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這條新聞時,我真的有不寒而栗的感覺。
事情發生在湖北農村。
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中年男子忽然發狂,拿著長刀,見人就砍,最終造成8死1傷。
死者大多是鄉里的老弱婦孺。
兇手80歲的老母親,還有鄰居家2歲的小男孩,都殞命于利刃之下。
看起來這是一起恐怖的意外,可隨著記者扒出更多內情,大家發現這就是一起人禍,一起本可以被避免的人禍。
據村民回憶,兇手年輕時身強體壯,不事生產,卻愛與人斗狠,一打三都不成問題的那種。
大約10年前,他被查出患有精神病,隨后就被村里列為重點監護對象。
村干部一直勸說他父親把他送到精神病院治療??擅看我惶徇@事,他爹就是一萬個不愿意,還告訴村干部:
“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strong>
就這樣,兇手在家呆了十年,靠吃藥控制病情。
他會幫家里干農活,還會照顧父母,也確實沒有傷害過誰,只是發病時比較愛說話。
時間來到案發前幾天,這人忽然出現胡言亂語、情緒激動的癥狀。
村干部不放心,就要求他的族人把他送醫治療。出事那天早上,兇手原本是要去醫院的,可沒等到出發,他就和母親爆發激烈爭吵,然后開始瘋狂砍人。
那位執意讓他居家養病的父親,反而因為外出務工躲過一劫。
試想,他要是早些帶孩子去看病,或者就讓他住在精神病院里,也許就不會發生慘案。
當然,也虧得他爸躲過了兇案——如果兇手的兩名監護人同時被殺,逝者家屬后續都找不到人問責、賠償。
和上面這起案件幾乎同時登上熱搜的,是另一起發生在今年二月的兇殺案。
河北廊坊,24歲的幼兒園教師小周被人當街捅了13刀。
事發時,她正和媽媽視頻通話。
母親全程聽著她慘叫、求救,心都要碎了。
警方初步調查發現,兇手謝某患有精神疾病,判定兇手在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現已將其送到精神病醫院監管治療。
《刑法》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警方給的鑒定意見,意味著兇手可能被從輕發落。
對此,小周家人無法接受,他們希望公安機關重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鑒定。
在周媽媽看來,兇手作案前后冷靜沉著。
“他作案回家后,還洗澡換了衣服,清洗了兇器。對作案對象也進行了挑選,看到周易一個人特別瘦弱就選了她下手?!?/strong>
怎么看,都不像是喪失理智發瘋殺人。
這也能算“無刑事責任能力”嗎?
面對家屬質疑,重新鑒定程序已經啟動,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不知道兇手的監護人是什么情況。
反正現在全網都在質問他們:
“為什么把病人放出去危害社會?”
更激進的觀點認為,應該把這種病人“請”出正常人的生活空間。
畢竟,誰都不想和定時炸彈生活在一起。
還有人呼吁嚴懲兇手,不能讓精神病成為免死金牌。
不少律師也在發聲呼吁修改法律,取消精神病人犯罪減輕或免于處罰的規定,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說起來,“酒蒙子”有時候也無法辨認、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可是醉酒犯罪也是要擔責的,憑什么精神病就能被網開一面呢?
每次曝出精神病人惡性犯罪的新聞,上述批判精神病人、批判“同罪不同罰”的聲音就會出現在輿論場上。
一些法醫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卻不贊同這樣的觀點。
他們認為,公眾對于精神病人的歧視、恐懼反而會刺激他們犯罪,甚至再犯罪。
有人翻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案件后發現,“在本身具有攻擊行為高風險以及患精神疾病的基礎上,心理彈性較弱的精神病人容易因為壓力或其他應激事件失控造成犯罪”。
涉刑事類案件的精神病人以男性居多,年齡集中在三四十歲,犯罪行為主要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
這類有犯罪史的精神病人就業率低,老板們會因為種種偏見不雇用他們,這又會進一步刺激他們脫離社會,重走犯罪之路。
專家還發現,精神病人如果在治療過程中遭遇暴力行為、藥物濫用,并且在出院后沒有得到足夠的隨訪關懷,也可能再度犯案。
文章談了很多內容,想表達的結論很簡單:
公眾應該對精神病人溫柔一些,不要刺激,更不要挑釁他們。
政府也該多幫扶他們,提高他們的生活品質,穩定他們的心境。
還有啊,即便他們犯了罪,大家也要包容他們,用平等之心對待他們。
不然的話,所有人都要小心了……
這些分析很中肯,我也覺得沒必要妖魔化精神病人。
他們和其他社會弱勢群體一樣,需要基本的人道主義關懷,也需要一定的醫療援助。
不過,在呼吁全社會關愛精神病人之前,專家是不是應該先督促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多多關愛社會,看管好病人,別讓他們出去闖禍呢?
要知道,除了那種間歇性發病、防不勝防的意外,很多失控的精神病患者身后,都站著一群不負責任的監護人。
還記得成都女海歸慘死家門口的故事嗎?
案子發生在去年6月,被害人小雅原本獨自在家休息。
一個長發女人莫名其妙地來到她家門口,不停敲門,還隨地吐痰。
小雅把情況告訴外出的媽媽,媽媽就打電話叫來物業處理。
當時,物業派了一個60多歲的保安去她家。
小雅聽到保安來了,才打開家門,質問那個女人為何在自己家門口搗亂。
還警告她,“再不走,就要報警了”。
沒想到,對方聽了這話忽然情緒失控,掏出水果刀沖入屋內,當著保安的面狂扎女孩的頭部和胸部……待母親回家,只看到小雅蓋著白布,倒在血泊里。
后來,警方調查發現,這個長發女人存在精神異常的問題,曾經在學業和情感方面遭遇過挫折。
所以也有知情人士懷疑,她殺小雅是因為嫉妒人家有才有貌,各方面都比她優秀。
居家時,這個精神不正常的女人經常和父母吵架,砸東西,還頻繁跑到別人家敲門、爆粗口。
2023年,忍無可忍的鄰居就報過警。可警察來了也沒用,反而被她一通辱罵。
經歷過那此報警事件后,她再出門騷擾他人,都會隨身攜帶水果刀。
她的監護人卻對此放任不管,由著她帶著刀在外流竄,簡直是在坐等出事。
但凡他們能把刀具藏好,或者把人看好,再或者早點送她去精神病院,悲劇都不會發生。
更氣人的還在后面。
小雅遇難后,兇手的監護人不僅沒對逝者及其家人表達懺悔,反而抱怨說自己也是受害者。
理由是:
“出了這事,搞得我們有家不能回,只能花錢在外面住賓館!”
很冷血,很自私,對吧?
自私到,別人的孩子失去了生命,他們卻還在為自己的住宿條件苦惱。
這樣的言論讓小雅媽媽又氣又恨,發誓一定要追究這對父母的責任。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精神病人造成他人傷害,監護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但這種擔責,通常不是刑責,而是民事賠償。
也就是說,即便有病的孩子在外面闖下滔天大禍,他們的家長基本也只需要賠錢,不用坐牢。
法律對他們很寬仁,也很體諒。
但這種寬仁并沒有讓某些監護人心生感動。他們反而心存僥幸,放任病人出門滋擾他人,只圖自己清靜。
精神疾病本身或許并不可怕。相信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病人完全有可能戰勝病魔,回歸正常生活。
可那些放縱病患為所欲為的監護人,是真的恐怖,也是真的會影響到公共安全。
如果他們盡到了看管義務,也竭力阻止過悲劇的發生,這種情況下被法律輕判,完全說得通,大家心理上也能接受。
可如果他們沒有盡到看管義務,還不用為肇禍承擔太多責任,那未免太不公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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