要性 三、比例原則適用于刑事強制措施的可行性 四、刑事強制措施存在的比例失衡問題 五、實現刑事強制措施合比例的具體路徑 結語

問題的提出

刑事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一個國家強制措施的法治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國的人權保障水平。”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強制措施制度在立法層面不斷修訂與完善,其規范化、法治化程度已經得到顯著提升。然而,司法實踐表明,現行立法中關于強制措施的規定仍存在內容過于籠統,操作性不足等問題。這不僅難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有效滿足公安司法機關在具體辦案中的實踐需求。為此,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就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作出專門部署,并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一重要決策為進一步完善強制措施體系、規范強制措施適用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引,也為推動制度改革擺脫“內卷化”、走出“深水區”創造了時代機遇和關鍵契機。強制措施本質上是國家權力干預公民基本權利的處分行為,其運行過程充分展現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緊張關系。因此,防止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過度干預,使公權與私權之間達成價值或利益的理性平衡成為強制措施改革之關鍵。

比例原則濫觴于19世紀的德國警察法學,隨后逐漸發展成為公法領域的帝王原則,包括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均衡性原則三個子原則。從比例原則的起源與發展過程來看,其發軔于人權保障之需要,從產生之初就與公民權利、國家權力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尤其在裁量權治理方面展現出顯著優勢。比例原則的核心要義是要求國家公權力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干預不得超出公益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這與強制措施的改革方向和目標具有高度一致性。為了進一步規范強制措施的適用,限制其隨意性與擴張性,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將比例原則作為判斷各類刑事強制活動合理性的理論參照,抑或運用比例原則的基本原理,對強制措施法律規則的妥當性展開反思與討論。然而,當前研究在運用比例原則對強制措施進行分析時,大多將比例原則的子原則作為分析工具逐一展開討論,沒有將比例原則的內涵與強制措施的具體特征進行實質性結合,無法克服比例原則固有的抽象與泛化問題,也未能根據具體問題開展更加精細化的探討。因此,除熱衷于比例原則的研究外,更應站在強制措施的角度展開具象化合比例的理性思考。

根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立法規劃,《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已經提上工作日程,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即將迎來新一輪的法治化革新。在此次修法進程中,刑事強制措施作為平衡國家追訴權與公民基本權利的核心制度安排,其改革完善理應成為立法修改的重點領域。現行強制措施制度在實踐運行中暴露出的比例失衡問題,亟待通過比例原則的體系化建構實現制度優化。為此,本研究基于刑事司法現代化轉型的時代背景,以比例原則的規范適用為切入點,通過理論證成與實踐檢視的雙重視角,系統探討強制措施制度改革的應然路徑。

比例原則適用于刑事強制措施的必要性

比例原則是價值取舍與價值平衡的重要手段。刑事強制措施中引入比例原則可以有效避免權力對權利的過度侵蝕,劃定裁量邊界,規范程序運行,彌合法律與事實之間的鴻溝。

(一)有效規范刑事強制措施的合理運行

1.禁止過度自由裁量

在成文法框架之下,法律規范的有限性與案件事實的復雜性存在結構性張力。辦案人員需要根據個案情節選擇合適的強制措施。這一過程容易陷入兩重困境:一是裁量權可能因規定內容模糊被過度擴張或限縮,形成“規范變通”。如部分刑事強制措施因制度設計缺陷導致功能虛置,從而成為“紙面制度”。二是制度運行受主觀偏好干擾,導致法治軌道偏移。如側重保障被追訴人權利的法律條款在實踐中常被部分適用或規避,削弱人權保障實效。出現上述情形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行刑二元結構的制度性模糊導致程序外觀同質化,進而形成行政強制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功能性替代,權力銜接與轉化失范;二是審查過程功利主義異化,出現效率優先傾向;三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協同失序帶來的復合效應。這種“權力混同—程序異化—規范缺位”的惡性循環,不僅導致被追訴人防御權行使空間壓縮,更易造成刑事司法場域中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嚴重失衡,成為現代法治建設亟待突破的關鍵性難題。

比例原則以禁止過度干預為核心要旨,將其引入強制措施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和方法論意義,能夠為裁量權行使提供有效的規制路徑。從制度建構維度來看,比例原則可以為強制措施體系劃定明確的規范邊界。基于比例原則構建的強制措施法律規范在強度層級、適用要件、程序設置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形成梯度化、層次化的制度體系,使各類強制措施具備明確的功能定位與獨特的規范價值。同時,比例原則通過權力(權利)義務的均衡配置,確保辦案機關在實施強制措施時能夠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符合實質正義的基本要求。從方法論視角而言,比例原則的階梯式審查框架為強制措施的適用提供了系統化的分析工具。其作用機理為:在辦案人員依法選擇刑事強制措施時,以法律規范為依據,以比例原則為方法論指引,通過比例尺度的量化和體系化的利益衡量方法,對措施選擇過程中涉及的多元價值進行動態平衡,最終形成“法律規范—比例原則—個案事實”三位一體的主客觀融合機制,進而實現對刑事裁量權的實質化規制。具體來講,在比例原則中,適當性處理的是“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系。在目的具有正當性的前提之下,要求采取的措施必須有助于法定目的的實現;必要性原則立足于手段比較分析,對通過適當性審查的備選手段集合進行強度排序,篩選出對公民權利限制最小的措施;均衡性原則則關注“成本收益比”,要求強制措施造成的權利減損與其追求的社會效益保持實質對稱關系。

2.彌合案件事實與措施選擇之間的鴻溝

法律是在總結提煉案件事實問題后作出的高度概括性規定,但事實與法律之間始終存在難以完全彌合的鴻溝。強制措施一直面臨規范抽象性與事實具象性之間的深刻矛盾。一方面立法機關通過在條文中增加“適當”“相關”或“合理”等不確定概念,試圖保持制度的彈性與適應性。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在具體適用中卻需要應對千差萬別的個案情境與復雜的權利沖突。此種立法與司法之間的張力不可避免地導致法律適用中“概念涵攝失靈”的困境——當規范語言無法覆蓋新型案件事實時,機械適用法律會進一步引發制度異化。比例原則的引入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有效的規范工具。

一是作為解釋論工具的規范續造功能。比例原則具有的獨特解釋方法,能夠對強制措施中的模糊概念進行權衡性解釋。與一般解釋方法不同,它通過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適當性,手段的必要性、最小侵害性以及均衡性等概念工具,經過系統性權衡,將不確定概念轉化為相對確定性的解釋,將主觀無序地裁量轉變為相對客觀有序地分析。這種解釋方法為強制措施實施提供了客觀的判斷標準,有助于實現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的有機統一,推動強制措施程序體系的合理化運行。

二是作為評價基準的制度準校功能。法律設定的每一個強制措施均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實踐中,立法目的和立法效果之間可能存在一定差距。比例原則可以對強制措施運行過程進行評估,有效識別是否存在過度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為。在評估某一強制措施的適用是否合理時,比例原則要求考察該措施的實際效果是否與其立法目的相符,是否在實現目的的同時將對公民權利的限制降至最低。這種評價功能有助于實現立法目的與司法效果的有機統一,及時糾正實踐中出現的權力濫用現象。

(二)平衡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

在現代憲政國家,公共利益(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基本可以保持協調一致。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作為刑事訴訟的雙重目標在本質上也具有統一性。犯罪行為發生后,偵查機關積極采取各類強制措施,查清案件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也是對受害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亦是對私力救濟的法治化替代。即便是對確定無疑的罪犯,也要通過法律設定的司法程序進行追訴,不允許公民個人實施“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防止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同樣,人權保障作為現代國家的合法性基礎,也反向制約著犯罪控制的強度與邊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國家和個人在刑事訴訟中所追求的利益存在沖突,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常常呈現對立局面。對此,我們可以從比例原則的邏輯思路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讓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之間持續保持一種動態平衡的比例關系。

實質上,比例原則適用的邏輯前提是承認國家權力對公民個人權利干預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如果從根本上否認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干預的正當性,則沒有必要運用比例原則的三項子原則對國家權力進行層層限制,限制權力則意味著承認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由于刑事強制措施制度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加之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手段有限,以及立法規定和刑事政策尚待完善,刑事司法機關在采取強制措施時可能會不當限制公民的人身權利。為了確保限制既合理又適當,必須對限制本身進行限制,即通過制度設計防止公權力濫用。比例原則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核心工具。當國家公權力追求的結果與公民權利對立時,為了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公民權利應當受到一定限制,但亦應執著于對自由權利之侵害不可漫無邊際,以公益達成為限。根據比例原則的要求,實施強制措施的目的應當具有正當性。即便出于關涉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和緊迫任務需要限制人權,這種限制也應當限定在“最小范圍之內”,具有“最小侵害性”。利益得失不得顯失均衡,只有在所獲利益大于所失利益時方可進行限制,確保強制措施在滿足實施目的的同時,盡可能將對公民權利的侵害限制在最小范圍之內。

比例原則適用于刑事強制措施的可行性

(一)與已有立法的契合性

比例原則與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及具體制度之間具有深度的價值契合性與功能互補性,其適用不僅能夠與現行刑事訴訟法體系實現有機融合,更能有效促進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一是比例原則與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具有共通性。比例原則與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不僅在價值取向上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其特有的規范范式與理念內核甚至超越了既有原則體系的涵攝范圍,在強化權利保障機制、優化權力制約效能方面發揮著獨特的補充功能。具體而言,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程序法定原則、法律監督原則等基本原則。其中,無罪推定原則作為刑事司法的制度基石,明確要求“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原則通過賦予被追訴人辯護權、上訴權等一系列訴訟權利,構建起保護被追訴人權利的制度屏障,嚴格限制公權力的不當行使。從限制權力、保障人權的價值目標來看,無罪推定原則與比例原則所追求的目標完全一致。此外,比例原則為證據裁判原則、程序法定原則和法律監督原則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操作指引和實質補充。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事實認定必須以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為依據。比例原則則進一步要求取證手段應當與案件性質、證據價值相稱,防止過度偵查。程序法定原則強調訴訟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比例原則則從實質合理性角度對其進行價值填充,要求程序規范本身必須符合目的與手段的均衡要求。比例原則還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提供了更加具體的審查標準。

二是比例原則與強制措施制度具有協調性。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許多強制措施法律規范在不同程度上體現著比例原則的基本理念。例如,刑事訴訟法根據強制措施的干預強度構建了梯度化的措施體系,從對權利限制較輕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到限制程度較高的拘留、逮捕,形成了嚴密的措施譜系。這些措施的適用不僅受到嚴格的實體條件限制,還受到程序要件的約束,要求強制措施的強度必須與案件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保持均衡。同時,刑事訴訟法通過明確的期限規定為強制措施的適用劃定時間邊界,防止權力行使的無限延伸。更為重要的是,法律確立了強制措施的動態調整機制,當適用條件發生變化或必要性消失時,司法機關負有職責及時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確保措施適用始終與案件情形保持動態平衡。此外,立法還體現了對特殊群體的傾斜保護,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群體設置了更為嚴格的適用條件,彰顯了人道主義關懷。再如,在技術偵查領域,法律通過設定嚴格的案件適用范圍和審批程序,將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限定在嚴重犯罪案件范圍內,有效防止技術手段對公民隱私權的過度干預。

(二)比例原則自身的可塑性

比例原則屬于高度抽象的原則性法律規范,用語較為籠統,適用范圍也十分廣泛。為此,有觀點認為,比例原則中的“均衡”“必要性”“合比例”等核心概念過于模糊,具有空洞性,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難以提供明確的行動指引。其實,這種抽象性恰恰構成了比例原則的獨特優勢。比例原則并非旨在為權力與權利之間的沖突提供固定化的解決方案,而是通過其“空筐結構”特征,為利益衡量和沖突解決提供了一個基礎性論證框架。這一框架要求辦案人員在具體案件中,必須全面考察相關事實要素,充分評估與案件具體情況相關的所有理由和論據的說服力,從而為每個案件量身定制兼顧各方合理訴求的解決方案。正是基于比例原則“執中行權”與“理一分殊”的精神,才能更加全面地因應個案的特殊性與復雜性,并根據案件的發展變化進行靈活調整,以適應未來可能出現的各種情形。

在強制措施領域,比例原則的適用展現出獨特的制度價值。它能夠基于現行法律規則,結合個案具體情況,賦予強制措施更加豐富的實質內涵。通過將比例原則與強制措施進行實質性結合,不僅可以增強強制措施適用過程中說理的正當性和結論的可接受性,還能夠為辦案機關提供清晰的要素化分析框架。在這一框架下,辦案機關可以充分展示強制措施的具體實施過程,明確說明某一措施為何不符合比例要求,以及“不適當”“不必要”的具體表現。這種動態分析機制不僅能夠確保強制措施的適用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還能夠通過公開說理增強司法的公信力。

刑事強制措施存在的比例失衡問題

借助比例原則對我國現行強制措施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進行措施獨特性、實質關聯性、適用謙抑性和價值均衡性審視,發現存在多重比例失衡問題亟待解決。

(一)措施獨特性審視措施

獨特性審視主要考察每個強制措施能否發揮其獨特作用,措施之間是否建立了彼此串聯的比例化序列。經審視,發現強制措施法律規范存在權能重復、權能復合、權能強弱分布錯位等比例失衡問題。

一是權能重復。辦案機關在選擇強制措施時,根據可能干預的不同基本權利類型,采取不同強度的強制措施。由于我國立法機關沒有在強制目的層面進行統籌與區分,基于同一強制目的賦予了辦案機關多種重復性權能,辦案機關可以在這些措施中自由選擇,甚至無需考慮罪行差別與危害輕重。這必然導致辦案機關基于辦案便利選擇準入門檻低、強制效果好的措施,一些準入門檻較高的強制措施則長期被閑置。

二是權能復合。一般情況下,辦案機關針對特定辦案任務通常應當采取單一權能的強制措施。然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存在部分具有復合性權能的強制措施設計,這類措施能夠通過單一程序實現多重辦案目的。此類措施一旦啟動,其各項權能即形成程序上的連鎖反應,各權能之間環環相扣、自動銜接,啟動初始權能即意味著后續權能的必然展開。在這種制度設計下,部分辦案人員往往傾向于最大化利用各項權能,而忽視案件具體情況和比例原則的要求,導致強制措施的適用呈現“全有或全無”的特征。以拘留措施為例,其適用不僅意味著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還必然引發訊問、強制采樣等后續措施的連鎖適用,形成強制措施的“捆綁效應”。

三是權能強弱分布錯位。從法理層面而言,強制措施體系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根據強制措施的干預強度建立相應的梯度化規制體系。具體而言,對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程度較高的強制措施,應當配置更為嚴格的審批程序、適用條件和期限要求;而對基本權利干預較小的措施,則可適用相對簡化的程序規則。然而,我國現行強制措施體系在制度設計上存在結構性失衡,部分行政強制措施設定較低的準入門檻,在實際執行中表現出較刑事強制措施更為嚴厲的強制性特征,這種權力配置與干預強度倒掛的現象,顯然有違強制措施體系應有的梯度化設計原理。

(二)實質關聯性審視

實質關聯性審視主要考察強制措施與強制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實質關聯。經審視,發現強制措施存在權能違法和權能不足問題。

一是權能違法。辦案機關實施刑事強制措施必須以實現正當法律目的為前提,若存在違法目的、私人利益或其他偏離法定目的之情形,則應認定該強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正當目的的要求。例如,辦案人員在搜查時覬覦當事人的一塊價值不菲的手表,該手表本不涉案卻被采取了扣押措施,之后又謊稱扣押過程中因管理不善導致手表丟失,將手表私自扣留,辦案人員這一扣押行為就是出于違法目的。再如,辦案人員采取對人身權強制措施只能基于消極目的,如防止犯罪嫌疑人實施自殺、逃跑、串供等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不能基于獲取口供等積極取證目的采取強制措施。

二是權能不足。若辦案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未能實現預期目的,則表明該措施與目的達成之間缺乏必要的因果關系,無法達到實質的促進效果。例如,在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殺人后潛逃,被抓捕歸案后,即應當采取拘留、逮捕等更高強度的強制措施。如果為了實現某一辦案目的,辦案機關有多個強制措施可供選擇,實質關聯性判斷具有否定排除功能,幫助他們對強制措施進行先期篩選,過濾掉明顯不適當的措施,從而縮小強制措施的篩選范圍。

(三)適用謙抑性審視

適用謙抑性審視主要考察強制措施與強制后果之間的相關關系。它要求辦案機關即便為了刑事訴訟活動順利實施必須限制公民權利,也應當通過“最小化”的方式進行。根據這一要求發現,刑事強制措施運行實踐中存在權能過度問題。

在刑事司法中,裁量權是銜接法律規范與犯罪事實,實現個案正義的最佳途徑。正如美國學者戴維斯所言:“每有謳歌裁量的事實,就會伴有裁量危險的事實。只有當正確運用的時候,裁量方才是工具,就像一把斧子,裁量也可能成為傷害或謀殺的兇器,成為規則屋頂之上的巨大窟窿。”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為避免被質疑執法不力或懈怠履職,往往傾向于采取過度執法的做法,忽視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定從寬情節,而機械適用最高裁量幅度。權能過度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優先適用強制程度最高的措施。例如,辦案人員在滿足適用條件的前提下傾向于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只有在無法適用羈押措施時,才會對被追訴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措施,這也是導致我國未決羈押率一直偏高的重要原因。二是優先考慮最長強制期限。例如,在確定被追訴人的未決羈押期限時,絕大多數辦案人員會傾向于用滿偵查羈押期限,無論是否有實質性偵查取證工作需要開展,這是導致我國未決羈押時間較長的重要原因。三是優先適用最大強制范圍。例如,在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為了防止遺漏關鍵證據或財產,辦案機關傾向于擴大財產的查封、扣押范圍。

(四)價值均衡性審視

利益權衡性審視要求強制措施追求的目標與可能帶來的副作用必須保持均衡。權能限制薄弱和權能濫用是利益博弈過程中面臨的突出比例問題。

一是權能限制薄弱。在部分強制措施領域,立法者賦予了辦案機關強大的偵查權,卻未能給予相對人充分且必要的自我救濟與對抗的權利。尤其隨著數字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數據挖掘等偵查措施大量應用于刑事偵查工作中,甚至躍升為偵查實踐中提升破案效率的主要驅動力。這也給傳統刑事訴訟制度帶來了嚴重沖擊,基于物理場域的規則設計與數字時代刑事司法的人權保障需求已嚴重不相匹配。相較于強大的偵查權能,法律對新興權利的保護十分薄弱,形成鮮明反差,這一問題并未在刑事訴訟領域引起足夠的關注與重視。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預防與打擊犯罪等例外事由的遮蓋下,刑事司法領域對隱私權的保護問題采取淡化方式甚至回避的態度,利益博弈嚴重失衡。

二是權能濫用。不同于權能過度,權能濫用不單是法律框架內裁量幅度最大化的問題,更是公權力突破法律界限,超越法律授權,背離了國家權力設置的初衷,從而導致權力異化。在強制措施領域,權能濫用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突破適用范圍和條件限制。由于立法機關在部分法律規定中設定了兜底條款,有些辦案人員對這類法律規范進行不當的擴張適用,超越了法律規范本身的意圖,從而不當擴大了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二是突破主體限制。實施強制措施的權力主體一般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法律授權的其他人員。由于案多人少、無法克服的技術問題等客觀原因,部分本該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的權力交由一些企業、個人等私主體實施,突破了法律規定的主體界限,增加了權能濫用和權利侵害的風險。

實現刑事強制措施合比例的具體路徑

(一)增加比例原則作為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之基本原則

比例原則對強制措施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不僅能夠指導強制措施法律規范的創設和適用,還可以整合強制措施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

1.指導刑事強制措施法律規范的創設和適用

將比例原則作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意味著立法機關在創設和修訂強制措施具體規定時,依照具體的正當法律目的和程序,每條法律規范都應通過比例權衡對公安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權力(權利)義務作出合比例的分配,確保辦案人員實施這一法律規范的分配結果符合利益均衡和正義理念的基本要求。理想狀態下,比例原則指引下創設或修訂的法律絕大部分可以保持理性權衡的初衷,符合合比例的要求。但囿于一些無法避免的客觀情形,如時代的局限性、社會認知的階段性以及法律條款必要的彈性空間等,部分強制措施在適用過程中仍然存在較大的裁量空間,這就需要辦案人員通過合比例要素分析做出更加具體的合比例裁量。

另外,將比例原則融入立法和執法過程之中,可以實現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雙重保障。一方面,辦案人員在裁量過程中要尊重立法者的法律創設權,力圖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達成相應的法律目標。為了表明選擇判斷的客觀性和正當性,還要運用一系列相關證據證明其選擇適用這一強制措施的權衡過程。另一方面,在面對法律規范、事實判斷與價值選擇之間的鴻溝時,裁量選擇結果也要力圖尊重立法者原意。因此,無論是在法律框架內,還是對彈性規范作出的解釋性適用,最終強制措施的適用都可以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2.整合強制措施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

根據比例原則的要求,立法機關在創設強制措施法律規范時,不僅每條法律規范應當合比例,具有關聯關系的法律規范之間也應當體現比例關系。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或者修訂強制措施相關法律規定時,不同的強制措施在強弱程度、適用條件、適用程序、適用后果等方面應當呈現梯度遞進關系,每個強制措施在法律體系中都具有獨特的功能定位,發揮各自不同的功效和作用。另外,強制措施體系與其體系之外的法律制度也應當呈現合比例關系。在我國,強制措施屬于對公民基本權利干預最為嚴厲的措施,外部任何措施的強制程度不得超過這一體系中強度最小的措施,確保強度最嚴厲的措施只適用于犯罪行為,其他行政違法行為僅能采取強度較輕的措施。同樣,在強制措施的適用過程中,比例原則的體系整合功能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安司法機關在適用強制措施時應當盡量選擇強制程度較低的措施,如果較低程度的措施無法滿足預防社會危險發生的要求,再選擇適用更高強制程度的措施。

(二)比例原則適用于刑事強制措施的精確化路徑

為了確保比例原則與強制措施實現實質化結合,可以通過法律事實要素化和審查強度類型化對其進行重塑。

1.法律事實要素化

正如拉倫茨所言,僅借抽象概念通過涵攝的邏輯程序來實施體系構建的做法,屬于法學發展的初始階段。法學應向觸及作為內在體系的功能概念或法律原則發展。在評價一項強制措施是否合比例時,應當進行整體性把握,通過對評價要素做出綜合權衡,實現規范邏輯與價值考量相結合。在這些評價要素的動態協調作用之下說明強制措施比例原則的正當化事由,進而得出合比例或不合比例的評價結論。

法律事實要素化的關鍵在于要素的選擇。刑事訴訟一直處于動態發展過程中,不同的強制措施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重心,但強制措施之間的考量要素也存在一定共性。我們可以深入挖掘法律規范要件背后的影響因素,進而總結出影響強制措施作出的核心要素。在個案中選擇需要采取的強制措施時,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考量共性評價要素對強制措施予以恰當評價,強制措施的比例性也就從整體上得以保障。筆者總結出評價強制措施比例原則的三類核心參考要素:

一是案情要素。案件情節是采取任何刑事強制措施首要考量的前提性要素。案情要素屬于實體要素,強制措施適用分層要以實體法標準為基礎。辦案機關基于犯罪性質、危害程度、罪名等要素判斷案件的輕重程度,在犯罪分層的基礎上確立強制措施程序性分層。從整體上來看,我國強制措施具有一定的層次性,由輕到重的遞升變化展示了刑事訴訟程序中某個特定的犯罪輕重樣態。這些程序的適用條件實質上對應著犯罪危害程度,犯罪危害程度高適用嚴厲型強制措施,危害程度低則適用輕緩型強制措施。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也意味著犯罪情節的輕重發生改變,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類型和強度,確保案件情節與強制措施相匹配。

二是對象要素。在強制措施合比例考量中,對象要素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強制措施的實施對象可能并非事實上真正需要采取強制措施。被追訴人可能并非事實上的犯罪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產和數據也可能并非真的涉案。即便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象為真正需要強制的對象,也需經法院判決后才可以認定,訴訟過程中不能采取過度的強制措施,否則即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在對人方面,應當在綜合考量被追訴人責任能力、身心狀況、生活狀況等方面的基礎之上作出判斷;在對物方面,要考量財物的性質、與案件相關的程度等方面;在隱私方面,則要重點考量隱私的程度、類型等。

三是措施要素。措施要素是對強制措施合比例微觀層面的考察。法律規范在每一強制措施內部設定了不同的適用條件,大致劃定了強制措施的實施區間。比如辦案機關采取拘留措施的期限可以為3天、7天、14天或者37天,在具體案件中對行為人采取哪一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裁量。強制措施適用的空間、時間、實施方式等都會影響強制措施的強度,該強度應當與個案情況相匹配。

2.審查強度類型化

美國著名法學家薩默斯(RobertS.Summers)認為,在程序的“好結果效能”(goodreGsultefficacy)之外,程序還具有“程序理性、人道、對尊嚴和隱私的尊重等等”這些過程性價值之效能,只有體現了過程性價值的法律程序才具有“程序合法性”(procedurallegality)。依靠法律事實要素化的方式選擇合比例的強制措施只是比例原則適用精確化的第一步,還要通過設定不同層級的審查基準建立類型化的程序性比例控制體系。為審查者提供具體適用的審查強度標準,增強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和可接受性,充分體現司法的分層尊讓和過程性價值。

在審查強度的劃分依據方面,美國的“三層審查基準”主要以權利類型作為審查強度的選擇依據。在強制措施合比例審查中,單純以侵犯權利類型作為審查級別的劃分標準并不科學,同一權利類型之中也存在不同重要程度的區分。毫無疑問,對生命權等特別重要權利可以歸入嚴格合比例審查,但對于特別重大的財產權利、一般的限制人身自由權或對隱私權的侵犯應當歸入嚴格審查還是一般審查,并不易作出區分。這種劃分方式更像對案件的分門別類,并不能實現審查強度的比例層級化。德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合比例審查比較相似,審查影響因素具有多重性,可以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作出具體審查強度的判斷。本文也在參考這一標準基礎之上,提出我國強制措施比例原則的“三重審查基準”。

為了確保強制措施實施過程合比例,應當將審查程度類型化,建立三層審查基準:一般合比例審查、中等合比例審查和嚴格合比例審查。不同案件類型、強制對象、強制措施對應的審查基準并不固定,根據法律事實要素的強弱程度綜合判斷選擇適當的審查基準。

一般合比例審查也可以稱為明顯性審查,只要不存在特別明顯的適用錯誤或者不合比例的情形,即可認定為適用這一措施具有正當性。對于適當性原則,一般性審查要求目的應當符合各類強制措施的具體目的要求,且無明顯的目的性錯誤。目的與措施之間具有關聯性,不存在明顯不適當的情況。在必要性原則方面,要求明顯不存在其他侵害更小的手段。在均衡性原則方面,則要求對當事人權利造成的損害與懲罰犯罪的效果不存在明顯不成比例即可。簡言之,只要辦案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不存在明顯不適當即可,只需提供簡單證據說明其合理性。

中等合比例審查的審查強度要高于一般合比例審查。在證明標準方面也相對嚴格,要求辦案機關說明采取這一強制措施的具體理由。如強制措施目的是如何設定的,強制措施同目的間的關聯性是如何科學確立的,強制措施具有最小損害性是如何得出的,強制措施所保護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造成的損害成比例是如何權衡得出的,諸如此類問題都需要正面回答。

嚴格合比例審查的審查強度最高,證明標準最為嚴格。辦案機關需要提供全面的證據材料,證明強制目的和強制措施之間具有高度實質關聯性,但不要求強制措施可以完全實現目的。對于強制措施具有最小損害,辦案機關需要運用法律事實要素充分說明判斷過程,并提出充足的實質證據加以證明。對于均衡性原則,辦案機關也要提出證據說明公共利益的達成同其造成的損害成比例。

結語

比例原則是自然正義的化身,是實現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比例標尺。客觀上講,比例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仍處在初始發展階段。今后,仍然需要通過持續不斷的實踐,將比例原則的分析方法與強制措施的具體適用進行深度融合,推動理論指導與司法實踐的良性互動。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照比例原則的要求,充分運用其蘊含的制度檢視方法系統識別法律規范與制度運行中存在的比例失衡問題。以比例原則精確化路徑為導向,適度矯正強制措施法律規范的偏誤,統一審查人員的判斷尺度,合理限制裁量空間,填補法律漏洞與空白。只有持續推進原則與規則之間的有機統一,不斷豐富與發展比例原則的制度內涵,方能實現刑事司法領域的合比例之治。

- 向上滑動,查看完整目錄 -

《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2期目錄

【刑事強制措施與刑事訴訟法修改】

1.涉企刑事強制措施的重塑

李玉華、齊鵬云(1)

2.比例原則在刑事強制措施中的適用

張晶(12)

3.國際追贓視域下刑事對物強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焦娜(23)

【法學論壇】

4.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的生態環境法哲學表達

方印、李杰(33)

5.股東壓制回購救濟的結構主義解釋論

周冰(51)

6.論《民法典》中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補充性

吳昊(71)

【探索爭鳴】

7.新《公司法》視域下抽逃出資認定標準重構

——以擬制欺詐理論為核心

劉勝家(88)

8.算法整合類并購控制制度研究

雷昊楠(109)

【法律與實踐】

9.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碎片化”及中國因應

賈麗娜(126)

10.刑事被追訴人財物說明義務的公平配置

張遙遠(140)

《甘肅政法大學學報》是由甘肅省教育廳主管、甘肅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類專業學術期刊,創刊于1986年,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為雙月刊。本刊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經過多年努力,本刊已成為我國法學學術交流的重要園地和平臺。

智能寫作4.0

1. 私有智庫:單篇對話與向量檢索的智能融合

自建知識庫是智能寫作4.0的一大創新亮點,它賦予了用戶構建個性化知識體系的能力。這一功能不僅支持單篇對話的存儲,使得用戶可以輕松回顧和整理過往的交流內容,而且通過向量檢索技術,用戶能夠實現對知識庫內容的高效檢索。這意味著,無論您的知識庫多么龐大,您都可以通過關鍵詞或短語快速定位到所需信息,極大地提升了信息檢索的準確性和便捷性。

2. 一劃即達:法寶全庫數據的劃詞能力

劃詞檢索法寶全庫數據功能是智能寫作4.0的另一項革命性創新。用戶在閱讀或編輯文檔時,只需輕輕一劃,選中的文本即可觸發智能檢索,系統會立即從法寶全庫中檢索出相關數據和信息。這一功能不僅極大地簡化了信息查找的過程,而且通過實時更新的數據庫,確保了檢索結果的時效性和準確性,使得用戶能夠快速獲取到最相關的資料和數據。

3. 語言無界:19種語言的智能翻譯大師

智能寫作4.0的智能翻譯功能,支持多達19種語言的互譯,覆蓋了全球大部分主要語言。這一功能不僅能夠實現文本的即時翻譯,而且通過先進的算法優化,確保了翻譯的流暢性和準確性。無論您是需要將中文文檔翻譯成英文,還是需要將西班牙文翻譯成法文,智能寫作4.0都能為您提供準確、自然的翻譯結果,讓您的跨語言溝通和創作更加輕松。

4. 模板王國:6000+文書模板與個性化定制的創意工具

智能寫作4.0提供了6000+的文書模板,覆蓋了法律、商務、教育等多個領域,滿足不同用戶的需求。這些模板由專業人士設計,確保了其專業性和實用性。此外,智能寫作4.0還支持自建文書模板,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喜好,創建個性化的模板,這不僅提高了文書創作的效率,而且使得文書更具個性化和專業性。

5. 實用工具:賦能司法案例的深度檢索報告

智能寫作4.0賦能司法案例檢索報告功能,是法律專業人士的得力助手。它不僅能夠檢索到最新的司法案例,而且通過智能分析,為用戶提供案例的詳細報告,包括案件的基本情況、判決結果、爭議焦點、法律依據等關鍵信息。這一功能不僅極大地提高了法律研究的效率,而且通過深入的案例分析,幫助用戶更好地理解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為法律實務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北大法律信息網 incentive-icons
北大法律信息網
法律綜合性網站
10421文章數 17424關注度
往期回顧 全部

專題推薦

洞天福地 花海畢節 山水饋贈里的“詩與遠方

無障礙瀏覽 進入關懷版 主站蜘蛛池模板: 渑池县| 枞阳县| 桐乡市| 乐业县| 格尔木市| 石嘴山市| 云霄县| 彭泽县| 商河县| 涿州市| 察雅县| 遵义市| 四会市| 焦作市| 盱眙县| 杭锦后旗| 买车| 天水市| 屏东市| 静宁县| 西畴县| 临澧县| 自贡市| 柘荣县| 多伦县| 深水埗区| 尼玛县| 玉山县| 海淀区| 都匀市| 淄博市| 麟游县| 垦利县| 聂拉木县| 堆龙德庆县| 宁远县| 射阳县| 钟山县| 北川| 仪征市| 揭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